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因企業經營困難安排員工待崗引發的勞動爭議時有發生。目前法律法規尚未對“待崗”給出明確的法律規定。那么企業安排員工待崗怎樣才合法?待崗期間工資如何發放?
01、待崗合法性要件
根據法律法規關于待崗的相關規定并結合審判實務可知,判斷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待崗是否具備合法性,應從以下幾點予以考察:
(1)是否有正當、客觀、合理的因素作為安排待崗依據。如,企業確實由于經濟原因或其他原因造成停工停產,無法安排員工正常到崗工作等。
(2)待崗對象的選擇確定是否具備客觀合理的標準且公示,并經民主程序確定。用人單位不能對特定人員有針對性、懲罰性地安排待崗。
(3)制定待崗方案(人員、期限、待崗期間工資待遇等)是否合理,是否經過職工代表大會等民主程序,是否向勞動者說明情況。
(4)待崗方案涉及待崗員工切身利益的,是否與員工本人協商一致。
如果待崗安排缺乏客觀合理依據,待崗方案缺乏公平合理性,程序不當或對勞動者權益造成顯著損害,那么這種安排很可能被視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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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待崗工資標準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實踐中大部分用人單位因經營困難安排員工待崗,期間員工都沒有提供勞動,因此公司在待崗第一個月應當按照勞動合同規定支付全額工資,從第二個月開始支付生活費,生活費標準各地有不同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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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各地生活費標準
(1)《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二十七條: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業的,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國家或者本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 第三十九條: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產,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最長三十日)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勞動者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
(3)《河北省工資支付規定》第二十八條:非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勞動者停工一個月以上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生活費。生活費標準為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
(4)《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第三十一條: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企業停工、停產、歇業,企業未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停工、停產、歇業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該工資支付周期的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企業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企業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勞動者沒有到其他單位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
(5)《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非因勞動者原因停工、停產、歇業,在勞動者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勞動者生活費。
(6)《浙江省企業工資支付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企業停工、停產、歇業,時間在1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和國家、省相關規定支付工資。企業停工、停產、歇業時間超過1個工資支付周期,勞動者付出了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人民政府確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勞動者未付出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人民政府確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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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陜西省企業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停工停業,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用人單位停工停業,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對沒有解除勞動合同,也沒有安排工作的勞動者,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5%支付勞動者生活費。
(8)《吉林省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二十二條: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企業停工、停產,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企業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以上支付工資,支付實際額度不得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9)《湖南省工資支付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產、歇業,未超過一個月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月,未安排勞動者工作的,用人單位應按不低于當地失業保險標準支付停工津貼。
(10)《安徽省工資支付規定》第二十七條:非勞動者原因用人單位停工、停產在1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工資。超過1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者在停工停產期間提供的有關勞動重新約定其工資標準,并按約定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勞動者生活費。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停工待崗期間員工收入大幅降低,可能引發群體爭議,企業可能面臨巨額賠償,用工風險管控應該提前,在勞動合同或規章制度中事先進行約定,在制定待崗方案時才能避免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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