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實告知義務”是保險合同的基石,但在理賠實踐中,保險公司有時會濫用此條款,即使未告知的內容與所患重疾毫無關聯,也試圖以此為由解除合同并拒賠。君審律所在北京市代理的一起甲狀腺癌理賠案,通過精準論證未告知事項與保險事故之間缺乏因果關系,并猛攻保險公司的明確說明義務,成功為客戶駁回了拒賠決定,獲賠8萬元。
一、 案情回顧:甲狀腺癌確診與未告知的“胃炎”病史
2020年,陳先生(化名)投保了一份重疾險。在健康告知環節,對于問卷中的各類疾病詢問,陳先生基于自身認知均勾選“否”。2022年,陳先生體檢發現甲狀腺結節,后經穿刺確診為“甲狀腺乳頭狀癌”,并接受手術治療。
保險公司理賠調查時,查悉陳先生在投保前兩年曾因“慢性淺表性胃炎”有過門診就診和服藥記錄。保險公司隨即下達《拒賠通知書》,理由是:陳先生未如實告知其“胃炎”病史,該事項足以影響保險公司的承保決定,故解除合同,對本次甲狀腺癌不予賠付。
二、 保險公司的拒賠理由與爭議焦點
保險公司的拒賠邏輯試圖建立一個寬泛的關聯:存在未告知事項 → 該事項屬于健康異常 → 故影響整體健康狀況評估 → 影響承保決定 → 有權解約并拒賠。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
被保險人未告知的、位于消化系統的“慢性淺表性胃炎”這一常見良性疾病,與其數年后發生的、位于內分泌系統的“甲狀腺癌”之間,是否存在任何醫學上的因果關系?該未告知事項是否足以導致保險公司對本次“甲狀腺癌”風險做出不同的承保決定?
三、 君審律所的法律分析與訴訟策略
我們認為,保險公司的論證鏈條脆弱,是對如實告知義務的濫用。我們的核心策略是進行徹底的因果關聯切割,并攻擊其程序瑕疵。
- 論證疾病部位的獨立性與無關聯性。
我們提交了權威的消化內科學和內分泌學資料,向法庭清晰地闡明:“慢性淺表性胃炎”是極為常見的消化系統良性疾病,與飲食、壓力等因素相關。而“甲狀腺癌”是起源于甲狀腺濾泡上皮或濾泡旁上皮細胞的惡性腫瘤,其發病與電離輻射、遺傳、碘攝入等因素相關。二者在發病器官、病理性質、病因機制上毫無關聯 - 緊扣“近因原則”與“因果關系”。
我們向法庭重申,《保險法》第十六條的核心在于,未告知的事項必須與發生的保險事故有直接因果關聯。本案的保險事故是“甲狀腺癌”。保險公司未能也無法提供任何證據證明,數年前的胃炎是導致陳先生罹患甲狀腺癌的原因。因此,該未告知事項對于本案而言,并非法律意義上的“重要事實”。 - 猛攻保險公司的“明確說明義務”履行不足。
《保險法》第十七條是我們的程序利器。我們強調,健康告知問卷中的每一項都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公司必須證明其已就“慢性胃炎”屬于需告知的范疇以及不如實告知的嚴重后果,向陳先生作出了明確的解釋。我們要求保險公司提供其已履行該義務的證據(如雙錄視頻、經投保人確認的理解聲明等)。在實踐中,保險公司幾乎無法提供此類證據。 - 質疑保險公司的核保邏輯與舉證責任。
我們尖銳地指出,即使陳先生當時告知了“慢性淺表性胃炎”,保險公司的合理核保決策是什么?是標準體承保?還是對胃部相關疾病作責任除外?但無論如何,絕無可能因此拒保“甲狀腺癌”這一完全獨立的風險。保險公司必須為其“會影響承保決定”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
四、 法院判決與案件結果
北京市某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完全采納了君審律所的代理意見。法院認為,保險公司未能證明陳先生未告知的“慢性淺表性胃炎”與其后罹患的“甲狀腺癌”之間存在醫學上的關聯性。該未告知事項對于本案保險事故的發生而言,并非重要事實,不足以影響保險公司對甲狀腺癌的承保決定。同時,保險公司未能充分舉證證明其已就健康告知內容履行了明確的說明義務。保險公司的拒賠理由不能成立。判決保險公司向陳先生支付重大疾病保險金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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