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文/汐溟
非婚同居關系中一方對外產生債務,涉及共同經營時,債權人應如何追償?同居雙方的責任應如何界定?
案情
甲是美國人,乙是中國人,雙方對外以夫妻相稱,并共同設立A公司,A公司登記的股東、法定代表人是乙,但甲是實際控制人,由甲主要經營,乙也參與A公司的管理。A公司的營收由乙個人賬戶收入,相關成本及經營支出由甲負擔。2025年1月,丙與甲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甲將對A公司60%的股權轉讓給丙,轉讓款500萬元。簽約后,甲向丙提供乙賬戶,丙向乙轉賬500萬元。此后,甲未安排乙為丙辦理股權變更登記事宜,也未向丙移交控制權、經營權。丙訴請解除《股權轉讓協議》,要求甲、乙共同退還500萬元。訴訟中,乙辯稱其與甲并未領取結婚證,并非夫妻關系,故不應對款項退還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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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債權人要求同居雙方共同承擔責任,由哪些法律依據及案由可以選擇?
評析
我國法律并未對“同居期間債務”做出直接、系統性的規定。因此,同居期間共擔債務的法律依據并非源于某一條特定的“同居債務法則”,而是通過對傳統民法原則的解釋和適用而來。
同居期間債務的承擔,不取決于雙方的身份關系(同居),而取決于債務的用途和性質。 一方負債,原則上由一方個人承擔;只有為共同生活、共同經營所負的債務,才由雙方共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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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不直接調整同居關系,但司法實踐中參照《民法典》第1064條的規定精神處理夫妻共同債務,即“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其核心法律原則是“共債共簽”與“用于共同生活”,裁判的邏輯如下:1.有共同舉債的意思表示:雙方共同簽名或一方事后追認的債務,認定為共同債務。2.為“共同生活”所需:一方以個人名義負債,但用于雙方同居期間的共同生活開銷(如房租、水電、食品、子女教育、日常消費等),應認定為共同債務。3.用于“共同生產經營”:一方以個人名義負債,但用于雙方共同投資、經營的企業或事業,并共享經營收益的,應認定為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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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債權人,如果要求同居雙方共同承擔責任,可以選擇如下法律依據及案由:
首先,合同糾紛(共同意思表示):法律依據是《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第五百零九條,適用的情形:如果債務是基于合同產生(如借款合同),且同居雙方都是合同的共同借款人(共同簽字),或者一方簽字后另一方事后明確表示共同承擔,則雙方構成共同的合同債務人,需依據合同約定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其次,民間借貸糾紛(用于共同生活或經營):法律依據是《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條,適用情形為當一方對外借款時,債權人若主張該債務屬于共同債務,需要承擔舉證責任,證明該筆借款用于了雙方的同居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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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合伙合同糾紛(用于共同經營):法律依據是《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條:“合伙合同是兩個以上合伙人為了共同的事業目的,訂立的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協議。”適用情形:如果同居雙方共同投資、共同經營一個項目或公司,他們之間在法律上可能被認定為合伙關系。一方為經營所需對外所負的債務,屬于合伙債務。根據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原則,雙方需要對此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最后,公司人格否認(財產混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適用情形:如果同居雙方經營公司,且出現公司財產與個人財產混同(如公司收款進入個人賬戶,個人支付公司開銷),債權人可以請求“刺破公司面紗”,要求同居雙方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該情形下,追究的不是“同居債務”,而是股東濫用權利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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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間共擔債務的直接法律依據是分散的,主要源于《民法典》中的合同原則、合伙原理以及參照適用的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精神。其核心法理是:誰受益,誰擔責。只要債務用于了雙方的共同生活或共同事業,基于公平原則,雙方就應當共同承擔償還責任,而不論他們是否存在婚姻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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