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陳依丹律師
在司法實踐中,我們身為法律從業者,參與過眾多庭審。而現實中的法院庭審程序,首先由原告講述一個能夠代表原告立場和主張的故事,其次由被告針對原告所講述的故事,在表明自己立場的前提下,對原告所講述的故事進行反駁。因此,往往在開庭陳述階段,裁判者會聽到相互矛盾,并混雜著各種生活事實,情緒發泄,主觀臆測的內容。因此,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反而被這些生活事實,情緒宣泄,主觀臆測等所掩蓋。裁判者在查明事實的過程中需要進行大量識別,以厘清案件事實,從而適用法律得出裁判。實際導致庭審過程中大量時間用于程序化工作,與案件裁判有直接關聯的事實查明十分有限。我們所熟悉的庭審,往往在原被告陳述完畢各自的主張和答辯后,案件進入舉證質證環節,原被告將雙方提前準備好的證據一一向法庭出示,而舉證質證環節消耗了整個庭審的大部分時間。舉證質證和法庭詢問結束后,法官才會確定爭議焦點,要求原被告雙方圍繞爭議焦點展開辯論。而爭議焦點的總結大多數情況也流于形式,并未聚焦案件實質爭議。所以經常會有律師同行在一場庭審結束后,對案件的走向無法得到較為清晰的預判。并且當裁判者缺乏厘清事實的能力時,往往又會將事實的查明交給案件當事人,并以舉證不能為由,駁回相應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因此,一個行之有效的庭審方法,對于參與庭審的各方而言,均具有提高效率,厘清案件真相,化解雙方糾紛的良好效果。德國法官自19世紀開始探索的“法庭報告技術”就是行之有效的庭審方法。法庭報告技術可追溯至羅馬法上法律審與事實審的二階構造。在羅馬共和國早期,羅馬司法訴訟由法律審理和事實審理兩個階段構成。原被告雙方先陳述權利和申辯,裁判官確定爭議是否可以成立;如果成立;則進入事實審理階段。事實審理法官聽取原被告雙方的理由,檢查證據,發布口頭判決。
然而,現代意義上的法庭報告技術并非一蹴而就,而是逐漸在19世紀德國法官群體的司法實踐中得以形成和完善。這一技術發展的根本動力源自于司法系統對效率提升的迫切需求。具體而言,在多人組成的合議庭審理案件的過程中,為了避免冗余的重復勞動并有效提高決策的效率,便需要有一位專門的法庭報告人員提前對案件的事實進行細致梳理,并在此基礎上提出初步的裁決建議。這樣,合議庭成員便可以在已有框架的基礎上進行討論和決策,從而大幅縮短審理時間,確保司法資源的合理利用。
法庭報告技術分為以下五個階段:
第一階段是程序階段,檢視原告起訴是否符合程序要件。
第二階段是原告階段,對原告陳述進行法律審查,而非證據審查。假設原告所主張的事實均為真實,原告的陳述能否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若原告的陳述能夠支持其訴請,則原告的主張滿足一慣性要求,進入第三階段。若原告的陳述不具備法律合理性,則原告敗訴。
第三階段是被告階段,對被告陳述進行法律審查。檢視被告防御的法律合理性,即假設被告陳述為真,是否滿足防御規范的適用前提。若滿足,則被告答辯符合重要性要求,進入證據階段。同樣的,如果被告的答辯不具備法律合理性,則原告勝訴。只有在原被告的主張均具備法律合理性,才進入證據階段。
第四階段是證據階段,僅就雙方有爭議且具有法律意義的事項才需要舉證,一方主張且另一方認可的陳述則視為真實。原告舉證成功,則原告勝訴,被告舉證成功,則原告敗訴。雙方均無法證明的,則負擔舉證責任的一方承受不利后果。
第五階段是裁判階段,形成證據認定建議與裁判建議。
下面我們對法庭報告技術的五個階段一一進行分析:
一、程序階段
檢視原告起訴是否符合程序要件
從法院層面講,一般訴訟要件包括案件是否由人民法院管轄,如雙方訂立了合法有效的仲裁條款,則排除人民法院對案件的管轄。從當事人層面講,當事人是否具有當事人能力(自然人的當事人能力自出生時起,自死亡時止;法人自成立之日起至終止之日止也具有當事人能力),以及當事人主體是否適格,也就是我們常說的正當當事人(對特定案件具備成為原告或者被告的資格,并且受相應裁判約束)。從訴訟層面,還需要審查原告起訴存在訴的利益以及不存在重復起訴的情況。
針對再審之訴、撤銷仲裁裁決之訴、第三人撤銷之訴、執行異議之訴等特別訴訟中還需要審查特別訴訟要件。如再審訴訟中需要審查法定的再審事由、再審管轄權、法定的再審申請期限等特別訴訟要件是否滿足;第三人撤銷之訴中的原告必須是有獨三和無獨三、被告必須是原判決或裁定中的原被告當事人等;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還要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及“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等條件。
在訴訟過程中,當程序階段,原告的起訴符合程序要求時,則進入實質審理階段。即進入第二階段。
二、原告階段
對原告陳述進行法律審查
而非證據審查
此時,裁判者首先假設原告所主張的事實是真實的,此時原告的主張能不能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也就是說原告需要對其訴訟請求所依據的所有法律要件均進行一一陳述。
如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中,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根據《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條規定:“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條規定:“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及第七百二十二條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法律要件有四個:1.原被告雙方存在租賃合同;2.租賃合同有效且生效;3.租金支付期限屆滿;4.承租人沒有支付租金。
出租人作為原告,在第二階段需要對上述四個法律要件進行一一陳述,那么原告所講述的法庭故事需要包括原告與被告雙方簽訂了合法有效的《租賃合同》,合同約定的租金支付期限已經屆滿,但承租人沒有支付租金這些事實。而此時雙方是否簽訂了租賃合同,以及租金支付期限是否屆滿,承租人未支付租金并不需要原告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此時,從原告的陳述,裁判者可以得出被告應當向原告支付租金的訴訟結果,則原告的陳述滿足了一慣性的要求,案件進入第三階段。如果原告對需要其主張的要件事實沒有做到完整無遺漏的陳述,則通過其主張不能得到原告要求支付租金的訴訟結果,此時原告的陳述不符合一慣性要求,在訴訟中就無需對被告答辯進行審查,因為原告自身都不能自圓其說,不需要浪費司法資源對被告的答辯進行審查。
三、被告階段
對被告陳述進行法律審查
檢視被告防御的法律合理性
此階段的審查原則與原告階段類似,同樣假設被告的陳述均為真實,被告的陳述能否達到對抗原告主張的防御效果。如被告陳述了已經支付租金的事實,或者被告陳述了租金支付期限尚未屆滿,其享有期限利益的事實,都可以達到對抗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的訴訟效果。此時我們認為被告的答辯符合了重要性的要求。如被告在進行答辯時,所陳述的是暫時沒有資金支付租金,或者與租賃合同無關的其他因素,則被告可能面臨答辯不滿足重要性的情況,此時無需進入下一階段,原告勝訴。
因此,在作為被告參與整個訴訟過程的各個環節中,必須清晰地識別和掌握原告所提出的主張究竟是基于哪些具體的法律規范作為支撐。進一步地,要對這些法律規范進行細致入微的拆解,深入剖析其內在的構成要件,確保對每一個法律要件都有透徹的理解和明確的把握。只有在充分明確了這些法律要件的基礎上,才能夠做到有的放矢,精準地制定出應對策略。接下來,針對原告所依賴的法律要件展開有針對性的攻擊,通過有力的反駁和論證,達到在訴訟中凸顯自身立場和主張的重要性。務必避免因目標不明確、缺乏針對性而隨意進行答辯,這樣不僅無法有效維護自身權益,反而可能因為答辯不當而陷入對自身極為不利的訴訟局面,增加敗訴的風險。
四、證據階段
此階段的核心目的是確認待證事實
如前所述,僅在原告的訴請和被告的答辯均具有法律上的合理性時,我們才進入第四階段證據階段。也即原告所主張的事實和法律相互涵攝后,可以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如,張三要求李四償還借款,張三主張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其向李四支付了借款,借款期限屆滿李四未向張三償還借款,故要求李四向其償還借款。此時我們認為原告的訴請和事實主張具有法律上的合理性。被告的答辯也需具備法律上的合理性。這里我們也舉一個例子,李四答辯稱沒有與張三建立借款關系,如張三沒有向李四支付借款,或者借款已經償還,或者借款期限尚未屆滿等。
很多人對庭審舉證階段的理解是錯誤的,片面的。通常將自己所擁有的與案件有關的資料,在舉證階段呈現給法庭,有時候甚至沒有關注該事實是否為雙方的爭議事實,是否需要向法庭舉證。導致我們在訴訟過程中,特別是建設工程類案件,大量時間用于進行沒有意義的舉證,實際用于審理雙方核心爭議的時間大大減少。
為了大大提升庭審效率,法庭報告技術此階段要求原被告雙方對一方主張且另一方認可的陳述不必舉證。僅在雙方有爭議且具有法律意義的事項上需要舉證。訴訟的核心任務是查明事實,適用法律。那么如何查明事實,哪些事實需要哪些證據加以證明就需要我們在學習法學方法的基礎上,掌握證據這一難點內容。基本證據是證明主體、法律關系、權利義務、責任的證據;間接證據是推定基本事實真實發生與否;輔助證據推定證據可靠性;背景證據證明原因、動機、過程等背景情況。
舉證質證階段存在三種可能的結果,原告舉證成功,原告勝訴;被告舉證成功,被告勝訴;雙方均無法證明負擔舉證責任的一方承受不利后果。
五、裁判階段
形成證據認定建議與裁判建議
在民事訴訟中,證據是認定案件事實的基礎,也是法院作出公正裁判的關鍵依據。
《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零四條對證據的質證和認定作出了明確規定,為司法實踐中證據的審查和運用提供了重要指引。人民法院應當組織當事人圍繞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以及與待證事實的關聯性,以及是否具有證明力進行質證。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是證據資格的三大基本要素。
真實性是指證據本身必須是客觀存在的,而非偽造或變造的,包括證據內容的真實性和證據形式的真實性。在司法實踐中,法院通常會通過核對原件、比對簽名、鑒定技術等手段來驗證證據形式的真實性。
合法性要求證據的取得方式和形式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例如通過竊聽、脅迫等非法手段獲取的證據,即使內容真實,也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關聯性是指證據必須與待證事實之間存在邏輯上的聯系,能夠對待證事實的認定產生實質性影響。如果證據與案件事實無關,即使其真實、合法,也不具有證明價值。
證據的證明力是指證據對待證事實的證明程度。證明力的大小由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闡發。在質證過程中,當事人需要對證據的證明力進行充分說明和辯論。法院則需綜合全案證據,判斷各證據的證明力大小,并據此認定案件事實。證據的審查認定是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的重要體現。法官根據法律規定、邏輯推理和生活經驗,對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進行綜合判斷,作出裁判。
結 論
法庭報告技術最關鍵的是原告階段與被告階段,這兩個階段的審理純粹是法律審查,僅檢視雙方陳述是否可以支持或者在多大范圍內可支持其法律主張,而不涉及陳述的真實性。事實認定是證據階段的任務。因而,也有將這兩個階段并稱為陳述階段者,實質是以請求權思維引導事實萃取,以請求權規范、輔助規范與防御規范分別審查原告與被告的陳述是否具有法律合理性。經過陳述階段的檢視,即可確定原告、被告雙方各自期待的裁判結果是什么,哪些請求權基礎與防御規范應納入考量,當事人雙方的陳述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滿足了這些規范的適用前提。借此,可進一步確定具有法律意義但雙方陳述矛盾的待證事實有哪些,是否以及應當就哪些要件事實、依怎樣的順序在下一階段安排舉證。法庭報告技術需要掌握“三先三后”的原則,即先程序后實體、先原告后被告、先法律后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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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依丹知恒西安爭議解決專委會主任、股權高級合伙人專業領域:復雜民商事爭議解決,公司爭議解決具有多年的律師從業經驗,主要從事高端復雜商事訴訟辦理和公司爭議解決,熟練運用法庭報告技術、鑒定式案例分析、請求權基礎、要件事實理論、故事理論模型等訴訟案件辦理理論和方法,實現案件逆轉,最大限度的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代理的多起重大復雜疑難案件中,取得了較為良好的效果和反饋,獲得當事人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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