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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9 月,最高法再審宣判車超、李勇、謝廣英無罪。這場橫跨25 年的冤案,直到真兇出現才得以昭雪。
這起靠刑訊逼供、拼湊證據制造的冤案,暴露出的問題,值得所有人深思。
一、原有罪判決的證據崩塌:從“核心依據” 到 “依法排除”
最高法的再審結論,精準戳破了原審證據鏈的三大致命漏洞,印證了這是一場“無合格證據支撐的錯判”。
(一)言詞證據:刑訊逼供獲取的證據,應依法排除
原審將車超、李勇等人的有罪供述及相關證人證言作為定案核心,但這些證據從源頭就涉嫌違法。
車超、李勇均陳述遭遇“老虎凳、辣椒水、連續多日不讓睡覺” 的刑訊逼供,李勇甚至被打至肘關節畸形,其傷情鑒定卻被刻意隱匿未入卷。更荒唐的是,為了讓言詞證據 “自洽”,說真話的謝廣英因否認 “四人共同喝酒”(實際確未喝酒),竟被以偽證罪判刑兩年。
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通過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供述和證言必須排除。但原審不僅未啟動排除程序,反而將這些“帶血的口供” 當作定罪關鍵,完全背離了證據合法性的底線。
(二)鑒定意見:連“同一認定” 條件都不具備的無效證據
原審認定車超到過現場的唯一“科學依據”,是那份足跡鑒定意見 —— 但這份鑒定連最基本的技術標準都未達標。最高法明確指出其 “樣本不具備同一認定條件”,而案卷細節更暴露了荒誕性:
現場足跡對應47 碼鞋,車超實際穿 40-41 碼鞋,兩者相差 7 個碼,根本不可能形成匹配足跡。更關鍵的是,鑒定既未說明如何排除他人足跡,也未公開比對樣本,本質是 “為定案而做的定制化結論”。
這種連科學性都不具備的鑒定意見,本應在庭審中被直接否決,卻成了原審判決的“關鍵支撐”,凸顯出當時對鑒定意見的審查形同虛設。
(三)證據閉環:“真兇另有他人” 戳破全部謊言
最高法在再審中查明,通過對當年現場遺留的帶血磚頭、被害人衣物等物證重新進行DNA 鑒定,終于鎖定了真正的兇手,徹底證實車超、李勇等人與案件無任何關聯。
這一發現不僅還了無辜者清白,更反向印證了原審“無物證支撐、靠口供定罪” 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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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冤假錯案的深層病根:司法環節的三重失守
證據漏洞如此明顯,錯判卻能持續25 年,根源在于偵查、起訴、審判全環節的系統性失守。
(一)偵查環節:“限期破案” 催生 “有罪推定”
案發后當地成立的專案組被下達“限期破案” 指令,這種行政化壓力讓偵查邏輯徹底扭曲。辦案人員不再圍繞 “物證找真兇”,而是先鎖定嫌疑人再 “湊證據”:
對鞋碼矛盾、處女膜完好與“強奸” 指控沖突等明顯疑點視而不見,靠刑訊逼供制造 “認罪口供”,對能證明嫌疑人無作案時間的 4 名牌友證言直接無視。
這種“先定罪后找證” 的操作,從源頭埋下了錯案的種子。
(二)審查起訴與審判環節:非法證據排除“流于形式”
我國早有法律規定非法證據必須排除,但原審中,檢察機關既未對刑訊逼供線索核查,也未將關鍵物證當庭出示質證;即便安徽高院兩次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發回重審,最終仍在 “湊齊表面證據” 后判決有罪。
這說明當時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只是“紙面規定”,法院未發揮 “守門人” 作用,反而成為錯判的 “最后推手”。
(三)權利保障環節:證人與嫌疑人權利雙重缺位
嫌疑人遭遇刑訊逼供時,無法及時獲得法律幫助;證人謝廣英說真話卻被判刑,形成“如實作證必遭殃” 的逆向威懾,導致其他潛在證人不敢發聲。
權利保障機制的缺失,讓司法機關失去了糾錯的外部制約,也讓無辜者陷入“百口莫辯” 的絕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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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跳出冤案循環:以司法改革筑牢四大防線
(一)破除行政干預,回歸司法規律
取消“限期破案” 這類違背偵查規律的要求,建立 “錯案終身追責” 與 “科學考核” 的平衡機制 —— 既嚴懲隱匿證據、刑訊逼供等行為,又不把 “破案率” 當唯一指標,避免為業績 “湊案”。
(二)讓非法證據“進不了法庭”
完善“全程錄音錄像” 制度,訊問、勘查、物證提取必須無剪輯記錄;庭審中強化質證,只要當事人提刑訊線索(如傷情、訊問異常)或物證未當庭出示,就必須啟動排查程序,真正讓非法證據 “定不了罪”。
(三)保障證人權利,杜絕“說真話被追責”
立法明確:證人如實作證即便與初步結論不符,也不得追責;對可能面臨風險的證人,提供身份隱匿、安全保障等支持。只有讓證人無后顧之憂,才能拿到真實證言。
(四)堅持“物證優先”,強化冤案預警
偵查環節必須以物證為核心,現場提取的疑似兇器、生物痕跡等,必須第一時間做DNA、指紋鑒定,避免 “先定人再找證”。同時建立預警機制,當案件出現 “關鍵證據缺失”“供述與物證矛盾” 等情況,自動啟動復核,避免一錯再錯。
車超的25 年,是一個家庭的破碎,更是司法的警示。冤案的預防,從來不是 “事后糾錯”,而是在每一次偵查、庭審中守住 “證據為王” 的底線。只有讓證據漏洞無處藏身,才能讓每個普通人都遠離 “被冤枉” 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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