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都跟你女兒離婚了,憑什么還要給贍養費?”男子在被逼迫下簽下贍養岳父母協議,離婚后竟被索要14萬撫養費,法院判的好!
原創:朝律夕拾
“我都跟你女兒離婚了,憑什么還要給你贍養費?”男子在妻子的逼迫下簽署了協議,每月給岳父母3000元贍養費。但兩人離婚后,岳父母仍堅持索要每個月3000元贍養費,男子堅定拒絕,認為離婚后自己與岳父母已無贍養義務。可沒想到,岳父母竟將男子告上法庭,法院判決大快人心。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一起來看看吧。(案例來源:裁判文書網)
01案例回顧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本文人物均采用化名)離過婚的陸先生,也曾有一個溫馨的小家庭。陸先生事業有成,妻子白女士賢惠持家,兩人堪稱模范夫妻,可這一切都隨著白女士的父母從老家搬來北京,煙消云散。老兩口將老家的房子出租,住進了女兒女婿的家里,這讓小家庭的開支陡然增加。而且老兩口住了一段時間后,也不把自己當外人,不僅習慣了悠閑自在的生活,還頻繁購買昂貴的營養品,甚至在白女士弟弟的教育和生活上花費不菲,這讓陸先生很是不滿。但礙于妻子,陸先生也沒說什么。一次酒后,岳父向陸先生吐露了心聲,他擔憂老年生活的保障。白某心疼父母,便向陸先生提出簽訂一份贍養協議,承諾每月支付岳父母3000元贍養費,并在弟弟結婚時承擔一半的費用。雖然陸先生內心并不情愿,但在妻子和岳父母的期盼下,他最終還是妥協了。簽訂協議后,岳父母的花銷越來越大,陸先生的經濟狀況逐漸惡化,隨著家中的30萬元儲蓄被消耗殆盡,陸先生意識到自己的付出不僅得不到理解,反而讓自己陷入了經濟困境。經過深思熟慮,陸先生決定提出離婚。離婚后,陸先生以為自己終于可以擺脫岳父母的經濟束縛,重整生活。可令他沒想到的是,岳父母仍然堅持讓他履行那份贍養協議,要求他繼續支付剩余的14萬元贍養費。陸先生拒絕支付,他認為自己已經不再有法律上的義務去贍養前岳父母。而岳父母因此惱羞成怒,竟將陸先生告上了法庭。那么,從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此案呢?
02案例分析
本案的陸先生是否有義務在離婚后繼續履行與岳父母之間的贍養協議?根據《民法典》規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缺乏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權要求成年子女支付贍養費。但這里的“子女”并不包括兒媳和女婿。陸先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簽訂了與岳父母的贍養協議,但在法律上,岳父母并非陸先生的法定贍養對象。因此,該贍養協議在法律上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那么陸先生離婚后是否有贍養義務?根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的經濟供養、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義務,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但陸先生與白女士已經離婚,陸先生與岳父母之間的親戚關系也已結束,故陸先生不再負有任何贍養岳父母的義務。法院經過審理,認為雖然贍養協議是在陸先生與白女士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簽訂的,但協議的內容不涉及陸先生的法定義務。該協議也僅僅是基于雙方的自愿,并不具有法律強制性。法院最終判決:駁回岳父母的全部訴求。
03深刻教訓
簽訂任何涉及財務的協議時,都應慎重考慮其法律效力,并明確雙方的責任和義務,以避免在未來可能產生的爭議。此外,這起案件也提醒大家,在處理家庭關系時,溝通與理解是至關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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