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前段時間我在今日頭條發表一篇文章《仲裁機構異地開展業務的可行性、必要性分析》,認為仲裁機構異地開展業務已成為我國仲裁制度發展的明確趨勢,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據和迫切的現實需求。但文章發表后,有人提出反對意見:仲裁機構不是行政機構,不存在根據行政區劃設置的問題,既然沒案源那就應該不允許設置或者關閉!中西部地區的仲裁員完全可以投奔案源多的仲裁機構。且北上廣深等地的仲裁機構也不太支持中西部地區的仲裁機構到東部地區展業,認為未來可能剩幾十家仲裁機構就行了,現在仲裁機構實在太多了。而支持意見認為,現在的仲裁機構不是多了,而是少了,由于一個地級市才能設一家仲裁機構,而法院卻有好幾家甚至十幾家,跟法院比,仲裁機構的數量太少了。未來糾紛解決的主要途徑,應當主要要靠仲裁和調解,最后到訴訟到法院的只能是少部分,因此,完全支持中西部地區的仲裁機構到東部地區開展業務,甚至可以考慮一個地級市設置兩家甚至多家仲裁機構,形成良性競爭,以分流更多訴訟案件,減輕司法壓力。為此,今天就仲裁機構異地開展業務的利弊分析及立法展望,簡要說明我的觀點。
【主文】
2025年修訂的《仲裁法》(以下簡稱“新法”)第三十條明確“仲裁地”制度,允許當事人自由約定仲裁地,打破傳統“機構所在地”限制;第八十二條新增涉外仲裁特別規則,支持自貿區、自貿港等區域設立國際仲裁機構。然而,實踐中對自收自支機構異地展業的爭議持續存在:一方主張應允許其跨區域競爭以優化資源配置,另一方則擔憂無序擴張導致監管失效。本文結合新法框架,聚焦自收自支機構的異地展業問題,分析其形態、利弊及規范路徑。
一、仲裁機構異地展業的法律基礎與實踐形態 (一)法律基礎與政策導向
1.新法突破性規定
仲裁地制度:新法第三十條規定,仲裁地可作為程序法適用和司法管轄的依據,允許當事人自由約定,打破傳統“機構所在地”限制。
公益性定位:第十三條明確仲裁機構為“公益性非營利法人”,其設立需經省級司法行政部門登記,但未禁止異地服務。
2.自收自支機構的特殊性
自收自支仲裁機構不依靠國家財政,通過市場化運營實現財務獨立,其設立初衷即包含服務全國市場的功能。新法允許其跨區域展業,旨在打破地方壟斷,提升仲裁公信力。
(二)仲裁機構異地展業的實踐形態
1.當事人約定異地仲裁
定義: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明確約定由某仲裁機構(如北京仲裁委)在異地(如上海)審理案件,仲裁程序在約定地開展。
法律依據:新法第十八條承認當事人意思自治優先,仲裁地選擇不受機構注冊地限制。
2.仲裁機構異地設立服務網點
定義:自收自支機構在異地設立服務點或臨時仲裁庭,提供立案、證據交換等服務,但裁決仍由總部出具。
典型案例:廣州仲裁委在東莞設立服務點,通過“云仲裁”平臺遠程審理案件,裁決書加蓋總部公章。
3.臨時仲裁與特別仲裁
定義:根據新法第九十一條,在自貿區、自貿港等區域,當事人可約定由符合條件的人員組成臨時仲裁庭,按約定規則處理涉外糾紛。
適用場景:適用于跨境商事糾紛,需向仲裁協會備案臨時仲裁裁決。
二、支持仲裁機構異地展業的依據與優勢
支持者認為,仲裁機構異地開展業務具有合理性、合法性(前文已論述,不再重復),且有利于優化資源配置與提升效率。
1.案源分布與機構能力錯配
全國285家仲裁機構中,自收自支機構占比不足40%,但集中于東部經濟發達地區(如上海、深圳),案源高度飽和;中西部自收自支機構案源不足,服務能力閑置。異地展業可促進資源流動。
2.降低當事人成本
異地展業可減少當事人跨地域參與仲裁的交通、時間成本。例如,某西安企業通過北京仲裁委上海服務點解決與外資企業的合同糾紛,全程線上完成,節省大量差旅費用。
三、反對仲裁機構異地展業的觀點
反對者認為,仲裁機構異地開展業務存在監管挑戰。
1.裁決執行風險
若異地展業未備案或程序不透明,可能被法院以“程序違法”為由拒絕執行。例如,2024年某西部仲裁委在東部異地審理案件,因未向當地司法局備案,裁決遭法院撤銷。
2.利益沖突隱患
自收自支機構若過度依賴異地業務,可能因商業利益影響裁決中立性。例如,某機構為爭奪案源,默許仲裁員與當事人私下接觸,引發撤裁爭議。
3.服務質量參差不齊
部分機構為降低成本,在異地展業中簡化程序(如減少質證環節),導致裁決質量下降,損害行業聲譽。
根據上面分析,反對自收自支機構異地展業的觀點,并無法條和理論依據,主要是擔憂實踐操作過程中出現問題。
四、立法展望:構建開放包容、協同高效的仲裁生態體系
1.建立“負面清單+備案承諾”模式
負面清單:明確禁止異地展業中的不當競爭行為(如惡意低價攬案、詆毀同業機構),否則列入負面清單。
備案承諾:仲裁機構異地展業前可向當地司法行政機關提交《誠信展業承諾書》,承諾遵守展業地司法審查標準,并向社會公開服務標準與收費細則。當地司法行政機關不予備案的,不影響仲裁機構異地開展業務。
2.打造國家級仲裁云平臺
依托新法第十一條在線仲裁規則,整合現有仲裁機構系統,搭建統一入口的“中國仲裁云平臺”,支持跨地立案、智能合約執行等功能。例如,當事人可通過平臺提交電子證據,AI系統自動生成證據目錄并同步至多地仲裁庭。
3.推動仲裁與調解、訴訟深度銜接
根據新法第六十六條關于司法審查效率的規定,建議建立“仲裁-調解-訴訟”一站式服務中心,對異地仲裁案件實行“優先立案、快速執行”機制。
綜上,2025年《仲裁法》的修訂,標志著我國仲裁制度從“本土化”向“全國化”的歷史性跨越。通過構建開放包容的監管框架、技術驅動的數字生態、協同高效的治理體系,我國仲裁機構有望在爭議解決市場中占據核心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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