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元江縣一家長因“發朋友圈評論教體局長免職”被拘4天一事有了新進展。
9月20日,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縣公安局(以下簡稱“元江縣公安局”)主動撤銷了對高光華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向其支付國家賠償金1902.08元。
元江縣公安局出具的《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該局澧江派出所辦理的高光華涉嫌誹謗他人案,經調查存在程序違法、處罰不當的問題,故依法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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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此前報道,高光華曾因舉報元江縣要求學生家長每日完成“暑期安全提醒”打卡一事引發媒體關注。
9月1日,高光華在微信朋友圈發表評論,稱縣教育體育局局長李某某因“暑期安全提醒打卡事件”被免職。同日,元江縣委宣傳部官方微博“熱情元江”發布人事變動信息,顯示原縣教育體育局局長李某某已被免職,轉任縣政協文化文史和學習委員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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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光華朋友圈內容被元江縣公安局認定為“捏造事實”,并以誹謗行為對高光華處以行政拘留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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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解讀
針對此案,高光華代理律師、北京澤亨律師事務所胡磊律師告訴“法度Law”,本案中,高光華先生被錯誤行政拘留4天,參照上一年度國家統計局公布的人身自由損害賠償金每日基數(約475元/日)計算,合計1900余元,符合法定標準。
此外,胡磊律師稱,他們曾象征性主張1元精神損害撫慰金,核心目的在于促使公安機關公開道歉。復議過程中,元江縣公安局主動糾錯,并由副局長當面致歉,他們認為主要訴求已實現,故未再堅持該部分賠償請求。
關于案件中存在程序違法與處理不當的問題,胡磊律師表示,根據法律規定,執法過錯責任人依法應接受內部追責。是否對外公開追責結果,取決于當事人意愿及相關部門裁量。
胡磊律師表示,本案后續將不再主張精神撫慰金及要求全國主流媒體公開道歉。因事件已通過輿論監督得到廣泛關注,事實得以澄清,當事人言論自由權利得到保障,訴訟目的已基本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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