“沒有證據證明是他們種植、管理、養護的,卻空口白牙,在我們幾兄弟種下的樹木生長20年成材砍伐時,卻突然跑出來攔路索要一半的樹木收益,還說樹是他們種的”,蒙道明說,“既然是他們種的樹,為什么只要一半而不全部要去呢?”
2025年6月8日,蒙道華作為四兄弟代表,起訴蒙某寶等8人攔路索要錢財、阻攔運輸砍伐林木造成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在田東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而在此前,蒙道明兄弟多次向有關部門投訴,除了被攔路索要錢財,該屯有10戶村民,屢遭村里宗族勢力以土地、山林為借口制造糾紛,無端生事進行多般欺壓。
但無奈的是,該10戶村民所遭遇的問題,多次向有關部門反映,但至今沒有得到妥善處理。
01.
多次攔路索要錢財未果
視頻、照片等影像資料顯示,2022年至2024年期間,百色市田東縣江城鎮架龍村上龍屯村民蒙道華、蒙道明兄弟在砍伐種植多年、地名為那沙、凹黑林地的林木時,多次遭到蒙某寶、蒙某勇、蒙某平、蒙某恩、蒙某森、蒙某連、蒙某明、蒙某福等人連番攔路,索要種植林木的收益。
身體二級殘疾的蒙道明稱,那沙地塊自1980年土地承包時,就分到他們家,2000年第二輪承包時再次由其承包,2002年申請退耕還林,種植松木,并獲得退耕還林補助16年之久,而且發放補助前經公示無異議。
![]()
2022年10月,蒙道明依法取得砍伐證后對那沙地塊樹木進行采伐。結果在同年11月23日下午,被同屯村民蒙某親、蒙某成兄弟用皮卡車(桂CE273)阻攔,要求把木頭、林地分一半,簽字后才能放。因蒙道明沒有屈服,結果阻攔造成的停工損失達3.2萬元。
![]()
2023年,蒙道華依法采伐經營種植27年林地上的林木,遭蒙某連、蒙某明、蒙某森、蒙某勇、蒙某平、蒙某福六人,以林木是他們種植為由,在沒有任何證據的前提下,以砍了他們山上的林木為由阻攔木材運輸,后經掛點領導到現場處理,才不得不放行車輛,因受到阻攔延誤當年采伐證過期,造成損失。
![]()
2024年11月27日,蒙道華再次申領采伐證采伐案涉林木,蒙某寶、蒙某勇、蒙某平、蒙某恩、蒙某明、蒙某連、蒙某森等人,再次以同樣的借口進行阻攔,并用皮卡、轎車等數輛汽車攔路,阻止木材運輸。
02.
調解確認大部分林木所有權,歸屬蒙道華兄弟
蒙道華、蒙道明兄弟砍伐樹木被多次攔路索要錢財后,便向當地警方、政府相關部門投訴、舉報稱,蒙某寶等人涉嫌尋釁滋事、敲詐勒索。但警方以存在糾紛為由沒有立案。
阻攔數天后,江城鎮人民調解委員會于2024年12月19日組織雙方調解。
《人民調解協議書》顯示,雙方在架龍村上龍屯“凹黑”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權部分達成了一致意見,部分位于山頂的林木所有權沒有達成一致。
協議內容顯示:雙方同意在2024年11月29日—2024年12月13日期間砍伐的木材維持現狀,所造成的損失雙方保留追訴賠償的權利;雙方同意蒙道華方于2024年12月2號停在村部的桂LQ6609車輛上的木頭于2024年12月19日起自行處理,不存在爭議;雙方同意從2024年12月13日后砍伐的林木林地不存在爭議;雙方同意蒙道華方從2024年12月13日后砍伐的林木不再阻攔;雙方同意糾紛地“凹黑”(地名)上的未砍伐林木暫時由蒙道華方砍伐出售,蒙某寶方如果認為林業局下發砍伐證存在爭議,可向林業局或者田東縣行政復議辦公室申請行政復議或者通過民事訴訟解決。
蒙道華解釋說,此調解協議顯示,爭議地大部分林地上的林木是沒有爭議的,只有山頂少部分林地是集體的荒地,是我們種植的,但因為蒙某寶等人,硬要說是他們的,才導致糾紛存在。
![]()
蒙道華稱,該調解協議也在和稀泥,有自相矛盾的問題,一方面說我2014年12月2日停在村部車輛上的木頭和12月13日后砍伐的林木不再阻攔,又說2024年11月29日-2024年12月13日期間砍伐的木材維持現狀,在我方提供多個證據表明我方是案涉林木的實際種植、管理人的前提下,搞出一個模棱兩可引發爭議的“維持現狀”,顯然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關于農村林權糾紛“可由鄉鎮或縣級人民政府確權解決”的相關規定不符。 ?
03.
一審蒙道華拋出大量證據,阻攔索要錢財方無任何證據
蒙道華稱,由于蒙某寶等人多次無理阻攔,造成停工、機器租賃等損失。
由于協調無果,蒙道華于2025年1月6日,將蒙某寶等8人起訴至田東縣人民法院,訴請法院判令賠償阻工所造成的各項損失68700元。
2025年6月18日,案件開庭審理。
庭審中,雙方均認可案涉林地系集體荒地,但雙方均表示案涉林地林木所有權歸自己所有。
蒙某寶方聲稱案涉林木由其種植,但被告8人均沒有提供相應的證據。
蒙某寶方申請的證人——林地歸屬地上龍屯村民小組長蒙某寧,出庭作證時聲稱林木是蒙某寶一方所有,但法官問蒙某寧是否知道樹木的種植時間時,蒙某寧表示不知道,也沒有證據證明。
相反,蒙道華方則提供了多個證據,以證實案涉林地為其實際種植、管理,并擁有林木的所有權。
蒙道華說,上龍屯地名為農當的林地屬于原集體公用牛場牧草地,從1990年代初期開始荒廢,1997年自己開始在該地塊開荒種植甘蔗,2002年申請退耕還林,經縣林業局查核后作為退耕還林用地并于當年種上松木。
蒙道華提供的《田東縣江城鎮架龍村6林班退耕還林作業設計圖》顯示,蒙道華自2002年至2018年期間,每年都領取國家退耕還林補助,每年發放補助均經過公示無異議后才發放,且從未有過爭議。
蒙道華提供的《田東縣2002年度退耕還林糧食補助資金發放花名冊》顯示,蒙道華、蒙道明對案涉土地領取國家補助資金,是案涉土地的實際經營管理人。
同時,蒙道華還提供了時任江城鎮紀委副書記農某某《證明》一份,以證明案涉林地系蒙道華于2002年至2006年期間,響應政府號召進行退耕還林,并依法通過上級驗收,且無異議;還提供了時任江城鎮人民政府工作人員韋某《證明》一份,以證明案涉林地系蒙道華依照程序取得,且無異議。
同時蒙道華還提供了一組照片和視頻,內容顯示蒙某寶等人阻攔蒙道華運輸木頭的事發情況。
蒙道華表示,盡管案涉爭議地塊的部分林地林木超出了退耕還林設計作業圖的圖斑,但由于地塊相連,在當年都屬于荒地,自己在實施退耕還林種植松木時一并種植,且20多年來一直由自己管理、養護。
基于上述事實,蒙道華代理律師認為,被告人阻攔砍伐,且到開庭為止均沒有拿出案涉林地的權屬證明,根據《森林法》第20條第二項規定,“農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種植的林木,歸個人所有”。
該條款的司法解釋中還提到,在特殊情況下個人營造的林木:原則上,這些林木歸營造者所有,并由營造者享有林木的收益。
目前,該案仍在田東縣法院審理當中,尚未作出判決。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