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廣東省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并宣判了廉江市祖孫三人被鄰居殺害案。此前被認定案發時患有精神分裂癥的葉德志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葉德志因猜疑被同村的葉某等人加害,遂產生殺念。
2025年3月27日晚,葉德志攜帶兩把菜刀駕駛摩托車尋找葉某未果,在葉某家門口見到3名被害人,即持菜刀砍擊被害人韋某某(歿年69歲)、葉某花(歿年36歲)、何某某(歿年1歲11個月),致3名被害人死亡。葉德志逃離現場后自殺未遂,在家中被民警抓獲。經鑒定,葉德志患精神分裂癥,在本案中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法院認為,雖然葉德志作案時屬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但其犯罪時對行為的違法性和犯罪后果有明確認識,犯罪手段特別兇殘,犯罪情節極其惡劣,犯罪后果特別嚴重,屬于罪行極其嚴重的情形,故不對其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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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新聞周刊》報道顯示,葉某的姐姐葉珊介紹,葉某與葉德志曾是同學,兩家相距不過幾百米,長輩們交往密切,但年輕一輩中其他人與他的往來并不算多。
葉德志1986年生人,高中學歷,案發前在當地一家自來水廠工作。據葉珊講述,此前兩家人并沒有什么過節,她的三弟葉某雖與葉德志相識,但已三年未回過家鄉。葉德志家中不僅有私家車,還停放著幾輛摩托車,他平日里時常駕車外出,表面上看生活并無異常。葉德志性格孤僻,不過案發后村里眾人都表示,從未聽說他患有精神疾病。
葉珊稱,后來,家屬們從警方處獲悉,葉德志5年前開始服用精神病藥物。對此,東埇村一名村干部表示:“現在再說什么也沒有用,讓法律去判斷。”
葉某花的丈夫稱,葉某花被砍了23刀,頭發被砍得遍地都是。此次開庭,他帶著妻子的頭發聽審。
北青網法治研究院副秘書長、北京中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魏景峰律師告訴“法度Law”,司法實踐中,精神分裂癥患者被判死刑屬于較為少見的情形,核心原因與我國刑法對精神病人刑事責任的特殊規定及死刑適用的嚴格標準直接相關。
根據《刑法》第十八條規定,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分為三類。第一類是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即不能辨認或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造成危害結果,不負刑事責任;第二類是限定刑事責任能力,即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第三類是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即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犯罪,或雖有精神病但對行為有完整辨認控制能力的,負完全責任。
實踐中,法院對精神病人通常會優先考慮其精神障礙對行為能力的影響,謹慎適用死刑。因此,精神分裂癥患者被判死刑的案例在整體死刑案件中占比極低,僅在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且精神障礙對其行為控制影響極小的案件中可能出現。
北京澤亨律師事務所副主任隋思金律師也向“法度Law”表示,根據《刑法》第18條規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而非“應當”。
實踐中,法院需綜合考量犯罪動機、手段、后果及社會危害性。若行為人作案時具備明確作案計劃、目標選擇性、事后隱匿證據或逃避偵查等特征,即使有精神疾病,仍可能認定其具有實質辨認能力,不予從輕。
為何葉德志會被判處死刑?
魏景峰律師認為,該案判處死刑的核心原因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情節已遠超限定刑事責任能力的從輕空間。
根據法院認定,葉德志雖被鑒定為 “案發時患有精神分裂癥(緩解期)”,屬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但犯罪時對行為的違法性和犯罪后果有明確認識。這一結論是判處死刑的關鍵。
另外,從葉德志行為動機、行為過程、犯罪手段、后果等方面來看,整個過程具有明確的目的性和連貫性,表明其對行為的控制能力未完全喪失。這種有明確認知和一定控制能力的狀態,削弱了限定刑事責任能力的從輕必要性。
“本案的判決體現了我國司法實踐中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即使存在精神障礙,但若罪行極其嚴重且行為人對行為仍有較為明確認知和控制能力,仍可能依法適用最嚴厲的刑罰。”魏景峰律師說。
隋思金律師也表示,葉德志精準選擇作案對象(針對葉某家人)、預謀攜帶雙刀、砍擊頭頸要害致三人死亡(含1名幼兒),符合“罪行極其嚴重”的死刑適用標準。根據現行刑事司法政策,對于犯罪動機卑劣、手段殘忍、殺害老弱孕幼等弱勢群體的,即使有從輕情節,也可不予從輕。
北京市致誠律師事務所刑事事務部主任郭學亮律師也向“法度law”表示,雖然司法實踐中,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所犯的類似案件通常會“刀下留人”,但這并非強制規定。關于此案,“從法律規定上來看,判處死刑并不違法。但從司法實踐來看,可能還會有些爭議。”郭學亮律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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