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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稅法王如僧律師
理解法益保護的位階性原則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中的應用,關鍵在于把握司法實踐中如何權衡發票管理秩序與國家稅款安全這兩大法益。
一、法益位階在司法中的應用邏輯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保護的是復合法益,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秩序和國家稅款安全。但這兩種法益在刑法保護上存在位階之分:
國家稅款安全被視為核心法益,其位階高于發票管理秩序。這是因為該罪配置了極高的法定刑(最高無期徒刑),其立法初衷和嚴厲懲罰主要在于保障國家稅收這一重大財產利益。
發票管理秩序是基礎法益,但并非刑法保護的根本目的。單純違反發票管理秩序但未對國家稅款安全造成實質危險或實害的行為,通常可能由行政法調整,而不輕易動用刑罰。
因此,司法實踐中,判斷行為是否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關鍵并不在于形式上的“虛開”行為本身,而在于該行為是否實質上侵害或威脅到了高位階的“國家稅款安全”這一核心法益。這體現了法益位階原則對刑法解釋和適用的指導作用。
二、典型案例
案例一:張某強案——未危及核心法益不構罪
案情:張某強借用其他公司名義簽訂合同,但貨物由其個體企業實際供應,并由第三方公司向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判決結果:無罪。
法益權衡與位階應用:法院認為,張某強的行為雖然違反了發票管理秩序(低位階法益),但因為有真實貨物交易,國家稅款并未損失,未侵害國家稅款安全(高位階法益)。核心法益未受侵害,故不構成犯罪。這體現了高位階法益在出罪中的決定性作用。
案例二:夏某案——虛構抵扣權危及核心法益構罪
案情:夏某支付開票費,從某石化公司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并抵扣稅款,但雙方無真實貨物交易。
判決結果: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法益權衡與位階應用:夏某的行為不僅破壞了發票管理秩序(低位階法益),更通過虛構抵扣權,直接造成了國家稅款損失(高位階法益)。行為對高位階核心法益造成了實害,因此入罪。
案例三:趙某某等虛開案——部分真實交易不影響核心法益受侵害的認定
案情:趙某某的公司雖與上游企業存在部分真實交易,但通過支付“開票費”的方式,額外接受了大量無真實交易背景的虛開發票用以抵扣稅款。
判決結果: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法益權衡與位階應用:法院指出,“開票費”并非真實繳納的稅款,而是購買虛開發票的成本。即使存在部分真實交易,額外虛構抵扣權的行為依然破壞了增值稅的抵扣機制秩序(低位階法益),并直接導致國家稅款損失(高位階法益)。犯罪數額以實際抵扣的稅款額為準,支付的開票費不得從損失金額中扣除。這再次表明,一旦行為實質侵害了國家稅款安全,即使有其他真實交易成分,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案例四:對開、環開行為——未危及核心法益通常不構罪
案情:多個企業之間在沒有真實交易的情況下,互相開具金額、稅款一致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形成閉環,最終并未導致國家稅款的凈損失。
判決結果:通常不作為犯罪處理。
法益權衡與位階應用:這種行為雖然嚴重違反了發票管理秩序(低位階法益),但由于其并未實際造成國家稅款的損失(高位階法益),甚至可能未對其形成具體、緊迫的危險,因此司法實踐中通常不認定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這可能作為行政違法處理。這充分體現了高位階法益的制約作用。
案例五:“暴力”虛開案——嚴重侵害核心法益從重處罰
案情:劉某、周某共謀成立空殼公司,在無任何實際經營的情況下,大肆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金額巨大,造成國家稅款巨額損失。
判決結果: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重刑(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
法益權衡與位階應用:這是同時嚴重侵害發票管理秩序和國家稅款安全的典型情形,且對高位階的核心法益造成了極其嚴重的侵害。法院在判決時,主要依據其造成的稅款損失數額(即對國家稅款安全這一核心法益的侵害程度) 來量刑,體現了對高位階法益的強化保護。
三、 總結與啟示
通過以上案例和分析,可以看出法益保護的位階性原則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司法實踐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指導作用:
1. 指引入罪與出罪: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關鍵在于是否實質侵害或威脅到“國家稅款安全”這一高位階核心法益。未造成稅款損失或具體危險的行為,即使違反了發票管理秩序,也可能不構罪(如張某強案、對開環開案)。
2. 影響量刑輕重:一旦構成犯罪,量刑的輕重主要依據對國家稅款安全造成的侵害程度(損失數額) 來決定,而非僅看發票違法行為的本身形式(如“暴力”虛開案)。
3. 推動解釋論發展:該原則推動了司法實踐從早期偏重“行為犯”形式判斷轉向強調“目的犯”、“危險犯”或“實害犯”的實質判斷,要求司法人員深入探究行為的不法實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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