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張楠楠律師團隊
很多人說法庭辯論是庭審里面最精彩、最出彩的部分。因為在這個環節,不但能夠體現律師前期閱卷的精心準備,還能體現律師個人的臨場應變以及臨場發揮能力,是對一個律師綜合能力的考驗。既考驗律師的口才、心理素質,也是在考驗律師對法律、邏輯能力的綜合運用。
要理解法庭辯論的重要性,首先需要弄清楚法庭辯論的目的和定位,這需要回歸到《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關于辯護人職責的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這條告訴我們,辯護律師法庭辯論的武器是“事實”和“法律”,我們的立場應當是作為辯護人,為了幫助法庭查清事實、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與公訴機關進行辯論,其最終目的是為了說服法官,而不是律師與公訴人之間個人與個人的對抗,也不是一個表演秀。
辯論的根基是極致化的庭前準備。而要想準備充分,前期的努力必不可少,我認為至少要做到的兩點:
一是要吃透案件,構建辯護體系。辯護意見不管是三段論也好、還是四要件也好,并沒有一個固定的模式。有些律師可能習慣用大前提、小前提,最后提出結論的三段論模式,有些律師則可能會分析犯罪的構成要件,還有些律師則直接根據庭審調查,重新構建案件事實。所以說,辯護意見沒有一個固定格式,但有一個固定的目標,那就是讓審判席上的審判人員、旁聽席的旁聽人員聽清楚,切忌不要只顧自言自語而旁人根本不知所云。
另外,書面的辯護意見要不要交?什么時候交?這就需要因案而異。如果這個案件非常簡單,甚至可能當庭宣判,或者說在開庭之前已經與公訴機關達成認罪認罰,簽署具結書,開庭之后很快出判決,這種情況下,是可以提前遞交書面辯護意見的。大多數案件我不會庭前就把書面辯護意見交上去,而且可能還需要根據庭審的變化,庭后再調整修改書面辯護意見。當然,庭前不交辯護意見不代表庭前不與法官溝通,特別是針對有些案件的真實情況與公訴機關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完全不同,我們要做無罪辯護的案子,庭前一定要與法官溝通,把故事講給法官聽,也提醒法官本案庭審時需要格外關注的一些問題細節。
二是要預判交鋒,準備突發方案,臨危不亂,冷靜應對。我們在準備辯護意見的時候,需要考慮二輪、三輪的辯論,不打無準備之仗。我們要做到提前預判,針對我們的辯護觀點,公訴人大概會如何回應,針對公訴人的回應,我們打算怎樣再回應。就像下棋一樣,要提前預判對手的下一手棋,這樣才能做到臨危不亂。
前期閱卷工作若做得扎實,質證意見便會水到渠成。一旦質證意見明確,我們的辯護意見也基本成形。這一過程實際上是環環相扣、一脈相承的。
此外,極致化的庭審準備還需輔以靈活多變的辯論策略。一場優秀的法庭辯論需要處理多種沖突與關系。
第一,我們來看辯護人與檢察官之間的關系。在法庭辯論時,是否必須劍拔弩張、拍桌子瞪眼睛,這樣才叫爭鋒,才叫做辯論?我認為并非如此。相反,大多數的法庭辯論應當是平和的、理性的。我認為只有這樣,才能充分體現法律共同體為追求案件最佳效果所做出的努力。當然,如果法官在庭審過程中表露出非常明顯的偏袒,或者公訴人根本就是躺平的狀態,那辯護人就不得不選擇更為激烈的辯論策略。但是不管選擇哪種辯論策略,或者哪種辯論語氣,其最終目的都是為案件贏得最好的結果。
第二,需要處理好辯護人與法官之間的關系。我覺得,處理辯護人與法官之間關系的一個最基本的原則是要尊重法庭。如果認為法官本人實在做不到公正審理,那么該申請回避就申請回避。總之,要依法依規地據理力爭才是有效溝通,注意千萬不要變成辯護人跟法官之間唇槍舌劍的對抗。另外剛剛有其他律師也提到,現在很多刑事案件,很多法官在庭上不會主動歸納爭議焦點。這時候,辯護律師可以幫助法官歸納,引導整個庭審的節奏,主動把爭議焦點集中在我們所主張的辯護要點上。
第三,需要處理好辯護人與被告人之間的關系。被告人在庭上有自我辯護的權利,那么被告人的自我辯護與辯護人的辯護之間,兩者如何在庭審中協調,形成辯護合力,取得最好的辯護效果,這就涉及到分工的問題。這需要辯護人能提前做好庭前輔導,特別是當事人認罪認罰,律師打算做獨立的無罪辯護,更需要雙方提前達成共識。
第四,需要處理好辯護人與當事人家屬之間的關系。現在很多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家屬是通過網絡渠道了解刑事案件的辦理流程,所以家屬可能會接收到很多他自認為正確的,或者他自認為是案件重點的信息。如果辯護律師在庭上不提這些所謂的辯護點,家屬會認為律師工作不盡責。所以,我建議辯護人在開庭前把這個情況跟家屬分析清楚,也告訴家屬從我們專業角度這些不是本案的爭議焦點甚至與案件沒有關聯性,如果我在法庭上提出來很可能被法官打斷發言,開庭的時候如果要提也不用詳細展開,簡單帶過即可。
第五,需要處理好與同案其他被告人的辯護人之間的關系。在開庭之前,同案被告人的辯護人之間需要提前溝通好,如果能達成統一的辯護策略,如共同做無罪辯護或罪輕辯護,形成合力,當然最好。但如果是涉及到主從犯的問題,那就按照事實、證據,理性發表觀點,切忌不顧事實和證據將責任推卸給另案被告人。
第六,需要處理好與當事人另一位辯護人之間的關系。這其實是一個內部分工的問題,根據法律規定,被告人最多可以委托兩名辯護人。有些當事人也會委托兩位辯護律師,兩者相互配合,如此在開庭時就涉及到兩位律師分工的問題。雙方在開庭前要分配好,誰來負責質證,誰來負責發表第一輪辯護意見,誰來應對第二輪法庭辯論,只要配合得好,兩位律師的合作其實是相得益彰的。
總而言之,律師的法庭辯論能力是一種融合了法律功底、邏輯能力、心理素質乃至演講藝術的綜合性技藝。不存在所謂最佳的辯論,真正的最佳辯論,永遠孕育于下一場法庭辯論的較量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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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楠楠知恒律師事務所管委會委員、刑事中心主任深圳市律師協會商事犯罪辯護法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廣東省律師協會職務犯罪辯護委員會委員深圳市優秀女律師張楠楠律師專注于刑事案件辯護、刑事合規、刑事風險防控等法律事務,主辦過多起不予起訴、公安階段撤案、取保候審、宣告緩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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