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期,泗陽法院通過“訴前保全+審前調解”機制,高效化解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
01
糾紛起
法院快速響應
王某通過某銀行信用卡辦理分期貸款,由甲公司提供購車代辦及咨詢服務,乙公司提供擔保。王某購得車輛后,因未按合同約定及時辦理車輛抵押登記,甲、乙兩公司要求王某支付違約金,雙方產生糾紛。
甲、乙兩公司(均在外省)向泗陽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法院依法保全了涉案車輛。
泗陽法院立案庭依托“保全+調解”處置機制,研判本案具備調解基礎,在征得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迅速將案件轉入先行調解程序,綜合運用保全強制與柔性調解,推動糾紛化解。
02
細溝通
多方主動協調
案件轉為先行調解后,保全干警立即引導調解員向王某(人在外地)普法,釋明征信風險;向甲、乙兩公司分析訴訟周期長以及執行程序中的風險,縮小雙方訴求差距。在向雙方充分釋法明理后,雙方均表達出積極的調解意愿,保全干警、調解員抓住這一有利時機,迅速搭建協商平臺,組織雙方進行調解。
調解過程中,保全干警針對兩公司關于解封后王某不配合辦理抵押登記以及王某關于從外地返回后車輛不能及時解封進而會“跑空趟”的顧慮,進行多輪調解及引導,靈活設計調解履行方案。
03
解堵點
雙方滿意息訴
秉持“如我在訴”的理念,按照事先擬定的方案,調解員、保全干警、王某及兩公司代表均按時到達車輛管理所,在兩公司現場向調解員提交解除車輛查封的書面申請后,保全干警以最快的速度辦理車輛解封手續,并現場指導雙方履行調解方案,待車輛解除查封后,王某第一時間在車管所窗口辦理車輛抵押登記手續。至此,困擾雙方的堵點一次性消除,該案形成“查封—調解—解封—抵押—化解”閉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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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通過“以保促調”,充分發揮了訴前保全固定財產、聯動調處促成和解的程序價值,將司法強制力有效轉化為調解推動力,縮短解紛周期,減輕群眾訴累,最終推動矛盾糾紛得以妥善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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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 徐子涵
校對 | 薛 宇
審核 | 胡彥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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