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新浪微博
“福建省高級法院陳國雄、林欣宇兩法官串通福建恒聯集團老板陳欽,采納陳欽提供的虛假證據,推翻廈門海事法院公正判決進行枉法裁判,為陳欽非法謀利3000萬!經多次反映舉報,卻遭漠視和程序空轉,錯案得不到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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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7日,新浪網友“@控告福建陳欽騙國資 ”發微博,懇請@福建高院 金銀墻院長在管好自己的法官隊伍的同時,以其提供的、由公安機關破案取得的、足以推翻福建高院原審判決的新證據為依據,提請審判委員會審議,依法糾正冤假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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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料表明,陳國雄現任福建高院民三庭庭長,林欣宇現任福建高院民二庭庭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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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發博的人叫馮珠茂,系福建省順達航道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據其此前舉報稱,陳國雄、林欣宇兩法官采納虛假證據推翻廈門海事法院作出的公正判決,為恒聯集團陳欽謀利3000萬元。他拿出足以推翻福建高院枉法裁判的新證據,但福建高院經辦人居然罔顧事實,睜眼說瞎話,稱為何該新證據不在福建高院二審時出示?
實際上,在福建高院二審之后,馮珠茂才發現恒聯集團陳欽證據造假,數年來他多次向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報案,最終通過公安機關破案取得的新證據,怎么可能“穿越”到二審法院去提交?真是荒謬至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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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反映稱,2015年10月,馮珠茂與陳欽因建造連江縣可門港碼頭施工承包合同經濟糾紛一案訴至廈門海事法院,廈門海事法院經過近兩年的審理,作出了公正判決【(2015)廈海法商初字第1121號】:湖北省工業建筑集團有限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福建省順達航道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7,744,774.72元及利息,陳欽的恒聯集團對此承擔30%的清償責任。
在一審中,雙方爭議的焦點是,強風化巖施工是否按照炸礁計價的問題。針對該問題,一審判決書第23頁第3點稱:本院認為,在《分包合同》中……強風化巖應根據雙方合同約定,按照炸礁計價……
陳欽不服廈門海事法院的一審判決,上訴到福建高院。在二審中,陳欽突然改變了一審的一貫觀點,與合議庭法官陳國雄、林欣宇惡意串通,向法庭提交了一張落款時間為“2014年1月24日”的虛假《請款審批表》,謊稱順達公司員工嚴曉林自己合意把“強風化巖”施工歸類“挖泥”施工。令人意外的是,陳國雄、林欣宇兩法官竟然采納了陳欽提供的虛假《請款審批表》,對正確的一審判決進行了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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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爭議項目中,強風化巖設計方量122097萬立方,按合同約定歸類為“炸礁、清礁”(礁就是礁石),施工單價為每立方227元。而陳國雄、林欣宇法官采納陳欽提供的虛假《請款審批表》(順達公司員工嚴曉林在該審批表附表《工程進度完成量統計表》上簽字),于2018年7月6日作出的“(2017)閩民終991號”民事判決書,改判將強風化巖歸類為施工單價僅為每立方25元的“挖泥、運泥”(泥就是泥巴),致使兩者相差24663594元。加上利息和資金成本,兩法官“以法之名”為陳欽非法謀利超3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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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珠茂提出疑問,嚴曉林作為順達公司的一名普通員工,在工程項目設計沒有進行任何變更、施工亦未變更的情況下,怎么可能擅自做主把合同上約定的2000多萬元的工程款無緣無故送給了陳欽?這完全不符合常理。
在馮珠茂的不斷控告下,連江縣公安局于2025年5月8日受理了順達公司被合同詐騙一案【受理單號[2025]00006號】。連江公安針對2014年1月24日《請款審批表》及其附表的真實性,找當事人楊海強、嚴曉林進行調查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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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海強到連江公安局現場做筆錄,證實2014年1月24日這張請款表不是真實的,并提供了相應證據。
嚴曉林是通過辦案人員孫義群等其他警察在場,多次電話詢問,證實了嚴曉林寫的說明,2014年1月24日這張《請款審批表》及附表不是事實。嚴曉林說:我的說明書里面已經寫得很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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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查明合同上“湖北工建”負責人一欄“陳剛”的簽名,不是陳剛本人所簽,陳剛到公安機關做筆錄時承認了。陳欽在公安機關做的筆錄,也承認合同上的“陳剛”是他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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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公安還派人去湖北工建調查落實,合同上簽字的“陳剛”不是湖北工建的員工,湖北工建沒有與順達公司郵箱來往過,恒聯集團周訓琳郵箱與順達公司來往是湖北工建唯一的代表也得到了證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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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湖北工建提供給二審的證據——2014年1月24日的《請款審批表》及其附表是假的、提供給福建高院和最高法院的答辯狀也是假的,均為陳欽一手操作。對此,馮珠茂已再次申請福建高院糾正錯案,并請求福建高院向連江縣公安局調取相關筆錄和資料。當然,關于上述主張,順達公司也是有真憑實據的。
陳欽有錢有勢,串通福建高院陳國雄、林欣宇兩法官用虛假證據贏得官司,非法獲利超3000萬元。在馮珠茂對這起冤假錯案進行申訴、甚至在向中央巡視組實名舉報的過程中,陳欽繼續用金錢鋪路,腐蝕相關司法工作人員,致使冤假錯案遲遲得不到糾正。
于此,馮珠茂懇請福建高院金銀墻院長盡快通過審判監督程序糾正這起冤假錯案,落實最高人民法院張軍院長“如我在訴”精神,讓人民群眾親身感受司法的公平正義。
附反映報告、院長糾錯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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