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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1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建立對外委托鑒定機構名冊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旨在通過動態管理機制提升鑒定質效、保障司法公正。然而其實施細節被指程序公平性缺失與市場主體平等保護缺位兩大隱憂。
程序瑕疵:基準日設定架空機構準備權?
《公告》要求申請材料以2025年7月31日為基準日,但公告發布日期卻是8月1日。這意味著鑒定機構需在公告發布前一日即完成材料準備,形成“今日公告、昨日截止”的程序悖論。盡管線上申請材料上報截止日為8月31日,但核心材料時效性要求未變,實質上是否剝奪了機構的合理準備期?
此規定違反行政法領域的信賴保護原則。市場主體對政府行為具有合理期待權,新政實施應預留適應緩沖期。若嚴格適用該基準日,無異于將未提前預知政策的機構拒之門外,有違《公告》倡導的“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制度排斥:注冊資本要求背離合伙企業法理
《公告》要求機構具備“實繳注冊資本100萬元以上”,此舉雖為增強賠償能力,卻與《合伙企業法》產生根本沖突。以會計師事務所為例,據不完全統計,山東省會計師事務所中合伙制的比例高達87.1%,與全國的整體趨勢是一致的。剩余的106家有限責任公司制事務所,通常是一些歷時較長、規模較大的綜合性事務所,或在1999年12月31日前由財政系統和審計系統改制而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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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屬性錯位。合伙企業以合伙人無限連帶責任為特征(《合伙企業法》第2條),其信用基礎在于合伙人財產而非注冊資本。強制要求注冊資本,等同于否定合伙制度的法律本質。
市場公平失衡。山東省大量會計師事務所采用合伙制(含特殊普通合伙),若因無注冊資本被排除于名冊之外,不僅剝奪其參與司法鑒定的資格,更變相否定了《注冊會計師法》認可的執業組織形式。
責任承擔錯配。普通合伙中,合伙人對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其償付能力遠高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而特殊普通合伙還建立了執業風險基金等補充保障機制。單純以注冊資本衡量償付能力,是否屬法律認知偏差?
深層矛盾:司法管理權與市場規律的張力
爭議背后是司法權對鑒定市場的過度干預。
首先是替代性監管缺位。對償付能力的擔憂,完全可通過強制職業保險或行業保障基金實現(如律師、醫師行業)。以注冊資本“一刀切”,是否屬于管理手段的簡單化?
其次,“四類機構”的雙軌制矛盾。《公告》規定法醫、物證等四類鑒定機構由司法廳推薦入冊,形成行政機關推薦制與法院審查制的雙軌并行。若雙軌標準不統一,會不會有損名冊整體公信力?
最后,動態管理未解實質門檻。雖聲稱“動態管理”,但準入階段的不合理限制已形成結構性壁壘,后續調整難以彌補初始排斥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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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鑒定制度的核心價值在于中立性與專業性,而非資本規模。《公告》的初衷雖值得肯定,但若以排除特定合法市場主體為代價,不僅削弱司法委托的多樣性,更可能動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根基。唯有立足法律本體、尊重市場規律,方能構建真正服務于公正司法的鑒定生態。
法律是鮮活的生命,不是機械的標尺。當司法管理規則與法律確立的市場主體形態相沖突時,需要反思的永遠是規則本身。(法治觀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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