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市場資訊
(來源:奧派經濟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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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路乾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對私有財產權的保護取得了較大進步,然而,一個現實困境始終存在:當公權力以“公共利益” 之名介入私權領域時,私有產權的保護往往會陷入“失效” 狀態。在大眾觀念中,“為了公共利益,政府可適度侵犯私人產權” 已成為一種默認共識。本文要討論如下問題:支撐這種觀念的道德合理性是什么?以公共利益之名侵犯私人財產權是道德的嗎?
一、以公共利益之名侵犯私人產權的現實困境
在我國現行法律與政策實踐中,以公共利益為由對私人產權進行限制或剝奪的情形并不鮮見,且往往帶有較強的行政強制性。
以土地制度為例,《憲法》及《土地管理法》明確指出,“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這一規定為政府以強制力征收土地提供了合法性依據。農民雖有權就補償標準提出意見,卻無權拒絕土地被征收—— 在公共利益的名義下,私人產權處于被強制的地位。
耕地保護制度同樣存在類似問題。為維護國家糧食安全,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剝奪了農民的土地使用權。農民無法根據市場需求和主觀判斷,靈活地調整土地用途,其財產收益被大幅限制。
部分地方政府為增加財政收入,通過“倒查稅” 等方式侵犯民營企業產權。這些行為以“維護公共財政秩序”“保障公共利益” 為出發點,卻在實際上削弱了企業家信心。
這些現象反映了一種價值排序:公共利益被置于遠高于私人產權的位置。只要貼上“公共利益” 的標簽,政府以強制力剝奪私人財產權的行為,就容易獲得社會觀念的默許。這種價值觀究竟是如何形成的?
二、公共利益至上的價值觀是如何形成的
公共利益至上的價值觀,與特定的理論影響、制度演變與社會心理密切相關。
(一)理論基礎:馬克思經濟理論對私有產權的道德批判
長期以來,我國法律與政策的制定者(即社會精英群體)深受馬克思主義理論影響,其中馬克思的剩余價值理論,對私有產權進行了明確的道德批判。
馬克思認為,勞動是價值的唯一源泉,而資本家或地主通過占有生產資料(如土地、廠房等),在不參與直接勞動的情況下,無償占有了勞動者創造的剩余價值。因此,私有財產權是剝削的根源。這一理論不僅從經濟學角度解釋了收入分配的不平等,更帶有強烈的倫理譴責色彩——“憑借私有財產不勞而獲” 是不道德的行為,剝奪私有財產權不僅具有經濟合理性,而且具有道德的正當性。
將這一理論應用到土地領域,土地所有者通過對土地所有權的壟斷,無需付出勞動即可獲得土地租金,這被視為對土地使用者的剝削,因而在道德上是不合理的。這種對私有產權的道德批判,為“公共利益優先于私人產權” 提供了理論依據,也深刻影響了制度設計。
(二)制度演進:土地公有制下對城市化制度的塑造
土地公有制的建立,改變了私有產權的歸屬—— 農村土地的所有者從個人或家庭轉變為村集體,土地租金收益由集體內部共享,不再是少數人的特權。但在城市化進程中,新的 “道德爭議” 隨之產生:城市郊區的村集體憑借土地所有權及優越的地理位置,享受了大量土地增值收益,而這些收益并非源于村民的直接勞動,而是地方政府基礎設施投資、企業經營活動等外部因素推動的結果。
在這種認知下,村民共享土地增值收益的行為,被再次貼上“不勞而獲” 的標簽,甚至被認為是對社會公共利益“剝奪”,進而被賦予道德上的負面屬性。這種認知延續了對 “非勞動性收益” 的批判,進一步強化了 “公共利益應介入產權分配” 的觀念。
在這種觀念下,政府以維護“公共利益”為名設計土地制度,包括規劃土地配置、征收農村土地、控制農地用途、限制集體建設用地入市具有了道德合理性的理論依據。
(三)社會心理:“勞動光榮” 的公平價值觀
“勞動光榮”“多勞多得” 是我國社會普遍認同的樸素價值觀,這種價值觀使得人們對 “不勞而獲” 的現象天然存在抵觸情緒。當看到大城市城中村的村民僅因地理位置優勢,就能通過房屋出租獲得高額收入時,社會大眾容易產生兩種心理:一是對 “無需勞動即可獲利” 的嫉妒,二是對 “這種收益是否公平” 的質疑 ——“他們什么也沒做,憑什么獲得這么高的收益?”這種社會心理為政府通過行政手段調整產權收益分配提供了民意基礎。
上述理論、制度、心理的綜合結果,是形成了一種公共利益至上的價值觀。這種價值觀導致了傾向于政府調控土地分配的觀念共識:土地增值收益不應由村集體或村民“獨吞”,而應在所有者(村集體、村民)、使用者(開發商)與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之間進行分配。
三、公共利益優先下的產權分配與市場缺失
在“公共利益至上” 的觀念與制度設計下,行政主導了我國土地收益的分配,而真正基于私人產權交換的土地市場尚未形成。
從分配機制來看,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比例始終處于行政主導的動態調整中,但其核心邏輯并未改變:政府通過規劃控制土地使用,以行政強制力(如征地、耕地保護)為前提,決定收益在三方主體間的分配。例如,當村民對征地補償不滿時,政策會傾向于提高補償標準;當政府財政收入緊張時,則可能通過城中村改造等方式降低補償成本。無論比例如何調整,政府始終掌握著分配的主導權,私人產權的話語權被嚴重削弱。
這種制度設計帶來了兩個關鍵問題:一是私人與集體所有權在觀念與制度層面均處于易受侵犯的地位—— 只要政府認定某一行為符合 “公共利益”,即可動用強制力干預產權;二是缺乏基于私人產權平等交換的市場機制,不僅影響了產權主體的合法收益,也降低了資源使用效率。例如,農民的土地權利殘缺不全,城鄉土地市場始終沒有建立,大量農村土地處于低效使用狀態。
值得注意的是,這種“公共利益優先” 的邏輯并非僅存在于土地領域。在民營企業產權保護中,政府可能以 “增加財政收入”“規范市場秩序” 為由介入企業產權 —— 這些現象的本質,都是觀念層面上公共利益優先于私人(或集體)利益的制度結果。
四、對公共利益至上觀念的道德合理性批判
倫理道德是私有產權保護的重要支撐—— 若社會多數人將私人產權的價值排序放得過低,即便從功利主義角度(如 GDP 增長)能論證私產保護對經濟發展的好處,也難以改變 “公共利益可侵犯私產” 的制度安排。正因如此,立法者在制定 “政府可借公共利益之名侵犯私產” 的條款時,并未產生道德上的愧疚。但事實上,這種公共利益至上的觀念,在道德層面存在三重難以成立的理由。
(一)私有產權的道德基礎:生存權的必然要求
個人私有產權不容侵犯,其核心道德依據在于“生存權”—— 每個人都擁有平等的生存權利,而維護生存的必要條件,就是通過運用自身身體、占有和使用社會資源來滿足生存需求。只要一個人的私有產權擴張沒有侵犯他人的產權,其產權就應得到尊重與保護。
從極端角度來看,對私人產權的剝奪若走向極致,會導致個人失去包括身體控制權在內的全部財產,進而喪失生存的基礎。因此,保護私人產權,本質上是保護每個人平等的生存權,這是道德的底線要求,不應因“公共利益” 而被突破。
(二)公共利益的本質:個人利益的集合而非客觀存在的“實體”
“公共利益” 并非一個客觀存在的獨立實體,其本質是潛在群體中個體利益的集合。所謂 “為了公共利益剝奪私人產權”,實則是將 “多數人的個人利益” 凌駕于 “少數人的個人利益” 之上,本質上是一種 “多數人的暴政”。
從道德層面來看,沒有任何理由能證明“多數人的利益天然比少數人的利益更具價值”。每個人的利益都應得到平等尊重,不能以 “多數” 為借口侵犯少數人的合法權益 —— 這是現代社會公平正義的核心原則,也是道德的基本要求。
(三)權力約束的風險:公共利益可能成為權力擴張的“外衣”
在我國政府權力約束相對較少,立法、司法與行政結合較為緊密的制度環境下,賦予“公共利益” 優先地位,實則為政府權力擴張提供了便利。政府以 “公共利益” 之名侵犯私有產權后,所獲得的利益(如土地收益、財政收入)會進一步強化其權力,形成 “權力擴張 — 利益獲取 — 再擴張” 的循環,最終可能催生出一個權力龐大的 “利維坦”。
城市化顯然不是農村居民利用自己的土地剝奪了其他城市居民的財產權,也就沒有理由限制農村居民的財產權。也不能因為剝奪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大部分城市居民會過得更好,作為使用強制力征收土地或控制耕地的原因,因為沒有理由為了多數人的個人利益,來施加多數人的暴政。政府在城市化進程中獲得的利益,并非完全用于公共福祉,部分還用于供養體制內人員、維持部門運行等原則上可以縮減的支出。為了維護這種利益,政府甚至會壟斷土地市場,成為唯一的土地供應者,而農村則淪為耕地保護的“犧牲者”,喪失了合理的土地發展權。因此,以 “公共利益” 為名侵犯私人產權、攫取私人利益,顯然不具備道德合理性。
五、尊重私有產權下的利益協調機制
既然以公共利益之名剝奪私人產權不具備道德合理性,那么在尊重私有產權的制度框架下,如何協調多數人與少數人的利益?以“建設機場需使用某村土地” 為例,合理的做法應遵循 “自愿交易” 的原則,而非行政強制征收。
具體而言,對于修建高速、機場等服務于社會大眾的基礎設施,由于城市人口規模龐大,組織多數人直接與村民談判的交易成本較高,政府可作為多數人利益的代表參與協商,但核心邏輯必須是“買賣”土地 或 “租賃”土地,而非 “征收”。政府需與村集體、村民就土地所有權轉讓或使用權租賃的價格、交易方式等進行平等談判,充分尊重村民的產權意愿。除了這種因交易成本較高需要政府代表介入外,其他情況應允許土地的潛在使用者與村集體和農民等土地所有者進行直接交易。這種基于產權平等的交易機制,符合道德要求,可以避免 “多數人暴政” 的出現。
倫理道德對于私人財產權的保護具有重要影響。如果社會多數人普遍的價值觀念中,將私人財產權的地位放的價值排序較低,那么從功利主義的角度,比如從GDP的角度,是無法給予私人財產權足夠的保護的。因為主觀價值是無法用GDP等貨幣數值來度量的,所以,經濟學從實證的角度去分析私人財產權對于經濟發展的種種好處,不足以人們支持在公共利益面前可以破壞私人財產權的制度安排。因此,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時,并沒有因為賦予政府在公共利益的名義下侵犯私產,而感到道德上的羞恥。
六、結論:正確的道德觀是市場經濟的基礎
綜上所述,以公共利益之名剝奪私人產權(包括集體產權),是一種不道德的行為。無論是土地征收、耕地保護,還是對民營企業產權的強制干預,即便能為政府帶來財政收入或節約行政成本,其本質都是對私人產權的侵犯,是不道德的。
因此,法律與政策制定者不能再理直氣壯地以“公共利益” 為名剝奪私人或集體財產權,而應將私有產權保護置于更重要的位置,更大程度地約束公權力、建立平等的產權交易市場。唯有形成了尊重私人財產權的正確道德觀,才能為構建現代市場經濟制度體系奠定基礎。
2025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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