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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入境香港特區男旅客因進口未完稅香煙,未有向海關人員作出申報,以及進口另類吸煙產品,違反《應課稅品條例》和《進出口條例》,今日(十月二十四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各被判處監禁四個月至五個月,和罰款一千元。
海關人員于八月十四日在香港特區國際機場截查兩名分別二十九歲及三十歲的抵港男旅客,隨后在他們攜帶的個人行李內分別檢獲約二萬九千四百支未完稅香煙和約二萬五千八百件另類吸煙產品,估計市值和應科稅值分別約十九萬七千元及約九萬七千元;以及約二萬八千八百支未完稅香煙和約四萬三千件另類吸煙產品,估計市值和應科稅值分別約二十四萬七千元及約九萬五千元。該兩名男旅客隨即被捕。該名二十九歲男旅客今日被法院判處監禁四個月及罰款一千元,而該名三十歲男旅客則被判處監禁五個月及罰款一千元。
香港特區海關對判刑表示歡迎,監禁判刑具相當阻嚇作用,并充分反映罪行的嚴重性。
根據《應課稅品條例》,煙草屬應課稅品。任何人士若進口、處理、管有、售賣或購買私煙,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二百萬元及監禁七年。
根據《進出口條例》,任何人進口另類吸煙產品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二百萬元及監禁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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