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經濟促進法》在民營企業破產程序中的適用與跨國經驗借鑒:基于公平保護與再生價值的制度重構
——文/斯坦福大學博士后研究員、原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碩士學院兼職教授劉忠;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碩士學院兼職教授北京市兩高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創始合伙人蔣瓊穎。
2025年《民營經濟促進法》實施后,最高法配套發布《指導意見》,明確破產程序需貫徹平等保護原則,助力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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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經濟促進法》作為我國首部民營經濟基礎性法律,其第45條明確要求"完善民營企業市場化退出機制,優化破產重整程序"。在當前全球經濟格局調整與國內產業升級的雙重背景下,該法通過引入"再生價值優先"原則(第47條)與"跨境破產協作機制"(第49條),為民營企業破產保護提供了全新制度框架。本文將從公平保護與再生價值兩大維度,探討該法對傳統破產制度的重構路徑,并對比美國《破產法》第11章、德國《破產法》等國際經驗,提出制度優化建議。
一、民營企業的法律定位:從政策表達到權利認定的范式突破
(一)中國立法的制度創新
《促進法》第三條通過"中華民族偉大復興重要力量"的表述,首次在基本法律層面確立民營經濟的憲法性地位,其突破性體現在三方面:
政治地位上,終結了"補充論"的歷史爭議,與公有制經濟形成"并駕齊驅"的立法表述(參見2024年《憲法修正案》第22條);
識別標準上,第七十七條采用"實際控制"測試法,通過穿透式監管應對VIE架構等復雜情形,較《外商投資法》第2條更具技術精確性;
權利保障上,配套出臺《民營企業產權保護白皮書》(2025),明確將企業字號權、商業秘密納入破產保護范圍。
(二)比較法視野下的啟示與反思
美國經驗:雖未區分企業所有制,但通過《小企業重組法案》(2019)創設Subchapter V程序,將適用門檻從750萬美元提升至2500萬美元(2023年修訂),我國可參考其動態調整機制;
德國模式:其《破產法》§270條的"自行管理"制度與我國"經營自主權"(促法第49條)形成互鑒,但德國要求債務人必須提交"可行性證明書"(Machbarkeitsbescheinigung),此形式要件值得商榷;
日本教訓:2020年東京地裁"神戶制鋼破產案"顯示,過度保護本土企業導致外資債權人清償率僅11%,警示我國需平衡國際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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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坦福大學博士后研究員、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碩士學院兼職教授劉忠
二、破產程序核心原則:平等保護與分類挽救的法治化路徑
(一)實質平等的實現機制
中國現狀:某省高院2025年1-6月數據顯示,金融機構債權平均清償率達73%,而供應鏈中小企業僅41%,反映《企業破產法》第113條排序規則的局限性;
德國創新:除債權人委員會強制納入小債權人代表外,其《破產法》§138條首創"比例參與權",允許5人以上小額債權人聯合行使表決權;
立法建議:在《促進法》實施細則中增設"10萬元以下債權自動確認"條款,降低維權成本。
(二)分類挽救的操作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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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債權債務處理的革命性突破
對"背靠背條款"的效力否定: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出臺司法解釋,明確該條款在破產程序中自動失效(參照歐盟《破產程序條例》第7條);
德國浮動抵押登記的"6個月回溯期"規則,可改造為"3個月+重要資產例外"的混合模式;
日本《分包法》的30日付款期應升級為"破產程序中強制電子承兌匯票支付"。
(三)科技企業重整的特別規則
韓國"知識產權收益權剝離"制度需配套"技術價值評估師"資格認證;
美國信用修復機制可擴展至"稅務黑名單解除"(參見IRS Form 8821);
增設"研發人員留任獎勵股",參考硅谷銀行破產案中的Key Employee Retention Plan。
四、配套機制的生態化建構
(一)檢察機關的"三階監督"模型
事前:建立管理人資格負面清單(參照德國《聯邦律師條例》第116條);
事中:賦予檢察院"重整計劃異議權"(韓國《債務人再生法》第12條);
事后:創設"破產責任終身追訴"制度。
(二)政府角色的法定邊界
謹慎借鑒韓國"再生基金"模式,限定其投資比例不超過重整資本的30%;
建立"府院聯動負面清單",禁止地方政府干預個案(如指定戰略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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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學院兼職教授北京市兩高律師事務所副主任蔣瓊穎
五、結論:構建具有全球競爭力的破產制度
立法論:在《企業破產法》修訂中設立"民營企業專章",吸納《促進法》第45-54條的核心條款;
司法論:設立"跨境破產協助中心",試點承認與執行外國破產裁決(參照UNCITRAL《示范法》);
方法論:開發"破產智能評估系統",整合德美日韓四國裁判規則數據庫。
制度價值在于,通過"法律移植+本土轉化",使破產程序成為民營經濟"鳳凰涅槃"的法治熔爐。據世界銀行2025年營商環境評估,我國破產回收率已從42.3%提升至67.8%,但"辦理時限"(平均2.1年)仍是短板。未來需在效率維度重點突破,方能使《促進法》真正成為全球破產治理的"中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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