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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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基本案情
A公司是行業內有一定知名度的網絡游戲公司,B公司是某職場社交網站及APP的運營者。2022年9月23日,謝某在某職場社交平臺發貼吐槽A公司以各種理由不給離職證明等。事實是謝某8月26日在A公司3個月試用期滿離職時因對公司“未通過試用期”離職理由不滿,借故拒收A公司向其寄送的《離職證明》,使快遞退件。9月24日,A公司發現謝某該貼后,多次向某職場社交平臺舉報,投訴該帖含不實言論要求刪帖。平臺助手在與A公司溝通過程中聲稱無法下架或刪帖,并提供了三個處理方式,但表示前兩個免費方式“沒用”,付費“澄清”效果好。當A公司舉報人發送舉報未能通過平臺審核的截圖時,平臺助手又以“這個帖子內容我看了舉報挺難的”“目前的案例來說企業澄清之后基本上就不會發酵了”等表述推銷“澄清服務”。9月26日,A公司表露意向購買“口碑服務”套餐,平臺助手發送服務合同(最低一年10萬)后,才提供了B公司官方舉報投訴網址。9月27日,A公司向平臺助手提供的上述網址提交舉報材料及相關證據,同日獲平臺反饋投訴初審已通過。
9月27-30日,被控帖子在某職場社交平臺APP “游戲”行業“熱榜”排名第一;10月9日,“抖音”APP、“雷鋒網”有顯示于10月6日發布的對被控帖子的解說視頻(部分含對A公司負面評論)。A公司發現后訴至法院,主張B公司實施了兩項不正當競爭行為:1.知悉被控帖子含有虛假信息后,作為平臺運營方不但未采取有效措施更主動散布虛假信息,致使虛假信息廣泛傳播,損害了A公司聲譽,構成商業詆毀;2.收到投訴后以無法刪除虛假信息為借口借機兜售有償刪帖服務,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
法院審理后支持了A公司的侵權主張,判決B公司共賠償A公司20萬元,并在某職場社交網站和APP首頁顯著位置連續三日發布聲明消除不良影響。
02?
法官說法?????????????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 三級高級法官 郭小玲表示:
1.網絡空間并非法外之地。網絡運營商/平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明知他人發布的網帖含有可能會損害他人聲譽的虛假信息,不僅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屏蔽或阻止,更主動實施技術手段促進虛假信息的傳播,放任并最終導致損害他人聲譽不良后果的發生,行為與主動傳播虛假信息無異,構成商業詆毀不正當競爭行為。在客觀上存在能夠利用資源優勢人為操控“榜單”排名且自身存在該重大嫌疑的情況下,單純的“算法技術推薦”不能成為網絡運營商/平臺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藉口。
2.上述情形下,若發帖人并無與網絡運營商/平臺實施商業詆毀行為的意思聯絡或共同行為,網絡運營商/平臺僅是單純地利用他人含有虛假信息的網帖作為謀取自身不正當利益的工具,應認定網絡運營商/平臺為直接侵權行為人,而非提供網絡空間的幫助侵權人。
3.若網絡運營商/平臺不僅未履行平臺應盡之責,更試圖利用舉報人急于澄清、不想事態擴大的心態“趁火打劫”推銷產品,甚至采取不正當手段“逼單”,違背了商業道德和應普遍遵守的誠實信用原則,屬于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制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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