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莊志明律師
今年8月,蘇州一小伙騎電動車在綠燈起步時,與一逆行女子發生剮蹭。女子當場掏出手機拍攝視頻,反復質問小伙“是否撞人”“撞人還覺得有理嗎”,并試圖誘導其認責。小伙全程冷靜回應 “我聽交警的”“全權以交警處理結果為準”,未陷入情緒對抗。交警到場后判定女子逆行全責,但她在前往交警隊處理時半路逃逸,事后還將剪輯過的視頻發到網絡,導致小伙手機號、肖像遭曝光,生活受擾。
在現場,小伙子全程情緒穩定,理性平和,始終重復一句話:“我聽交警的。”而對方小仙女則情緒激動,暴跳如雷,但裝著理直氣壯的樣子。忒好笑的是,在交警認定對自己不利的情況下,小仙女還將針對小伙子的視頻發上網……最終形成輿情事件。
今天,“我聽交警的”輿情事件來新聞了:
![]()
8月4日,江蘇蘇州一小伙騎車與逆行女子剮蹭,女子拿出手機邊拍攝邊不停質問小伙,小伙全程教科書式回答“我聽交警的”。#我聽交警的事件有后續了# 10月15日,當事小伙透露:涉事女子已被行拘,正考慮啟動民事訴訟程序進一步追責。
如該新聞屬實,顯然小伙子徹底成功,而小仙女則徹底輸了。正應了一句老話:有理不在聲高。曾經氣勢洶洶的小仙女進號子了。
該女子(不說“小仙女”了)被拘留的法律依據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我分析,該女子錯誤有三:一錯是逆行;二錯是杠精;三錯是上網。這三個錯少一個錯,都可避免自己被拘留。
比如說上網爆料吧,完全可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條規定:“合理實施下列行為的,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
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其他行為。”
可見,為維護公共利益的,可以自行直接上網,無需經被爆料人同意。
但問題是,該女子爆料的視頻是維護公共利益嗎?顯然不是的,而是泄私憤。自己違反交通規則逆行,還帶節奏,倒打一耙,侮辱詆毀正常騎車的小伙子。女子的這系列行為當然違法。
![]()
該女子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真的是理所當然。但這理所當然的背后,必定是小伙子艱難的維權經歷。我是了解公安的,他們對網絡上的侮辱詆毀容忍度非常高,拘留一個人很難的。
總有些人擔心對噴言噴語動輒就是拘留,是不是很多人被拘留,拘留所用不下了,這問題我看根本不用擔心,如果公安真的以雷霆手段對侮辱詆毀行為的噴子進行拘留,那網上就沒有那么多噴子了。從這個角度說,將容忍度降低,對噴子能拘留則拘留,不會引起拘留所不夠用的問題。
蘇州的公安還是很給力的,該女子對男子的視頻比起網上那些搞個人攻擊的慘不忍睹的視頻來說要好多了,但仍然拘留了,說明了蘇州公安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態度,是好的,是堅決的,點贊蘇州公安。
小伙透露:涉事女子已被行拘,正考慮啟動民事訴訟程序進一步追責。進一步追責也是挺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就是小伙子民事追責的法律依據之一。
其實呢,對該女子拘留就已經達到目的了,一拘留,那就一拘定終身了,她未來的路已經走不長、走不好、走不穩了。
最后要點贊該蘇州小伙子,冷靜、淡定、睿智。說實話,如果現場小伙子但凡有一次爆粗口的地方,立馬就是一副好牌給打爛了……經驗秘訣都在這里,以靜制動,以柔克杠,奪取這場斗爭的全面勝利。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