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遼某漁36XX5”等18艘鋼質機動漁船在海洋伏季休漁期間未按規定回船籍港休漁并擅自拆卸導航安全設備案
【基本案情】2025年6月5日,農業農村部會同沿海省份漁政執法機構赴江蘇省開展異地休漁漁船執法監管督導,在江蘇省鹽城市大豐區川東港發現遼某漁36XX5等18艘鋼質機動漁船的北斗設備被拆卸并存放于川東港岸邊移動集裝箱板房內。經查,該18艘漁船均未向遼寧省營口市、丹東市漁業主管部門報備,擅自拆卸船上北斗安全導航設備,涉案18艘漁船未按規定回船籍港(營口、丹東)休漁。
【查處結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員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第四十四條、《遼寧省海洋漁業船舶導航安全設備使用暫行規定》第三條之規定,遼寧省農業農村廳作出對每名當事船長擅自拆卸導航安全設備的行為罰款20000元、未服從漁業生產秩序管理的行為罰款10000元,18艘漁船共計罰款540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典型意義】該案中,當事人拆卸并藏匿漁船導航安全設備,制造在港休漁假象,惡意逃避監管,嚴重破壞海洋伏季休漁秩序并存在重大漁業安全生產隱患。根據海洋伏季休漁管理規定,休漁漁船原則上應當回所屬船籍港休漁,因特殊情況確實不能回船籍港休漁的,須經船籍港所在地省級漁業主管部門確認,統一安排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船籍港臨近碼頭停靠。涉案漁船不服從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漁業生產秩序的管理,未經批準未回船籍港休漁,違反了海洋伏季休漁管理制度。該案中,因違法行為發生地位于江蘇省管轄范圍內,經農業農村部指定管轄,我省依法取得管轄權,對查處轉港省外作業漁船違法行為具有示范意義。
二、“遼某漁21XX2”船招用未取得規定證件的人員在漁業船舶上工作并在船工作期間利用漁業船舶超載人員案
【基本案情】2025年6月27日12時9分,遼寧省海洋與漁業行政執法總隊執法人員在執行伏季休漁巡航檢查時發現遼某漁21XX2船,執法人員依法登臨檢查該船。經查該船為伏休期批復從事特殊作業漁船,鋼質、船長11.98米、主機功率為26.4千瓦,核定乘員3人;船上共有5名船員,1人未持有相應有效漁業船員證書。船舶所有人兼機駕長馬某招用未取得規定證件的人員在漁業船舶上工作并在船工作期間利用漁業船舶超載人員。
【查處結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員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八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三十四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遼寧省海洋與漁業行政執法總隊對當事人馬某作出罰款3.6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并對其記9分。
【典型意義】本案中,馬某招用無證人員上船工作,既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員管理辦法》關于漁業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不得招用未持有有效漁業船員證書的人員上船工作的規定,也危害了船舶適航性,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關于“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的規定進行處理。
馬某利用漁業船舶超載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員管理辦法》關于漁業船員不得利用漁業船舶超載人員的規定,應與招用無證人員上船工作的行為分別裁量,合并執行。
執法人員通過登臨檢查,核實船舶作業資質(伏休期特殊作業批復)、人員配置(核定乘員與實際船員數量)、船員資質(證書持有情況)等關鍵信息,精準發現并查處“無證上崗”與“超載”兩類違法行為,既維護了漁業船員管理秩序,也防范了超載帶來的海上航行風險,為查處類似案件提供了重要參考。
三、“遼某漁運55XX6”等7艘漁船擅自拆卸導航安全設備案
【基本案情】2025年3月29日,遼某漁運55XX6等7艘漁船陸續從莊河南尖漁港駛離,正常離港后通過拆卸北斗導航設備的方式隱匿漁船航行軌跡,到東經124度線附近從事捕撈作業。3月30日,遼某漁運25XX6船從莊河南尖漁港駛離,作為收鮮船,負責轉運其余7艘漁船捕撈的漁獲物,分別于4月3日、6日、8日先后三次,在東經124度線以西完成漁獲物轉運后返回莊河南尖港,由各船經營人分銷各自漁獲物。4月10日,遼某漁運25XX6船準備前往東經124度線附近海域進行漁獲物轉運,拆卸北斗導航設備后將北斗導航設備錨定在海中,4月11日被丹東市漁政執法船巡航檢查時發現后移交大連市漁業行政執法機關。
經查,涉案8艘漁船船長涉嫌擅自拆卸導航安全設備,其中遼某漁運55XX6漁船船長賈某龍,2025年3月17日因擅自屏蔽導航安全設備被處罰,賈某龍涉嫌一年內兩次擅自拆卸、屏蔽導航安全設備。
【查處結果】依據《遼寧省海洋漁業船舶導航安全設備使用暫行規定》第三條之規定,大連市海洋發展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對遼某漁運25XX6號等7艘漁船船長作出每人罰款人民幣2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遼某漁運55XX6漁船船長賈某龍作出罰款人民幣12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典型意義】本案對擅自拆卸屏蔽導航安全設備進行了查處。擅自拆卸、屏蔽導航安全設備,不僅違法,更置船員生命于巨大風險之中。本案對7名首次違法船長均處以2萬元罰款,彰顯了對此類違法行為的“零容忍”態度。其中,賈某龍案教訓更為深刻,其短期內連續實施同類違法行為,最終受到罰款12萬元的嚴厲行政處罰。這警示所有漁業船舶船長,切莫心存僥幸,以身試法,對違法行為必須立即、徹底改正,否則將付出高昂代價。北斗等漁業船舶導航安全設備是保障海上生命財產安全、實施有效監管、應對突發事件的基礎設施。
本案的查處,有力地維護了漁業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嚴肅性,特別是查處了“一年內兩次”拆卸、屏蔽導航安全設備的嚴重違法行為,清晰地傳遞了“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強烈信號,對遏制此類逃避監管的違法行為具有重要的示范和震懾作用。
四、“遼某漁養25XX3”船未依法取得捕撈許可證擅自進行捕撈、招用未按照規定取得漁業船員證書的人員在漁業船舶上工作案
【基本案情】2025年1月11日17時,丹東市海洋與漁業行政執法隊中國漁政21205執法船巡航檢查中發現遼某漁養25XX3漁船正在捕撈作業,執法人員登臨檢查。經查,該船為鋼質養殖漁船,船長31.8米、主機功率340千瓦,船上7人,其中3人未取得漁業船員證書。當事人趙某國涉嫌未依法取得捕撈許可證擅自進行捕撈和招用未取得漁業船員證書的人員在漁業船舶上工作。
【查處結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員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三十四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七條、《遼寧省漁業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丹東市海洋與漁業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對該船實際經營人趙某國未依法取得捕撈許可證擅自進行捕撈、招用未按照規定取得漁業船員證書的人員在漁業船舶上工作的違法行為合計罰款13萬元。對該船船長高某剛未確保漁業船舶和船員在開航時處于適航、適任狀態的違法行為罰款1萬元,同時對船長高某剛記3分。
【典型意義】漁業捕撈許可證制度是漁業管理基本制度之一,對于捕撈業的長期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未依法取得捕撈許可證擅自進行捕撈侵犯了漁民的合法捕撈權益,嚴厲查處此類違法行為能夠有效維護漁業生產秩序,促進漁業良性發展。
按規定配備漁業職務船員,是漁業船舶安全航行和作業的前提條件,對保障漁民人身財產安全至關重要。本案中,當事漁船在出航期間,在船工作人員未取得漁業船員證書,具有較大的安全隱患,體現出船舶經營人、船長遵法意識、安全生產意識淡薄,依法處罰,能夠進一步強化相關責任人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意識,發揮震懾作用。
按照《丹東市嚴厲打擊涉漁違法違規行為“十一項措施”的通告》要求,丹東市海洋與漁業局作出行政處罰同時,加強對違法行為人的教育整改。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了安全生產教育,組織涉案人員觀看了安全生產、案例警示片,簽訂承諾書。做到了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完成整改閉環管理,不留隱患死角,對于行政機關強化漁業安全監管具有典型意義。
五、“遼某漁25XX6”船超航區、超風級航行作業案
【基本案情】2025年3月26日10時23分,中國漁政21201執法船在開展海上巡航檢查時,通過船載涉海漁船智能監管系統發現遼某漁25XX6漁船船位顯示在39°18′N,123°45′E附近海域,且處于航行狀態,遂前往對該船進行現場檢查:該船系木質漁船,船長23.51米,主機功率236千瓦,型寬6.0米,船舶檢驗證書記載核定航區為沿海航區,船長為蔣某峰。
案發當日,丹東市海洋與漁業局發布天氣預警信息,提示涉案海域西北風6級、陣風7-9級,同時下發《關于做好漁船防御大風大浪工作的緊急通知》,明確要求北緯39°25′以北海域外,海上所有漁船就近擇港避風,嚴禁漁船滯留風險海域錨泊,在港漁船一律禁止出航。
經調查,船長蔣某峰在收到且知曉該天氣預警的情況下,于3月26日凌晨4時許駕駛遼某漁25XX6漁船從東港市海洋紅水口碼頭離港出海,8時許到達39°16′N,123°45′E附近海域利用流刺網從事捕撈作業;后于10時23分在39°18′N,123°45′E附近海域航行時因超航區、超風級航行作業被中國漁政21201執法船查獲。
【查處結果】依據《國內海洋漁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第一篇總則1.9.1.3條、《遼寧省海洋漁業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一條第(二)項、《遼寧省海洋漁業安全管理條例》釋義第二十三條、《遼寧省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2025版漁業部分)》第44項之規定,丹東市海洋與漁業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對該船船長蔣某峰超航區、超風級航行作業的違法行為罰款2500元。
【典型意義】本案中,當事人明知大風預警仍冒險出海,構成超航區和超風級作業“雙重違法”,具有很大的事故危險性。執法機關采用智能監管系統與海上執法船動態結合的巡航檢查模式,對海上漁船進行實時監測,及時發現違規出海作業行為,高效精準予以打擊,起到了防患未然、事半功倍的效果。在處罰階段,執法機關按照漁船的船長、功率、核定航區,準確定性事實,依規實施裁量,糾正違法行為,充分貫徹落實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關于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要求。
六、“遼某漁15XX8”船未按規定辦理漁業船舶進出港報告手續案
【基本案情】2025年3月17日11時36分,遼寧省海洋與漁業行政執法總隊中國漁政21009船執法人員在執行春季漁業安全生產巡航檢查時,于2-5漁區(E121°11.1040′,N40°43.8983′)發現遼某漁15XX8船正在航行。執法人員依法登臨檢查該船,未發現漁獲物。該船北斗導航安全設備狀態正常;船員均持有有效漁業船員證書。經查詢漁港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及遼漁安進出港報告查詢系統,該船出港未履行報告手續。當事人井某德涉嫌未按規定辦理漁業船舶進出港報告手續。
【查處結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員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六項、第四十四條、農業農村部《關于施行漁船進出漁港報告制度的通告》第三條之規定,遼寧省海洋與漁業行政執法總隊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對該船船長井某德未按規定辦理漁業船舶進出港報告手續的違法行為罰款人民幣1萬元,同時記3分。
【典型意義】漁船進出港報告制度是漁業主管部門強化漁港管理、掌握船舶動態、壓實安全生產責任的重要制度。作為漁船安全生產直接責任人,船長必須深刻認識進出港報告制度對保障航行安全、防范海上事故的關鍵作用,嚴格履行法定職責。漁船每次進出港前,船長須通過“漁港通”“遼漁安”APP如實填報船舶信息、船員資質、作業區域及航行計劃等關鍵內容,確保報告內容完整、真實、及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通過涉海漁船監管平臺全天候監測海上作業漁船動態,對未報送進出港報告的漁船實施“即查即核即處”。對未履行報告手續擅自離港、虛假填報或故意隱瞞信息的行為,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將依法追究船長主體責任,堅決遏制因責任缺失引發的安全風險。除了行政處罰之外,漁業行政主管部門還對違規未報的船長實行“雙整改”機制。一是立即補報,如超時,須填寫紙質報告單并提交至出港漁港監管機構,內容須與電子報告完全一致。二是現場實訓,由執法人員監督船長通過“漁港通”“遼漁安”APP逐項完成進出港報告操作,確保其熟練掌握填報流程及規范要求。通過“處罰警示+教育糾偏”雙重手段,推動船長從“被動應付”轉向“主動履責”,切實筑牢制度執行的意識和能力基礎。
七、“魯長漁運60XX8號”船不服從漁業生產秩序管理案
【基本案情】2025年5月15日19時,魯長漁運60XX8號漁船從山東長島出海,于5月16日10時到達大連市長海縣小長山島運輸蝦夷貝苗。此后向旅順陳家村海域航行,中途航行至龍王塘漁港避風過程中被市海洋發展局執法人員查獲。經調查,該船經山東、遼寧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從2025年5月15日起,由山東長島至大連市旅順口區從事養殖水產品運輸活動,但該船本航次未按照批準的航線運輸作業。
【查處結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員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四十四條之規定,大連市海洋發展局認定“魯長漁運60XX8號”船船長不服從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對漁業生產秩序的管理,責令其停航整改,對其作出罰款6000元的處罰決定。
【典型意義】為維護海洋伏季休漁秩序,經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海洋伏季休漁期間從事養殖水產品運輸作業的漁船,應嚴格遵守航行、作業要求,按照核準航線等條件作業,不得濫用特許政策。經批準在伏休期間作業的漁船未按核準航線運輸養殖水產品,可認定為不服從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依據職責對漁業生產秩序的管理,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員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八、“遼某某漁51XX1”船超風級航行作業案
【基本案情】2025年3月4日14時,大連市海洋發展局執法人員對遼某某漁51XX1號漁船大風天氣出海作業的情況進行檢查。經調查,當事人于2025年3月3日早上6時至2025年3月3日上午9時期間,擔任船長駕駛遼某某漁51XX1號漁船出海作業,該船船長7.5米。根據大連氣象信息,3日白天大連南部近海及沿海地區,偏北風6級、陣風7-8級。當事人涉嫌駕駛漁業船舶超風級航行作業。
【查處結果】依據《遼寧省海洋漁業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大連市海洋發展局責令當事人停航整改,對該漁船船長駕駛漁業船舶超風級航行作業的違法行為罰款1000元。
【典型意義】漁船“四超”(超員、超載、超風級、超航區)易導致人員落水、船體傾覆,存在較大安全隱患。特別是中小型漁船自身抗風等級低,超風級出海航行極易發生安全事故。廣大漁民需提高警惕,自覺接受和服從各級指揮調度,正確處理安全與生產、安全與效益的關系,牢固樹立“安全就是最高效益”意識,做到警鐘長鳴,確保漁船生產安全。
九、“遼某某漁養61***”船未依法取得捕撈許可證擅自進行捕撈、擅自拆卸導航安全設備案,“遼大金漁21***”船擅自拆卸導航安全設備案
【基本案情】2025年6月10日,大連市海洋發展局執法人員在三山島海域檢查發現,遼某某漁養61***號漁船正在從事捕撈生產作業且船上北斗設備經核查為“遼某某漁21***號”北斗設備。經調查,遼某某漁養61***號船長擅自拆卸本船北斗設備后,將其隱藏放置在另一艘刷寫同樣船名號的“三無”船舶上,并將遼某某漁21***號漁船北斗設備放置在本船上,試圖以此逃避監管從事禁漁期非法捕撈作業。執法人員現場將涉案“三無”船舶吊裝上岸,并按規定啟動處罰沒收、拆解程序。
【查處結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員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遼寧省漁業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五目、《遼寧省海洋漁業船舶導航安全設備使用暫行規定》第三條之規定,大連市海洋發展局對遼某某漁養61***號漁船實際經營人未依法取得捕撈許可證擅自進行捕撈行為作出罰款2萬元的處罰決定;對遼某某漁養61***號漁船船長、遼某某漁21***號漁船船長擅自拆卸導航安全設備行為責令停航整改,并分別作出罰款2萬元的處罰決定。
【典型意義】養殖漁船通過拆卸、隱藏、替換導航安全設備方式,試圖逃避監管在禁漁期進行非法捕撈作業。執法部門對案涉“三無船舶”“無證捕撈”“拆卸北斗”三種違法行為實施并案從嚴查處,打出“沒收+罰款+停航”的組合拳,嚴厲打擊養殖漁船利用養殖身份,通過擅自拆卸北斗導航安全設備方式掩護禁漁期非法捕撈作業的違法行為。
十、“津某漁運04XX8”船未按規定開啟和使用安全通導設備案
【基本案情】2025年4月19日中國漁政21016檢查至39°37′N,123°55′E發現津某漁運04XX8船處于錨泊狀態,執法人員出示執法證后依法登臨檢查。船員符合最低配員標準;北斗、AIS天線安裝正常,北斗無顯示屏,AIS處于關閉狀態。
【查處結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員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第四十四條、《遼寧省海洋漁業船舶導航安全設備使用暫行規定》第三條之規定,遼寧省農業農村廳對當事人作出罰款人民幣20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典型意義】因涉案漁船為外省漁船,不適用《遼寧省海洋漁業船舶導航安全設備使用暫行規定》。當事人未按規定開啟和使用安全通導設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員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四)確保漁業船舶依法進行漁業生產,正確合法使用漁具漁法,在船人員遵守相關資源養護法律法規,按規定填寫漁撈日志,并按規定開啟和使用安全通導設備;”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員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為保證同案同罰,參照《遼寧省海洋漁業船舶導航安全設備使用暫行規定》,罰款20000元。
(信息來源:東北新聞網農業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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