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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編者按
從勝訴到回款,究竟有哪些關鍵的執行環節需要關注?訴訟律師又該提前掌握哪些執行知識,才能讓整個服務鏈條更順暢、更高效?這不僅關乎客戶滿意度的提升,更是律師專業能力在案件全生命周期中的體現,本文將為大家解答上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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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執行難現狀及原因分析
2024 年全國法院執行到位率 32.7%,平均執行周期 186 天,債權人心理預期 30 天。現實狀況中執行力低成為普遍狀況,其具有五大執行難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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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執行人確無履行能力
在執行案件中,被執行人確無履行能力是較為常見的狀況。受當前經濟大環境影響,部分被執行人并非主觀拒絕履行債務,而是客觀上缺乏可執行的財產或經濟收入,即 “無錢可還”,導致執行工作難以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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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執行人逃廢債
在執行程序中,部分被執行人看似無履行能力,實則為隱匿、轉移財產以逃避債務。即便案件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也不代表被執行人真正無錢。
法院查控系統主要核查被執行人當下名下的房產、車輛、保險、存款等財產,但若被執行人在查控前已轉移財產,系統往往難以發現。
自然人被執行人:常見通過 “假離婚” 等方式,將房產等財產轉移給配偶、子女、父母等親屬。
營利法人被執行人:常利用他人銀行卡收款,規避財產查控。
被執行人逃廢債的方式層出不窮,給執行工作帶來較大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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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與執行標準不統一
1、調查令適用標準不一
調查令本應覆蓋查清被執行人基本情況、財產線索及轉移隱匿財產證據等范圍,但實務中存在差異:
部分法官因已通過網絡查控確認賬戶無錢,認為調取銀行流水屬浪費司法資源,不予批準;
部分法官僅允許調取判決生效后或訴訟立案后的銀行流水,對開戶以來或更早的流水以 “可能侵犯隱私” 為由拒絕,導致調查不全面。
2、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立案標準不統一
拒執罪是破解執行難的重要手段,但對 “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 的認定存在較大爭議:
例如,被執行人某信、某寶流水顯示年收支或消費超 100 萬元,且有大量萬元以上交易,雖可證明其有履行能力,但公安機關對此類證據的認可程度不一,導致拒執罪立案存在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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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院執行資源不足
執行案件數量龐大,導致法院執行資源緊張,法官難以對每個案件開展深度調查。
以昆明主城區法院為例,法官年均辦案約 1000 件。扣除休息日,有效工作日內日均需處理 5 件以上案件。
高強度辦案壓力下,法官甚至難保證每個案件的網絡查控時間,加上每日需接收處理 30 多份材料,深度調查更難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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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專業執行律師匱乏
執行工作涉及財產調查、線索追蹤、法律適用等多方面專業內容,對律師的實戰經驗和專業能力要求極高。但目前專注于執行領域的專業律師數量有限,難以滿足大量執行案件的需求,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劇了執行難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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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如何判斷被執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
判斷被執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是執行案件的關鍵環節。部分被執行人確實無履行能力,部分則是有錢卻轉移財產。律師接手案件時,需先對此作出判斷:若被執行人無履行能力,無論采取何種執行措施或調查方法,往往難以取得良好效果,此類案件需優先排除。
對自然人的被執行人判斷是否有履行能力可以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具體的判斷:
被執行人有查封財產或明確財產線索
被執行人終本案件數量較少
被執行人不存在生意失敗破產情形
被執行人不存在坐牢、已被司法拘留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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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老賴逃廢債的手段識別與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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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人逃廢債方法
1、假離婚轉移財產
通過假離婚將財產名義上轉移給配偶,以規避執行。
在執行案件辦理過程中,當案件勝訴進入執行階段,經網絡查控未發現財產線索時,調查被執行人的婚姻狀況是重要突破口。以下從婚姻存續與離婚兩種狀態,梳理具體應對方法:
若被執行人處于婚姻存續期,可依據《民法典》中關于共有財產的規定,申請執行其配偶名下的共有財產,并按照相應份額進行執行。
當被執行人處于離婚狀態時,需按以下步驟操作:
申請調查令,調取被執行人的婚姻登記信息及離婚協議。
若離婚協議中存在被執行人將所有財產給予配偶、自身承擔全部負債的情況,可通過以下兩種方式破局:從民事角度,行使撤銷權;若被執行人的行為構成逃避債務,可能涉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可從刑事角度追究其責任。
2、虛構債務
虛構債務,虛假擔保等方式轉移財產。
3、資產名義轉讓
將房產、車輛、股權等重要資產轉移到配偶、子女、親戚名下。
房產的查詢方法
需申請調查令,前往相關部門調取被執行人名下的房產登記信息。
調取信息時,不僅要查詢其現在名下是否有房產,還必須調取歷史登記記錄,以及轉移房產的相關所有資料,如買賣合同、完稅憑證等。
4、違法處置查封財產
擅自處置查封的房產、車輛、股權等財產。
目的是判斷財產轉移的真實性,查明其轉移財產的手段。
5、利用他人賬戶收款
使用他人微信、銀行卡進行收款。
6、訴前轉移
債務爆發前,將名下全部財產轉移至親朋名下。
7、新設賬戶
新設微信銀行卡賬戶收款。
8、訴中轉移
訴訟過程中,將名下全部財產轉移至親朋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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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規避執行策略
1、虛假訴訟
虛構債務,即雙方不存在真實借款債權債務關系,卻制造假的借款合同和銀行流水。
進行調解并獲取調解書,隨后通過虛假方式將資產轉移到所謂的 “申請執行人” 名下,以此全部轉移資產或降低償債能力,從而規避執行。
應對方法:
利用 Alpha 搜索涉及被執行人的所有案件。
對這些案件進行分析,判斷是否存在通過虛假訴訟轉移財產的可能。
2、隱匿行蹤
逃亡外地或國外,使用新卡或他人電話卡隱匿行蹤。
3、干擾執行分配
在執行過程中,即便成功查封房產等財產,被執行人仍可能采取各種手段阻礙執行,常見方式如下:
( 1 )拒不騰房:以房產為唯一住房,且里面有老人、小孩居住等為由,拒絕騰退房屋,阻礙房產的評估、拍賣等變現流程。
( 2 )通過法律程序拖延:利用執行異議、復議或者執行異議之訴等法律程序,不斷提出異議和申請,以此拖延執行進度,其目的是不讓申請執行人輕易獲得財產。
4、惡意擔保減免
債務人利用惡意擔保減免,減少自身應承擔的責任,從而削弱償債能力。
5、虛假申報財產
債務人在申報財產時提供虛假信息,隱瞞真實資產狀況,以減少償還金額。
6、虛假執行和解
裝可憐,和被執行人達成債務減免的執行和解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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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隱匿行蹤方式
1、海外逃避追蹤
利用國際司法管轄差異,逃往國外,使用他人登記的電話卡,切斷與國內聯系,增加追查難度。
2、頻繁更換地址
不斷變換居住地點,不留固定地址,避免被定位,同時使用臨時住所或朋友家躲避追蹤。
3、虛擬身份掩護
創建或借用虛擬身份進行日常活動,如購物、出行等,混著視聽,使真實身份難以被識別。
4、社交軟件隱身
使用社交軟件時開啟隱私模式,不留下電子足跡,或通過他人賬號進行溝通,避免位置暴露。
對于自然人被執行人,采用司法拘留的方式破解執行案件,通常是較為高效的方法。具體操作邏輯如下:
找到被執行人后,盡量促成執行和解;若對方不愿意,便對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該方式的前置條件是必須明確被執行人的所在地。
在實際操作中,存在一定的執行難度:
向法院申請司法拘留被執行人相對容易,但執行法官通常要求申請人自行找到被執行人。
若被執行人隱匿行蹤,導致申請人無法找到;或者申請人知曉其所在地,但案件管轄法院與被執行人所在地不一致,此時申請法院到異地對被執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難度極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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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營利法人逃廢債方法
1、基本賬戶收款后轉移至他人賬戶;
2、使用關聯公司、股東、員工賬戶收款;
3、轉移房產、車輛等財產至關聯公司、股東、員工名下;
4、通過關聯交易抽逃注資、轉移利潤、轉移資產;
5、通過“換牌子"經營來金蟬脫殼;
6、.借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機逃債;
7、以虛假破產方式金蟬脫殼;
8、以改制、重組、分立、解散等方式剝離有價值資產;
9、設置虛假租賃、產權提出執行異議阻礙執行;
10、惡意為他人提供擔保、減免免除債務,影響其自身償債能力;
11、惡意減資;
12、拒交財務賬冊;
13、當盈利法人被執行人業務尚可但面臨現金流問題,且擁有值錢的機器設備、執照等資產,想繼續經營時,常通過重新設立新公司的方式逃避債務,具體表現為:
在原公司所在地成立新公司,沿用原公司的人員、機器設備、廠房等。
與第三方的業務往來均以新公司名義簽約,收入直接進入新公司賬戶,原公司資產被變相轉移至新公司。
訴訟律師在執行階段可通過以下方式判斷被執行人是否存在 “金蟬脫殼” 行為,以尋找破局點:
查詢被執行人是否有關聯公司及工商檔案。
申請調查令,調查被執行人名下房產、車輛是否轉移。
進行現場調查。
若上述方法仍無法推進案件,建議與專業執行律師團隊合作,因術業有專攻,專業團隊更易找到執行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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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執行自然人的高效破局方法
在辦理執行案件時,切勿急于開展調查令調取房產、車輛、微信等大量調查工作,否則可能陷入誤區。正確的首要步驟是約談被執行人,具體目的及操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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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步
1、約談被執行人,了解被執行人基本情況促執行和解
首要目的:判斷被執行人是否有錢
沒錢的表現:被執行人講述的內容豐富且能打動人,比如提及做生意失敗、靠跑滴滴維生等慘狀,此類情況多數為真沒錢,可建議客戶暫停投入,待被執行人有能力后再處理,避免不必要的成本消耗。
有錢的表現:被執行人提及沒錢時眼神閃爍、表情不自然,如斜視等,大概率是在撒謊,存在隱瞞財產的可能。
次要目的:了解被執行人財產位置
通過執行和解談判的方式,向被執行人釋放 “誠意”,例如在債務金額上給予大幅讓步,如原本 100 萬加利息的債務,可減免至 60 萬,且允許分期償還,以此引導被執行人透露財產信息。多數案件可通過這種方式快速找到被執行人的相關財產。
2、律師函、懸賞公告
3、申請司法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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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二步
1、調取財付通、支付寶及銀行流水交易明細;
2、立體化網查:第三人債權、參與分配;
3、查閱執行卷案、訴訟卷宗、交易底檔:銀行賬戶信息、保險信息車輛信息;
4、到被執行人戶籍地、經常居住地、公司所在地現場調查;
5、調取納稅信息、社保信息、寬帶信息、手機號底檔;
6、調取家庭戶籍信息、婚姻登記信息及家庭成員名下房產、車輛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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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三步
找到被執行人,司法拘留促執行和解。
執行調查及各類強制措施僅是實現執行目的的工具,核心目的是幫助申請執行人執行回款。實現這一目的并非僅依賴執行調查,實踐中存在更高效的路徑。
團隊辦理的近半數執行案件,是通過與被執行人充分溝通、最終促成執行和解解決的。其核心邏輯在于:借助約談被執行人的經驗與技巧,秉持坦誠態度,結合申請執行人的適當讓步,破解執行困局。相比之下,單純通過執行調查或強制措施與被執行人對抗,往往效果不佳。即便最終執行回款,也可能導致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徹底對立,且律師需付出更多心血。
在當前大環境下,被執行人無實際履行能力的案件比例持續上升,從前兩年的 50% 已升至 60% - 70%。
因此,在當前趨勢下,辦理執行案件時,務必先通過約談判斷被執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優先采用執行和解的方式推動案件解決,以更高效地實現執行回款的核心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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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四步
約談被執行人、律師函;
刑事控告、自訴,促執行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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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執行營利法人的高效破局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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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步
1、約談被執行人,了解被執行人基本情況,促進和解
無論被執行人是自然人還是盈利法人,在執行案件辦理過程中,首要任務都是約談被執行人,并盡可能促成執行和解。
從實踐來看,執行和解已成為執行律師及相關法律從業者的核心競爭力。其本質在于化解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之間的矛盾—— 通過有效溝通平衡雙方訴求,在法律框架內找到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既能幫助申請執行人實現合理債權,也能為被執行人留出一定的緩沖空間,避免矛盾激化。這種以和解方式解決糾紛的能力,是衡量執行工作成效的重要標志,也是在當前執行環境下高效推進案件的關鍵所在。
2、律師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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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二步
1、調取被執行人驗資賬戶、基本賬戶、其他賬戶全部交易流水明細;
2、立體化網查:第三人債權、其他財產線索;
3、查閱執行卷宗、訴訟卷宗、交易底檔:銀行賬戶信息、車輛信息、轉移財產信息;
4、調取工商檔案(上下游、關聯公司)擴大主體;
5、到被執行人注冊地、經營地、產品銷售地現場調查;
6、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被執行人稅務信息、社保繳納信息、工資發放信息;
7、申請法院責令提交、搜查、審計被執行人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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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三步
約談被執行人,律師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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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四步
1、稅務舉報、追加股東;
2、刑事控告、自訴;
3、促執行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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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拒執罪實戰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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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在執行案件辦理中,存在一類特殊情形:被執行人明明具備履行能力,卻拒不償還債務,即便申請執行人面臨極端困境,僅要求其先行償還少量款項以解燃眉之急,被執行人仍無動于衷。
針對這類惡意拒不履行債務的被執行人,必須采取強硬法律手段破局,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有效的應對方式。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去年 12 月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對“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 的嚴重情形進行了細化。其主要目的是明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認定標準,增強實操性,將常見的拒不執行情形納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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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司法解釋第 5 款為例,規定 “經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 的情形,屬于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情形。
在執行辦案過程中,此類情形較為常見。例如查封車輛時,可按以下流程操作:
1、申請法院向被執行人下達責令交付車輛通知書,限定其在指定期限(如十天)內將車輛交至法院。
2、若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限內未交付,先對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3、若司法拘留后仍拒不交付,即可依據上述司法解釋,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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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常見情形(自然人)
本部分內容為本團隊總結的極具實用價值的經驗成果。團隊通過 Alpha 收集了全國范圍內的相關判例,對其中常見的拒不執行情形及應對方式進行了系統梳理與總結:
1、個人支付寶、微信、銀行卡有大量流水;
2、借用他人的支付寶、微信、銀行卡有大量流水;
3、隱藏工資收入(更改賬號)、務工收入、固定收入、生意收入、經營收入(工程款)、股權收入(實際控制人股東);
4、隱藏房屋土地租金、征收補償款、賠償款、保險款等及提取公積金;
5、隱藏、轉讓、贈予房產、車輛存款、股權、貴重物品(珠寶、玉石、字畫)、林木;
6、購買房產(新建房屋、房屋裝修)、車輛、紅木家具、股票、基金、保險等;
7、高消費(私立學校);
8、投資公司(隱名股東)、個體、生意、項目;
9、借款償還其他個人債務或代償還債務;
10、放棄債權、無償轉讓債權、低價轉讓債權;
11、隱匿行蹤,逃往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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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拒執罪律師調查取證基本動作(自然人)
1、調取案件交易底檔、訴訟卷宗、執行卷宗;
2、調取被執行人稅務信息戶籍信息、社保信息、保險信息、工資信息等;
3、調取被執行人全部銀行微信、支付寶交易流水(包括已注銷);
4、到被執行人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公司所在;
5、調取被執行人房產、土地等不動產交易記錄(包括歷史記錄);
6、對被執行人經常居住地車輛、手機等進行搜查;
7、調取被執行人投資公司工商檔案(包括已注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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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常見情形(營利法人)
1、基本賬戶、一般賬戶判決生效后有收入;
2、新建場舍、購買房產車輛、機器設備、生產資料、辦公用品等;
3、公司隱匿賬號收款、股東賬號收款、借用他人賬號收款;
4、投資支出(新設公司);
5、換殼經營,利用關聯公司名義繼續經營,并以私人賬戶收取經營款;
6、隱藏、轉讓房產、車輛、機器設備等財產;
7、選擇性清償債務、企業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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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執行業務法律風險防控和三大天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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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風險防控和避坑指南
相較于其他律師業務,執行案件的風險顯著更高。其中,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是執行過程中最易觸及的法律紅線。部分律師為快速推進案件,可能試圖通過不正當渠道獲取被執行人信息,這種行為不僅違反《律師法》等執業規范,更可能觸犯《刑法》中關于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相關規定。常見法律風險的部分為下列所示:
1、調查令調取資料不得轉發給他人
2、投訴舉報不得重復舉報
3、通過不正當渠道獲取信息
4、媒體曝光不得虛假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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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大天坑
1、被執行人沒有履行能力
在執行案件中,若律師誤判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可能出現投入大量精力調取材料,甚至在全風險代理模式下自行墊付數萬元費用,最終卻因被執行人無實際履行能力而顆粒無收的情況。這種狀況不僅無法盈利,還可能導致律師因持續墊資而陷入經營困境,難以實現長期執業。
2、執行方向錯誤
執行案件建議采用 “基礎費用 + 風險比例” 的收費模式,盡量避免全風險代理。即使初步判斷案件 100% 可回款,實際操作中仍可能出現不可預知的變量,全風險代理模式下一旦回款失敗,律師可能面臨成本損失。
3、客戶不支付律師費
客戶是否尊重律師價值直接影響服務費的支付意愿,這是執行律師必須重視的問題。律師應優先為認可律師服務價值、尊重法律的客戶提供服務。對于不尊重律師勞動、無視法律專業價值的客戶,其拒絕支付服務費的概率極高,不僅會增加律師的維權成本,還可能影響執業心態,因此不建議為這類客戶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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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辦理執行案件 6 個核心認知
1、正確區分誠實而不幸的被執行人和不誠信的執行人
2、執行律師的作用是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關系的修復
3、最高效的執行策略是促成執行和解
4、找到執行案件的破局點是關鍵
促成執行和解
承接案件后,積極與被執行人溝通協商,推動執行和解是重要途徑。在很多情況下,若申請執行人能在還款金額等方面做出適當讓步,同時給予被執行人一定的期限寬限,往往能促使被執行人主動履行義務,從而順利解決執行案件。這種方式既能高效實現申請執行人的部分權益,也能避免后續復雜的執行程序,對雙方都更為有利。
申請司法拘留
當被執行人存在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等法定情形時,申請司法拘留是一項有力的措施。通過啟動司法拘留程序,能對被執行人形成強大的法律威懾,促使其正視執行問題,主動配合履行義務,從而推動案件取得進展。
5、法律只是解決執行難的方法之一
6、一步到位只是理想的結果
來源:iCourt法秀
編輯:芷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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