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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張是一名職業模特
某日在刷短視頻時偶然看到一則服裝廣告
想著了解詳情便點進商品主頁
定睛一看
卻發現“吃瓜吃到了自己頭上”
商家商品頁面首圖
正是小張發布在自己個人賬號上的照片
是侵權還是合理使用?
本期小惠普法
聊聊“網店盜圖”那些事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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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是指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明確規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含有他人清晰的面部特征、體貌狀態等外部身體形象,以社會一般人的認知標準,能夠清楚確認圖片中的肖像為他人形象的,通常認為肖像權人對該組圖片展現的肖像享有權利。
那么問題來了,將在網絡上收集到的他人人像照片用于電商店鋪中銷售商品的模特試穿圖片,且并未因此實際盈利,是否侵犯肖像權呢?是否屬于合理使用呢?
1.“以營利為目的”不是肖像權侵權的判定要件
民法典頒布后,“以營利為目的”不再是判定侵犯肖像權的構成要件,肖像權人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因此,未經同意使用他人人像照片,即使沒有營利也可能構成肖像權侵權。
另一方面,來源于網絡的圖片盡管可能是他人主動公開的照片,但仍然不能因此認為肖像權人具有允許他人隨意使用自己肖像的意思。
2.“合理使用”的正確打開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條明確規定了合理使用他人肖像的情形:(一)為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在必要范圍內使用肖像權人已經公開的肖像;(二)為實施新聞報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三)為依法履行職責,國家機關在必要范圍內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四)為展示特定公共環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五)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其他行為。
在上述5種情形下,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合理使用其肖像,且不得損害肖像權人的合法權益。而本案中電商公司將含有他人肖像的照片用于展示其售賣的商品,并不屬于合理使用的范疇,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當然,在涉及賠償問題時,法院會根據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造成的后果以及雙方的協商意愿,合理確定賠償數額,從而實現公平公正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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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臺商區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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