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虹口法院|來源
電商平臺的評論區中充滿了各式各樣的評論,
查看“評論”成為消費者進店購買時必備功課,
激烈競爭下的商家渴望收獲好評,
部分不法商家組織“水軍”對商品刷單刷量,
眼花繚亂的“好評”之下,真實評論愈發難以被看到,
評論區淪為虛假宣傳營銷地。
這種行為,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
近日,虹口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通過買賣兩側平臺組織的,涉及國際知名跨境電商平臺的“刷單”“刷量”“刷好評”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01?
案情回顧
某商城公司運營的某商城是一家大型跨境電商平臺,平臺上向消費者提供商品并設有評論區,同國內點評平臺一樣,消費者可以進行一星至五星的星級評價,亦可發布文字、圖片或視頻評論,供其他消費者查看。某商城的運營規則明確規定,賣家不得影響消費者的評分、篡改排名,賣家不得以向買家提供補償、獎勵等方式影響評論,不得要求僅提供正面評論,不得賄賂買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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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由AI生成
被告C公司系一家信息科技公司,該公司實際控制WS網、P網、ER網。WS網、P網、ER網系為刷單、刷好評而設立的環環相扣的關聯網站,覆蓋連接了買賣兩側平臺,買賣雙方在上述網站進行溝通、聯系,由賣家發布刷單任務,買家通過資質審核后完成刷單,可獲得傭金。
某商城公司認為,涉案行為導致某商城的商品評論、評級機制的準確性被淡化,影響展示出的商品銷量、商品評論的客觀性、全面性、中立性,導致其他消費者難以從某商城商品銷量和商品評論中獲得商品的真實、客觀評價,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故起訴至虹口區人民法院,要求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合計500萬元并登報消除影響。
02?
法院裁判?????????????
虹口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C公司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的經營者,其與某商城公司存在競爭關系。C公司以“推廣商品信息”為基礎,通過WS網、P網及ER網組織虛假交易,提供幫助他人實現虛增商品銷量、虛假商品評論的業務,足以影響消費者的判斷,已破壞市場競爭秩序,且對作為經營者的某商城公司的合法權益及對消費者的知情權造成損害,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綜合考慮WS網宣傳信息、P網套餐收費項目及標準、相關平臺運營時間,結合某商城的影響力、某商城商品評論功能的影響力、不正當競爭行為表現形式及持續時間等情節,以及本案難易程度及律師行業收費標準,酌情判決C公司向某商城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合計100萬元并登報消除影響。
判決后,雙方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03?
法官說法
虹口區人民法院商事審判庭二級法官 徐丹陽表示,近年來,隨著電商、點評類APP的迅猛發展,“刷單炒信”類不正當競爭案件數量呈上升趨勢,對公平競爭秩序造成一定沖擊,國家對于這種搞“營銷戰”的“內卷式”競爭進行綜合整治,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等加以規制,以恢復市場機制、保護行業生態、促進高質量發展。本案特別之處在于,被告通過其與關聯公司分別運營的買賣兩側平臺提供相關服務。法院針對競爭關系、行為模式、損害后果等角度進行審查。
一、當事人之間的競爭關系:不必須為同業者才有競爭
經營者之間是否存在競爭關系,并不取決于經營者之間是否屬于同業者。審查經營者之間是否存在競爭關系,應關注該經營者的行為是否具有損害其他經營者經營利益的可能性、是否會基于其行為而獲得現實或潛在的經營利益,如上述條件兼具,則應認定經營者之間存在競爭關系。本案中,某商城公司與C公司雖非同業者,但二者經營行為通過消費者的行為而連接,應認定某商城公司與C公司存在競爭關系。
二、實施行為的不正當性:組織他人幫助經營者進行虛假宣傳
隨著互聯網交易蓬勃發展,通過各種方式破壞信任基礎的惡性競爭手段甚囂塵上。201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首次明確規制虛假宣傳行為,該規定延續至201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刷單炒信”并非法律用語,它指的是一種商家以擴大消費群體為目的,通過虛增交易、添加虛假評論從而形成虛假宣傳內容的競爭手段。“刷單”形成的是虛假的成交量、營業額,“炒信”形成的是虛假的用戶評價、流量數據等。因此,“刷單炒信”行為所形成的虛假交易數據與評價信息,本質上屬于對商品銷售狀況及用戶評價的虛假描述,具有明顯的誤導性,應當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定的“虛假的商業宣傳”,這種行為具有可責性。
201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制的虛假宣傳行為,區分為兩種具體情況:其一是該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商家自行實施的行為,如商家自行對其銷售的商品添加虛假評論;其二是該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經營者組織他人實施,幫助其他經營者虛假宣傳的行為,正如本案中C公司設立買賣兩側平臺,組織買賣雙方建立連接關系,并為某商城的商家刷單炒信的行為。
三、對平臺、消費者造成的損害:警惕虛假宣傳之毒
商品評論不僅是為買家、賣家提供信息的窗口,也是某商城在業界擁有良好聲譽、口碑及關注度的主要因素。C公司有償為賣家提供篩選買家服務及添加虛假商品評論、虛增交易量的服務,客觀上造成了某商城商品評論和銷售數量失真,有損某商城的市場信譽,也擾亂了某商城的商品評價體系、某商城內部各商家的競爭關系及商家參考商品評論后對商品升級改造的可行性,已然對某商城公司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同時,該服務也導致他人銷售商品在某商城中呈現的評論與消費者的真實評價、真實想法不完全吻合,足以起到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宣傳的效果,影響消費者的判斷。
當前,平臺商品評價中的虛假信息泛濫,大量的消費者在精心編織的“口碑”中迷失,誠信的商家在投機取巧的“榜單”中淪陷,電商平臺也在刷單好評中失去了公眾的信賴,對其長久經營帶來了極大的影響。法官在此提醒,“內卷式”競爭不可取,沒前途。虛假的刷單與好評,絕非無害的營銷手段,而是損害公共利益、影響行業秩序、破壞市場競爭的違法行為,法院依法懲處此類行為,以阻止“劣幣驅逐良幣”的市場亂象,凈化網絡購物環境,維護消費者和誠信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守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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