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實告知義務”是保險合同的基石,但其適用邊界必須清晰。保險公司在理賠調查時,時常追溯投保人多年的醫療記錄,尋找任何未告知的異常作為拒賠理由,即使這些異常與所患重疾毫無關聯。君審律所在鄭州市代理的一起肺癌理賠案,成功論證了“高血壓”與“肺癌”之間缺乏法律所要求的因果關系,駁倒了保險公司的拒賠主張,為客戶贏得12萬元保險金。
一、 案情回顧:肺癌確診與未告知的“高血壓”史
2019年,張先生(化名)投保了一份重疾險。在投保時,對于健康告知問卷的詢問,張先生基于自身認知均勾選“否”。2022年,張先生因持續咳嗽、胸痛入院,不幸被確診為“肺鱗癌”,并接受了肺葉切除術。
保險公司在理賠調查中發現,張先生在投保前兩年的體檢報告中曾有“血壓偏高”的記錄,但并未確診為高血壓,也未曾因此就醫服藥。保險公司據此認為,張先生未如實告知其“高血壓”病史,該事項屬于重要健康異常,足以影響其承保決定,故解除保險合同,拒絕賠付本次肺癌保險金。
二、 保險公司的拒賠理由與爭議焦點
保險公司的拒賠邏輯試圖建立一個寬泛的聯系:存在未告知的健康異常(血壓偏高)→ 該異常屬于心血管風險 → 故影響整體健康狀況評估 → 影響承保決定 → 有權解約并拒賠。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
1. 投保前未經診斷和治療的“血壓偏高”記錄,是否構成必須告知的“高血壓病史”?
2. 即使構成未告知,該事項與所患“肺癌”之間是否存在足以影響承保決定的因果關系?
三、 君審律所的法律分析與訴訟策略
我們認為,保險公司的論證牽強附會,完全混淆了不同系統的疾病風險。我們的核心策略是進行精準的因果關聯切割。
- 論證“血壓偏高”不等于“高血壓病”,且與肺癌無關聯。
我們向法庭提交了內科學權威資料,指出單次或偶爾的“血壓偏高”記錄,在臨床意義上遠未達到“高血壓病”的診斷標準。更重要的是,我們清晰地闡述了“高血壓”是心血管系統疾病,其病因、病理與呼吸系統的“肺癌”在醫學上分屬不同領域,不存在任何已知的直接因果關系。保險公司的邏輯,相當于用心臟病的風險因素來拒賠肺癌,這在醫學上是站不住腳的。 - 緊扣“近因原則”與“因果關系”。
我們強調,《保險法》第十六條中“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事項,必須與發生的保險事故有直接關聯。本案的保險事故是“肺癌”。保險公司無法提供任何證據證明,數年前的血壓偏高記錄是導致張先生罹患肺癌的原因。因此,該未告知事項對于本案肺癌的承保而言,并非法律意義上的“重要事實”。 - 質疑保險公司的核保邏輯與舉證責任。
我們尖銳地指出,即使張先生當時告知了“血壓偏高”,保險公司的核保決策會是什么?是標準體承保?是加費?還是對心腦血管疾病責任除外?但無論如何,絕無可能因此拒保“肺癌”這一完全獨立的疾病風險。保險公司必須為其“會影響承保決定”的主張承擔嚴格的舉證責任。 - 抨擊保險公司濫用告知義務。
我們陳情,保險公司這種在出險后,竭力翻找與被保險疾病無關的陳年輕微異常作為拒賠借口的行為,是一種不誠信的理賠策略,嚴重違背了最大誠信原則,試圖利用格式條款的優勢地位逃避賠償責任。
四、 法院判決與案件結果
鄭州市某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完全采納了君審律所的代理意見。法院認為,保險公司未能證明張先生未告知的“血壓偏高”與其后罹患的“肺癌”之間存在醫學上的關聯性。該未告知事項對于本案保險事故的發生而言,并非重要事實,不足以影響保險公司對肺癌的承保決定。保險公司的拒賠理由不能成立。判決保險公司向張先生支付重大疾病保險金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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