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南省南陽市,河南省中原建設有限公司南陽分公司的負責人李延令手握有多套公章和財務專用章,2018年時,李延令公開對南陽分公司員工稱,通過內部運作,將來招投標只用走個形式,他要承建位于南陽高新區的南陽經濟適用住房西苑小區二期工程項目,因為前期需要請客送禮并運作項目,所以員工本人和親戚朋友想買低價房,需要給公司繳納20萬元,將來不但能享受到成本價優惠,而且經濟適用房的購房指標都由他來運作。
在李延令的鼓動下,河南省中原建設有限公司南陽分公司的多名員工及親戚朋友紛紛給李延令集資拿錢,這些錢,一部分直接交到了李延令的個人賬戶或財務人員的個人賬戶,一部分進入了李延令掌控的河南省中原建設有限公司南陽分公司賬戶。而深謀遠慮為逃避法律責任追究的李延令,當時給這些集資交錢戶開具的是“南陽經濟適用住房西苑小區二期購房款首付”的收據,加蓋的卻是河南省中原建設有限公司財務專用章”。初步了解,僅此,李延令以倒賣經濟適用住房的名義,面向社會非法集資詐騙有300萬元左右。
2007年11月,建設部 發展改革委 監察部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人民銀行 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明確規定,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應當實行明碼標價。
2012年11月12日,結合《南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南陽市中心城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宛政〔2012〕51號)和《南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南陽市中心城區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條件及審核程序規定試行的通知》(宛政辦〔2011〕124號)等有關政策規定,制定的南陽高新區管委會辦公室關于印發高新區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和申請條件及資格審核實施辦法的通知(宛開管辦〔2012〕38號),明確規定:南陽高新區轄區內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必須接受南陽高新區保障性安居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的監督。禁止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擅自銷售,禁止中介機構代售經濟適用住房。各承建經濟適用房開發建設的企業在銷售(預售)經濟適用住房時,應向區保障性安居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銷售方案,方案內容應包括房屋銷售套數、銷售價格、房屋交付時間等資料,區保障性安居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同意后,方可對外預售。取得經濟適用住房購房資格的購房人,在我轄區內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要向我區保障性安居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遞交各區住房保障部門批準蓋章的《南陽市經濟適用住房資格核準通知單》,參與由我區保障性安居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的通過輪候(搖號)的方式,取得《南陽市中心城區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證》后,持證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因此,按照國家及南陽市制定的相關法律法規,經濟適用住房土地性質為劃撥,銷售必須接受監督,禁止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擅自銷售。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規定,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建設項目屬于必須招標范圍。
經濟適用房作為使用國有資金的保障性住房項目,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和公眾安全,無論項目規模大小,均需進行招投標。 但是,李延令以運作經濟適用房項目為由,沒有經過招投標程序,甚至連開發商也不是,卻以能承建經濟適用房項目,并以提供“成本價”為誘餌,非法集資詐騙數百萬元并私自出售經濟適用房。
據悉,2018年李延令集資時,稱至少要向其交納20萬元的經濟適用房購房費用,但其實是多少都收,有向其交納13萬的,也有交納16萬的,還有交納20萬的,對此,李延令對交納20萬的購房戶再次許諾,最終核算出成本價后,再向其優惠1萬元。
當初,李延令稱,他的工程隊馬上就會進場施工,錯過這個機會就沒有了,而被李延令“低價”誘餌所騙的集資者,多為南陽的低收入群體,部分人員所交納的費用甚至是高額貸款,至今7年時間已經過去,而李延令所稱的經濟適用房項目仍縹緲虛無,而有人所貸款的利息已經承擔了數萬元。為此,多名被騙的集資者7年來無數次向李延令討要被騙的集資款,但被李延令一次次以正在通過南陽市有關領導在活動該項目為由,一次次拖延下去。
直到2025年1月,多名被騙的集資者又找到李延令后,李延令拿出了一份擬好的“協議書”,企圖以將詐騙資金轉為借款來逃避刑事責任追究。
“協議書”內容為,雙方不再因購買房屋一事承擔法律責任,該款項轉為借款,并就還款事宜達成一致,以共同遵守。河南省1中原建設有限公司承諾于2025年6月30日前返還購房款,若河南省中原建設有限公司未按約定日期支付清款項,自2025年6月30日起,需按銀行同等貸款利率支付剩余未還款金額的利息。并約定如發生爭議,向南陽市宛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將非法集資涉嫌詐騙的錢財轉化為借款,據悉,是李延令找到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某法官為其“把關”,以逃避刑事責任追究。在李延令為涉嫌詐騙錢財所有加蓋公章中,均加蓋為“河南省中原建設有限公司”的公章和財務專用章。
公開信息查詢到,河南省中原建設有限公司注冊地為鄭州市金水區紫荊山路16號1號樓9層,法人代表為郭志強,該公司司法案件多達500多起,不但是嚴重失信被執行人,而且是嚴重被限制高消費人,僅2025年4月至7月,該公司正在被執行的案件就有5起,少則數萬元,多則數百萬元,都在被執行中,可以說是一個“爛到極致”的建筑公司。
李延令故意以該公司名義簽訂合同,并加蓋該公司的財務專用章,數百萬非法集資款卻進入了他所控制的河南省中原建設有限公司南陽分公司賬戶或他個人賬戶,由他自由支配,自作聰明的背后是為達到個人非法占有的目的,其涉嫌詐騙行為明顯。
而簽訂的這些合同河南省中原建設有限公司是否知情?是否是共同參與集資詐騙?是否最終又進入河南省中原建設有限公司的財務賬戶?為何河南省中原建設有限公司的公章和財務專用章長期在南陽市李延令的手中?李延令為何不用自己為負責人的河南省中原建設有限公司南陽分公司的公章和財務專用章,而用他人的公章?這一些列自作聰明的操作背后,延令能否擺脫集資詐騙?這一切,有待公安部門厘清。
而多位被李延令集資詐騙的員工掌握信息,多年來,李延令從未實際做過工程,其利用的河南省中原建設有限公司和河南省中原建設有限公司南陽分公司,也僅僅是“賣資質”,并在多個工程招投標中涉嫌串標,暗箱操作招投標,背后涉嫌利益輸送,例如,李延令給南陽某位官員一次就行賄10萬元,并將集資詐騙來的錢財買通土地、住建等部門的相關領導,用于暗箱操作工程項目。
據李延令自稱,南陽經濟適用住房西苑小區二期他一直在做南陽高新區相關領導的工作,并曾找過南陽市已經落馬的原政法委書記的近親屬,來幫助運作,至于如何私下運作該項目,這需要紀檢監察部門來厘清。商人利用集資詐騙來的錢財是否有金錢開道,違法運作經濟適用房項目,數位被集資詐騙人并不清楚;李延令是否利用集資詐騙的錢財行賄承攬經濟適用房工程,數位被集資詐騙人更是不清楚。
公開信息查詢到,河南省中原建設有限公司南陽分公司也有十多起司法案件,近年來,李延令輾轉騰挪,多次將自己的私有房產反復買賣,其有兩任妻子4個孩子,并將出資購買的商鋪房產,辦理到自己剛剛畢業參加工作孩子的名下,財產轉移的背后目的為非法占有,并逃避法律責任追究。
因為被李延令所騙購買經濟適用房的多位購房戶,多為低收入群體,這些被李延令所詐騙的購房戶一些人員無數次向李延令討要購房款,反被李延令將其通聯及微信拉黑,已陷入精神崩潰邊緣,甚至因此抑郁產生自殺傾向,并表示,如果所被詐騙的血汗錢討要不回來,將在公開場所自殺身亡。
但讓他們看到希望的是,他們已經向南陽公安部門報案,并被正式受理。李延令曾自稱他與南陽公安某領導關系不一般,但這些被李延令集資詐騙的低收入人群相信,雖然李延令財大氣粗,也許會金錢開道買通部分司法人員企圖不讓給其涉嫌詐騙行為立案,還會尋找司法人員為其出謀劃策。但他們更相信,“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是我國司法活動的基本原則,《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等三個“規定”,李延令如果用金錢開道,也無人敢無視“三個規定”,為他涉嫌集資詐騙行為提供幫助說情送禮,數名受害人也將誓死維權,通過法律渠道要回自己的“血汗錢”!
8月24日,李延令得知其集資詐騙行為有多名受害者向公安部門報案后,又主動恢復已拉黑多名受害人的微信好友,向他們小額轉賬,并在轉賬說明中特別標注為:代河南省中原建設有限公司履行2025年1月1日簽訂協議書支付西苑小區二期經濟適用房首付款2025年7至8月利息。
河南省中原建設有限公司當初是否實際收到了這些被害人的集資詐騙款?是否對這一切知情?李延令這種欲蓋彌彰自導自演的方式,恰說明違法售賣經濟適用房,違法集資詐騙,都是他一人為實際控制人并操作。那么,河南省中原建設有限公司是否會為李延令的涉嫌集資詐騙“背黑鍋”?李延令將集資詐騙行為以欺詐方式企圖轉化為借款,違法出售經適房,嚴重擾亂南陽市房地產市場,能否逃避刑事責任追究?對此,多名受害者密切關注,誓死討要被騙血汗錢,并等待公平正義對李延令的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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