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修訂通過《青海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共八章五十五條,新增條款主要集中在社會服務、社會優待、宜居環境和參與社會發展四個領域,主要對家庭贍養與扶養、社會保障方面充實細化了相關內容。
在家庭贍養與扶養方面,提出老年人養老以居家為基礎,家庭成員應當自覺承擔家庭責任,尊重、關心和照料老年人。新增陪護假規定,明確子女所在單位依據醫療機構出具的老年人住院證明給予獨生子女每年累計20日、非獨生子女每年累計10日的陪護假。
在社會保障方面,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實施七十周歲以上老年人高齡津貼制度,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適時調整;青海省建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逐步開展長期護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護理需求;提出依法查處針對老年人的傳銷、詐騙和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行為,保護老年人人身和財產安全。
在社會服務與宜居環境方面,提出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委托運營的方式,為符合條件的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潔、助行、助醫、助急等服務,滿足居家老年人照護服務需求;鼓勵醫療機構為失能、重病、高齡等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上門巡診、安寧療護等居家醫療服務,推動家庭醫生為老年人提供規范化簽約服;從無障礙設施建設、家庭適老化改造、人工智能應用、保留傳統服務方式等方面,對創造老年友好環境提出了具體要求。
在社會優待方面,要求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完善老年人優待政策,提高優待水平;細化辦事便利、醫療服務、交通出行、法律服務等老年人優待內容;圍繞老年人才資源開發、老年人參與社會、發展老年教育、豐富文體活動等方面明確促進老年人參與社會發展的相關要求。
此外,《條例》圍繞人口老齡化國情省情教育活動、弘揚敬老愛老傳統美德、開展先進典型宣傳等方面作出細化規定,建立“敬老月”制度,樹立尊重、關心、幫助老年人的社會風尚。《條例》將于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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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青海省民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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