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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要律師:我家人被刑事拘留了,目前被關押在林州市看守所。拘留通知書上顯示他涉嫌的罪名是盜竊罪。具體是什么情況,我們家里人也不是很了解。聽辦案的警察說是因為他盜竊了別人的信用卡以后在自動取款機上取款。但是具體是什么情況我們家屬都不清楚。我想請問,您知道林州市看守所的詳細地址在哪里嗎?我可以委托您作為他的辯護律師嗎?能否先委托您過去會見一下他?了解一下案件的詳細情況。像他這種情況,構成盜竊罪嗎?這種情況不是應該屬于信用卡詐騙罪嗎?如何區分盜竊罪與信用卡詐騙罪呢?如何理解刑法第196條第3款所規定“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情形?謝謝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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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解答:
林州市看守所地址:林州市紅旗渠大道與黃華路交叉口向南300米轉向東200米路南。
導航:林州市新貴鏃汽車用品經營有限公司
乘車路線:林州市汽車站步行至汽車南站乘坐林州旅游1路公交車到863科技園站下車。

家屬可以委托要永輝律師到林州市看守所進行會見。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認為,根據刑法第196條第3款的規定,行為人盜竊他人信用卡以后在自動取款機上取款的行為,構成盜竊罪。至于你家人最終是否會被認定構成盜竊罪,其行為到底屬于盜竊罪還是信用卡詐騙罪,則需要律師會見以后根據了解到的具體案情才能作出準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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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行為應當如何定性?
日常生活中,盜竊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行為時有發生,對于這類行為一般認定為信用卡詐騙罪或盜竊罪。信用卡詐騙罪與盜竊罪的界限可以從信用卡的有效性、使用對象等方面進行明確。
根據刑法第196條第3款的規定,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第264條關于盜竊罪的規定定罪處罰。所以,行為人盜竊他人信用卡以后在自動取款機上使用的,應當成立盜竊罪。而且,即使沒有刑法第196條第3款的規定,對于盜竊信用卡并在自動取款機上使用的行為,也應認定為盜竊罪。因為這種行為并不符合詐騙罪與信用卡詐騙罪的基本構造,相反,完全符合盜竊罪的犯罪構成。因此,就盜竊他人信用卡并從自動取款機中取款的情形而言,刑法第196條第3款的規定屬于注意規定,而非法律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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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行為人盜竊他人信用卡以后在銀行柜臺或者特約商戶使用的行為,就使用信用卡而言,應當屬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理應成立信用卡詐騙罪。但是,刑法第196條第3款明文規定對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應按盜竊罪定罪處罰,或者說,該款規定將部分信用卡詐騙行為認定為盜竊罪。就此而言,該規定屬于法律擬制,而非注意規定。即盜竊信用卡并對自然人使用的行為,原本符合信用卡詐騙罪的犯罪構成,但刑法仍然賦予其盜竊罪的法律后果。
正因為刑法第196條第3款屬于法律擬制,而非注意規定,因此,不能將該規定“推而廣之”。例如,行為人騙得他人信用卡之后又對自然人使用的,不能認定為詐騙罪,而應認定為信用卡詐騙罪;行為人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對自然人使用的,不能認定為侵占罪,也應認定為信用卡詐騙罪。盜竊信用卡并對自然人使用且“透支”的,應按盜竊罪與信用卡詐騙罪(屬于“冒用他人信用卡”而非“惡意透支”)實行數罪并罰(因為“透支”部分侵犯了新的法益)。【如您有法律問題需要咨詢,請致電要永輝律師。要永輝律師執業十多年以來專注于刑事辯護,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可以為羈押在林州市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師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申訴控告、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辯護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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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市看守所推薦會見律師:要永輝律師,資深刑事辯護律師。要律師執業十多年以來辦理了大量案件,擅長辦理刑事辯護、刑事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死刑辯護、申訴控告、正當防衛、防衛過當、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犯罪案件,擅長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執業以來辦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和辦案技巧。勝訴率高、收費合理,以專注、專心的服務理念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勤奮、敬業、務實,突出的業績、良好的職業道德,贏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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