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省點兒保費
在勸說下選擇了異地投保
卻被篡改了車輛信息
被動成為“冒用他人姓名投保”
發生事故后保險公司以此拒保
是被“做局”了嗎?
![]()
01
案情回顧
2023年8月,某異地保險公司員工電話聯系張某,承諾可為其名下車輛辦理交強險,價格比張某所在地的保費更低。在其營銷下,張某提供了行駛證照片等材料用于交強險投保,并繳納了保費。
之后,該保險公司員工通過圖像處理措施,將張某車輛行駛證照片中的車牌號、登記所有權人信息進行了更改,但其中發動機號、車架號和廠牌型號等信息未作更改,并在該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
2024年5月,張某駕駛投保車輛與電動三輪車發生碰撞,造成三輪車主魏某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張某負事故主要責任,魏某負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后,魏某被送往醫院治療,經司法鑒定,其傷情構成十級傷殘。魏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張某及其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損失。
保險公司辯稱,投保人張某投保時冒用他人名義,提供的車牌號、登記所有權人均為虛假信息,存在隱瞞異地投保、騙取保險公司承保的行為,故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
保險公司是否應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理賠責任?
02
審理裁判
01
雙方保險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交強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商業險的,由侵權人賠償。本案中,案涉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被告保險公司同意為案涉車輛承保并向陳某收取了保費,雙方之間的保險合同已成立并生效,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相關義務。
02
涉案車輛信息與投保信息一致
關于被告保險公司辯稱的案涉車輛的被保險人冒用他人信息投保、保險公司不應賠償的問題。泗陽法院一審認為,保單中的車輛登記所有權人和車牌號碼雖被人為進行了篡改,但根據查明的事實,能夠認定保單中的車架號、發動機號、廠牌型號等車輛信息與張某機動車的相關信息一致,結合在案證據能夠認定投保車輛即為發生事故的案涉車輛。
綜上,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魏某損失共計88000余元。判決后,保險公司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并維持一審判決。
03
法官說法
投保人在投保車輛保險時,應當向保險公司提供真實、準確的身份信息和車輛信息。若委托中介機構代辦保險業務,應當在收到保單后第一時間核對關鍵信息內容。保險公司員工為發展異地業務私自篡改投保人部分信息的,相關法律后果不應歸責于未無過錯的投保人,若保險合同成立并有效的,保險公司仍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編輯 | 徐子涵
校對 | 薛 宇
審核 | 胡彥壯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