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微信朋友圈里多位律師朋友發布了一起地方政府欠債不還的法庭判決。
這起官司特殊之處在于法官在判決書中旗幟鮮明地突出了政治。而作為欠錢不還的被告鎮政府,則以法律條文為武器,為自己抗辯。
最后,在講政治與講法律PK中,最終還是法官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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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案件并不特殊。
過去數十年中國經濟發展過程中,各地政府通過大興土木,負債搞工程,發生過不少工程完工后不向施工方及時支付工程款的案例。
這起發生在9年前,某縣一鎮政府在工程竣工后,不向施工方支付工程款的案例就是眾多案例中的一例。
這起案例的特殊之處在于,作為原告的施工方起訴鎮政府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時間超過了訴訟時效。
從流傳的法庭判決書顯示,這個政府工程早在2016年4月就已竣工。但原告施工方一直未拿到錢,也未能在有效訴訟時效期間三年內提起訴訟。
理論上,超出三年訴訟時效期,沒拿到工程款的原告方很難打贏這個官司。法院大概率也會判原告敗訴。
但這起案件的特殊之處在于,法官突破了現有法律條文的限制,在案件判決中旗幟鮮明地突出了政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被稱為市場經濟的基本法。
其中,第一百八十八條明文規定: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作為被告,沒支付工程款的鎮政府方面就以此法律條文為武器,向法官提出抗辯。認為原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訴訟請求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
被告鎮政府以法律明文規定的訴訟時效提出抗辯,要求判原告敗訴,理由看似充分。
在實踐中,估計大多數類似官司的原告,沒拿到工程款的施工方最后也很難打贏這樣的官司。
但這次的法官不一樣,作出了一份讓人意外的判決,同時也代表法官群體這幾年在實踐判案中突出政治有了很大的進步。
這位法官明確作出了“抗辯理由不成立”的裁定。
判決書這樣寫道:
“雖然原被告之間屬于民事合同關系,但被告屬于特殊的民事主體,作為一級人民政府,以訴訟時效進行抗辯欠妥。我們的政府是共產黨領導下的人民政府,各位領導都應牢記初心和使命,時刻牢記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就本案而言,在工程驗收合格后,政府就應該及時將工程款支付給原告,以保障農民工工資及時發放,讓人們都過上安居樂業的生活。”
同時還強調:
“在被告未支付原告工程款的情況下,即使原告未向被告提出付款要求,這也是基于人民群眾對政府的信任和支持,這是人民群眾善意之體現。若我們的基層人民政府的對欠付人民群眾的債務都用訴訟時效進行抗辯,這有悖于我們共產黨人的初心,有損政府在人民群眾心中的形象,更有可能讓政府失信于民。”
最后法官認為:
“我們的政府,對在紅軍長征中因條件所迫向群眾借錢借糧,因歷史原因未償還的,只要有真憑實據,至今近百年,仍如實認可,足見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人民政府,是完全值得人民群眾信奈的政府,是言而有信的政府,也是無論時間怎么流逝都不會變色的政府。故地方政府府主張原告的起訴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抗辯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這起過了訴訟時效的債務官司最后鎮政府輸了。
在判案法官眼里,鎮政府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訴訟時效的法律條文進行抗辯,大不過“初心和使命”。
除了法律條文外,還有更高層次的東西。
但如果判案法官不忠于法律,不拿法律條文作為案件判決的依據,那么說明現有法律條文就存在問題。
本起案件中,法官判決中認定一級政府以法律條文明確規定的“訴訟時效進行抗辯欠妥”,那么就應該對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進行修改。明確修正涉及“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這一法律條文不應適用于各級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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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起罕見的案件判決中,法官不講法律條文,講了政治。
但不代表所有法官都會這么判決。(文玉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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