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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山東省教育廳網站,11月5日,《山東省校外教育培訓機構跨部門綜合監管“一業一冊”合規指引》,其中要求:
校外教育培訓機構不得使用、租賃或借用居民住宅和中小學校校舍、場地辦學,不得與不利于學生學習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學生安全的場所毗鄰。
做到“六個嚴禁”:嚴禁在外窗、陽臺、安全出口等部位設置影響逃生、滅火救援的鐵柵欄、廣告牌或門禁等障礙物。嚴禁擅自停用、關閉、遮擋消防設施設備,埋壓、圈占消火栓,破壞防火分隔,鎖閉、堵塞、占用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嚴禁私拉亂接電線,在電氣線路上搭、掛物品,超負荷用電或者改變保險裝置,空調等大功率用電設備外部電源線采用移動式插座連接,使用電烤爐、紅外輻射取暖器、電熱毯等電熱器具。嚴禁在培訓場所內及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處違規停放電動自行車或充電。嚴禁在培訓場所內吸煙,使用明火取暖、照明、驅蚊,違規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
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變相收取時間跨度超過規定時長且不得超過5000元的費用。按培訓周期收費的不得超過3個月,按課時收費的不得超過60課時。學員在課程開始前提出退費的,校外培訓機構應在5日內按原渠道一次性退還所有費用;學員在課程開始后提出退費的,應按已完成課時的比例扣除相應費用,其余費用應在15日內按原渠道一次性退還。
校外培訓機構應實事求是地制訂招生簡章、制作招生廣告,向屬地教育行政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示,自覺接受監督。不得在主流媒體、新媒體、公共場所、居民區各類廣告牌和網絡平臺等刊登、播發校外培訓廣告;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內開展商業廣告活動,不得利用中小學和幼兒園的教材、教輔材料、練習冊、文具、教具、校服、校車等發布或變相發布廣告。校外培訓廣告不得含有對升學、通過考試、獲得學位學歷或者合格證書,或者對教育、培訓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證性承諾;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相關考試機構或者其工作人員、考試命題人員參與教育、培訓;不得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教育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做推薦、證明。
山東省校外教育培訓機構跨部門
綜合監管“一業一冊”合規指引
一、適用范圍
全省行政區域內,由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中小學生開展線上線下學科類和非學科類課程培訓服務等非學歷教育培訓的培訓機構(含面向3至6歲學齡前兒童開展線下培訓的機構)(以下簡稱“校外培訓機構”)。
二、制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校外培訓機構財務管理暫行辦法》《校外培訓機構消防安全管理九項規定》《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管理辦法(試行)》《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材料管理辦法(試行)》《教育部等六部門關于規范校外線上培訓的實施意見》《教育部辦公廳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校外培訓機構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山東省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規定》《山東省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規定》《山東省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規定》《山東省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及標準要求。
三、重點監管事項與合規要求
(一)審批登記。
1.辦學許可證審批。設立校外培訓機構的,應根據擬開展的培訓內容,對照《山東省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規定》《山東省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規定》《山東省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規定》進行籌備建設,達到相關要求后,依法向所在地行政審批部門申請,經行政審批部門會同教育、科技、文化和旅游、體育以及相關部門核查通過后,由行政審批部門頒發辦學許可證。各地不再審批新的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普通高中學生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不再審批新的面向學齡前兒童的校外培訓機構。
實行“一點一證”,同一個校外培訓機構的一個固定場所(含同一建筑物或同一公共區域內的不同場地)只能辦理一個辦學許可證,未經審批部門同意不得擅自變更培訓機構地址。非營利性文化藝術類培訓機構不得設立分支機構。營利性文化藝術類培訓機構在同一縣域設立分支機構,需經過原審批機關批準;跨縣域設立分支機構的,需要經過分支機構所在地審批機關審批,并報原審批機關備案。
申辦線上非學科類培訓業務的,需在注冊地設置固定的實體培訓場所,取得線下非學科類培訓機構辦學許可后,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審批。
2.法人登記。校外培訓機構依法取得辦學許可證后,設立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的,依法向行政審批部門登記取得營業執照;設立非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的,依法向行政審批部門或民政部門登記取得民辦非企業登記證書。證件在有效期內的,可開展培訓活動,實際培訓內容應與辦學許可內容相符。按照要求參加年度檢查,并至少在基本合格以上檔次。
3.機構名稱。校外培訓機構名稱應符合《社會組織名稱管理辦法》《工商總局教育部關于營利性民辦學校名稱登記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等規定。只能使用一個機構名稱,名稱中不得含有歧義或誤導性詞匯,一般應當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業務領域)、組織形式等組成。培訓機構名稱不得冠以“國際”“世界”“全球”“中國”“全國”“中華”“華東”等大區域字樣,不得包含中小學校(園)、大學名稱或簡稱。對外使用的名稱應與批準的名稱一致。
4.開辦資金。校外培訓機構開辦資金(注冊資本)應當與培訓形式、培訓項目、培訓規模相適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正式設立時,開辦資金(注冊資本)原則上不低于30 萬元人民幣(在鄉鎮轄區開辦文化藝術類培訓且單個周期招生規模不超過30人的,可不低于15萬元人民幣)。以貨幣出資的,應當足額存入機構銀行賬戶。校外培訓機構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開辦資金應當與實有資金相一致。校外培訓機構存續期間,不得抽逃出資,不得挪用辦學經費;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提供有資質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且依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
5.事項變更。舉辦者變更:原舉辦者在進行財務清算后,應當與繼任舉辦者簽訂變更協議,但不得涉及機構的法人財產,也不得影響校外培訓機構發展,不得損害師生權益;由原舉辦者按規定向原審批機構提出申請,經核準后換發辦學許可證。校外培訓機構名稱、層次、類別變更,應按規定報審批和登記機關核準(登記)。變更事項由審批(登記)機構及時通報教育行政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或民政部門備案。
校外培訓機構的舉辦者不再具備法定條件的,應當在6個月內向審批和登記機關提出變更;逾期不變更的,由審批(登記)機關責令變更。
舉辦者為法人的,其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舉辦校外培訓機構的條件,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變更的,應當報主管部門備案并公示。
6.撤銷注銷。校外培訓機構自行終止辦學的,應提前6個月發布擬終止公告,自行組織財產清算,并向行政審批部門交回辦學許可證,向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校外培訓機構無實際招生、辦學行為的,辦學許可證到期后自然廢止,由審批機關予以公告。校外培訓機構自行組織清算后,向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被審批機關依法撤銷的校外培訓機構,由審批機關組織財產清算。
對于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而被終止的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二)場地設施。
1.場地。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具有與培訓項目、培訓規模相適應的,符合安全條件的固定場地(包含辦公、培訓和其他必備場地),并取得合法的產權或使用權,且場地要與辦學許可申辦場所一致。以租用場所開辦的,應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賃合同(協議),租賃合同(協議)中應明確雙方房屋使用安全、消防安全責任。不得使用、租賃或借用居民住宅和中小學校校舍、場地辦學,不得與不利于學生學習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學生安全的場所毗鄰。
2.建筑設施。培訓場地應當符合安全、質檢、消防、衛生、環保等標準,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進行消防設計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辦理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或消防驗收備案,達到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要求。對屬于《山東省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實施細則》(魯建消字〔2024〕5號)規定的其他建設工程一般項目的室內培訓場地,可采用告知承諾制的方式申請消防驗收備案,消防審驗主管部門依法依規出具備案憑證并按照5%的比例進行抽查;對已建成、但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手續不完備或缺失的培訓場地,按照山東省消防設計審查驗收違法違規專項治理有關要求及處置政策,在專項治理規定的時間內,本著因地制宜、依法簡便的原則,通過補交材料、采取工程措施、進行評估等方式,補辦完善相關手續。
校外培訓機構用于開展培訓的室外(戶外)場地,屬于不涉及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不進行消防驗收備案。使用室外(戶外)場地開展培訓的機構,應有室內辦公場所,并在辦學許可證上注明室內和室外地址。
培訓場所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培訓場地面積不少于3平方米(實驗操作類、舞蹈類、戲劇類不少于6平方米,除棋牌類其他體育項目每班次人均培訓面積不低于5平方米),確保不擁擠、易疏散。校外培訓機構教學設施設備、器材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開展高危體育項目的校外體育培訓,體育場地應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與技術要求。舞蹈、美術等專業教學用房及設施設備參照執行《中小學校設計規范》(GB50099-2011)對專業教學的有關規定。
線上非學科類培訓機構應當具有與其培訓規模相適應的安全保護技術措施、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并且向主管部門提供具備相應權限的內容審查賬號。線上非學科類培訓機構提供直播培訓服務的,還應當具備即時阻斷互聯網直播、及時消除違法違規直播內容、防止負面有害信息擴散的技術能力。線上培訓平臺應當具備信息儲存、護眼和家長監管功能。
線上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要求,具備自有或者租用的性能可靠的服務器,且服務器必須設置在中國內地;依法取得ICP(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證明或者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涉及經營電信業務的)、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定級備案證明和等級測評報告。
3.校舍。原則上不得提供寄宿場所,不得擅自提供集中住宿服務。面向高中階段藝考生培訓的校外培訓機構確需提供集中住宿的,可委托具備旅游業《特種行業許可證》等符合消防、安全防范、住建、環保、衛生等標準的獨立法人,提供集中、獨立、安全的住宿服務,并由學生自愿選擇住宿服務。機構應嚴格審查提供集中住宿服務法人的相關資質,并簽訂相關服務合同,合同中嚴格審查提供集中住宿服務法人的相關資質,并簽訂相關服務合同,合同中應明確安全責任并監督落實。機構須將相關協議、資質材料報備至縣區行業主管部門。集中住宿培訓原則上應安排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和寒暑假。
(三)安全管理。
1.安全工作主體責任。校外培訓機構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是機構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機構安全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校外培訓機構應嚴格落實安全職責,明確專門人員具體負責安全管理工作,定期組織開展檢查巡查、隱患整改、設施維護、宣傳教育、疏散演練等工作。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嚴格落實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發現學生遭受或者疑似遭受性侵害、欺凌、暴力、虐待等不法侵害以及面臨不法侵害危險的,應高度重視,立即向屬地監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案)或舉報。結合本地實際和學員特點,完善校外培訓機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定期開展應急疏散演練,不斷提高師生安全防范意識、自救自護技能和應急處置能力。
2.消防安全。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校外培訓機構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全面負責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校外培訓機構應當落實消防安全職責,配備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自主購置合格的消防裝備器材,組織開展檢查巡查、隱患整改、設施維護、宣傳教育、疏散演練等工作。全面落實火災隱患“自知、自查、自改”制度,在公共區域明顯位置應張貼《消防安全承諾書》,向社會公開承諾,接受群眾監督。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的校外培訓機構,在與產權單位簽訂相關租賃合同時,應依照有關規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在醒目位置張貼消防安全宣傳圖示。
嚴格火災危險源管理。應當使用合格且符合國家標準的電氣設備。電氣線路應穿管保護,并敷設在難燃或不燃材料上。設有廚房的,應與其他部位進行防火分隔,廚房內使用燃氣作為燃料時,應當符合燃氣管理使用規定,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燃氣泄漏報警切斷裝置。廚房油煙機應當每日清洗,油煙道至少每季度由專業公司清理一次并做好記錄。培訓時段內,不得動火動焊作業以及在建筑外部動火作業;其他時段動火動焊應當履行審批流程,并落實防護措施,安排專人監管看護。開展物理、化學等特色培訓的,應當嚴格遵守化學藥劑操作使用有關規程。
嚴格消防安全疏散條件。安全疏散門應當向疏散方向開啟,不得使用轉門、卷簾門、推拉門、折疊門和設置金屬柵欄。安全出口、樓梯間、疏散走道應當設置疏散照明燈具和保持視覺連續性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每間培訓室、集體宿舍應當配備不少于2個應急手電,以及與培訓學員人數相當的過濾式消防自救呼吸器,并在明顯部位張貼疏散示意圖。三層及以上樓層宜配備逃生繩等避難自救器材。
加強日常防火檢查巡查。每月及寒暑假、新班開課前至少組織1次防火檢查。培訓期間,每2小時開展不少于1次的防火巡查。重點檢查電氣線路、燃氣設施和器具、安全出口、消防設施運行和維護保養情況以及電器使用管理等情況。對檢查巡查發現的問題應當場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應當及時上報消防安全責任人或管理人,落實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確保整改期間的安全。防火巡查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建立消防安全隱患臺賬,實行“報告、登記、整改、銷號”閉環管理,并由具體實施人員簽名存檔備查。
加強培訓期間值班值守。設有消防控制室的,控制室值班人員應當持有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落實24小時專人值班,且每班不少于2人。設有集體宿舍的,應當加強夜間巡查,每2小時開展不少于1次。有兒童參加培訓的,現場至少明確1名工作人員全程在崗值守。
加強消防設施器材管理。嚴格標準配置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器材,并在消防設施器材上設置醒目的標識,標明使用方法。場所內未設置自動消防設施的,應當設置具有集中平臺或移動終端報警功能的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有條件的應當設置簡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建筑消防設施、器材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定期維護保養,每年至少全面檢測1次,確保完好有效。
加強宣傳教育培訓演練。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明確每班次、各崗位工作人員報警、疏散、撲救初起火災的職責。有條件的應當建立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隊,提高自防自救能力。每季度組織全體工作人員開展不少于1次初起火災撲救和疏散逃生演練。每半年或新班開課前組織對學生至少開展1次消防安全培訓和應急疏散演練。主動向屬地居(村)委會、物業服務企業報備所在位置、人數等基本信息,與周邊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隊建立互聯互通機制,及時處置初起火災。發生火災時,應當第一時間組織人員疏散。
做到“六個嚴禁”:嚴禁在外窗、陽臺、安全出口等部位設置影響逃生、滅火救援的鐵柵欄、廣告牌或門禁等障礙物。嚴禁擅自停用、關閉、遮擋消防設施設備,埋壓、圈占消火栓,破壞防火分隔,鎖閉、堵塞、占用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嚴禁私拉亂接電線,在電氣線路上搭、掛物品,超負荷用電或者改變保險裝置,空調等大功率用電設備外部電源線采用移動式插座連接,使用電烤爐、紅外輻射取暖器、電熱毯等電熱器具。嚴禁在培訓場所內及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處違規停放電動自行車或充電。嚴禁在培訓場所內吸煙,使用明火取暖、照明、驅蚊,違規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
3.食品安全。校外培訓機構內設食堂的,應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嚴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執行原料控制、餐具飲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樣等制度。校外培訓機構從供餐單位訂餐的,應當從取得集體用餐配送資質的單位定餐,并按照要求對訂購的食品進行查驗。
4.衛生管理。校外培訓機構應全面落實“愛國衛生運動”要求,定期對培訓場所、學習桌椅、教學教具等進行消毒殺菌,保持培訓場所環境衛生清潔;制定季節性多發傳染病防治措施;建立突發公共衛生應急預案;嚴格落實國家兒童少年近視防控工作要求,培訓場所采光玻地比(窗的透光面積與室地面面積之比)不得低于1:6(新建場所應達到1:4);照明、照具符合國家標準(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50034-2004)要求。
5.治安管理。校外培訓機構應加強人防、物防、技防建設,按照要求配備安保人員和安保器材。應對所使用房屋和設施加強監督和管理,定期對房屋安全、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及其他附屬設施開展安全風險評估,確保安全、環保、質量可靠。應嚴格落實公共衛生防疫要求;培訓時段應確保學員參訓安全,杜絕無關人員進入場地,應盡量避免場地及周邊存在其他可能危及參訓學員安全的干擾因素。同一時段內師生員工人數少于100人的至少配備1名專(兼)職安保人員;100人(含)以上500人以下的至少配備2名專(兼)職安保人員;超過500人(含)的,每增加500 名學生增配1名專(兼)職安保人員。安保人員應掌握治安、消防、防暴等常識和相關法律法規,熟練使用通信、治安和消防器材,年齡不得超過60周歲。要強化入職審查,入職前對其政治思想、心理健康、違法犯罪等情況進行審查。應購買經營場所責任保險等公眾責任保險,應為參加高危項目培訓的人員購買專門保險。應在學生活動場所及重點部位配備視頻監控和一鍵報警設備,并按要求接入相應監管平臺,視頻留存時長不得少于90天。
(三)從業人員。
1.人員配備。校外培訓機構專職教學、教研人員原則上不低于機構從業人員總數的50%。每班次專職教學人員原則上不低于學員人數的2%;面向3周歲以上學齡前兒童的培訓,每班次專職培訓人員原則上不低于兒童人數的6%。行政負責人,應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定居,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具有5年以上教育從業管理經驗,身體健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2.禁止聘用情形。招用外籍人員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聘用中小學和幼兒園在職教師(含教研人員),不得聘用納入“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黑名單”管理的人員,不得聘用有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記錄的人員,不得聘用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人員。校外培訓機構應對擬招用人員和勞務派遣單位擬派遣至機構場所工作的人員進行性侵等違法犯罪信息查詢。
3.資質要求。從事按照學科類管理培訓的教學、教研人員須具備相應教師資格證書,從事按照非學科類管理培訓的教學、教研人員須具備相應的職業(專業)能力證明。教學、教研人員的基本信息(姓名、照片等)、教師資格(職業能力證明)、從教經歷、任教課程等信息應在機構培訓場所及平臺、網站顯著位置公示,并及時在全國統一監管平臺備案。其他從業人員信息應在機構內部進行公示。
4.勞動權益保障。校外培訓機構應當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規定,與招用人員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明確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等。按照規定約定試用期,依法建立職工名冊。勞務派遣用工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5.人員管理。校外培訓機構應向社會、培訓對象公開作出書面承諾,從業人員招用符合《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管理辦法(試行)》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對初次招用人員,應當開展崗位培訓,內容應當包括法律法規、職業道德和有關政策文件要求等;應對所有從業人員定期開展思想政治素質、業務能力等培訓,提高教育教研能力和服務保障水平。應加強對從業人員的管理,不得存在《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一條列出的傳播錯誤觀點、散布虛假和不良信息、歧視侮辱虐待學生等現象。
(四)財務管理。
1.財務管理制度。校外培訓機構應建立內部財務管理體制和各項財務管理制度,根據會計業務需要設置會計機構,并配備會計機構負責人;不具備單獨設置會計機構條件的,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崗位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未設置會計機構,且未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崗位的,可以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或者采取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方式組織會計工作。機構至少應當于每個會計年度終了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并于每年3月31日前,通過全國校外教育培訓監管與服務綜合平臺系統,按國家有關規定向行業主管部門上報財務會計報告。
校外培訓機構存續期間,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截留、私分、挪用或侵占機構資產。非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存續期間不得對外提供擔保或者長期無償出借大額資金、資產設施等。機構申請貸款只能用于其自身發展。舉辦者、負責人、實際控制人不得將自身債務轉嫁至機構,機構不得對舉辦者、負責人、實際控制人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機構應當建立風險預警機制,合理控制本機構負債規模,改善債務結構,防范財務風險。機構出現影響正常運轉的財務風險,應當及時向地方確定的主管部門報告。
2.簽訂規范合同。校外培訓機構開展培訓應使用教育部、市場監管總局制定的《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訂版),嚴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條款侵害學員合法權益。
3.收費制度。面向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收費依法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面向普通高中學生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收費的管理,參照義務教育階段執行。培訓機構在政府制定的基準收費標準和浮動幅度內,確定具體收費標準。校外培訓機構應將收費項目與標準等信息在校外培訓機構辦學場所、網站等顯著位置進行公示,并于培訓服務前向學員明示。收費時段與教學安排應協調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變相收取時間跨度超過規定時長且不得超過5000元的費用。按培訓周期收費的不得超過3個月,收費時間不得早于新課開始前1個月;按課時收費的,不得超過60課時,續費的不得早于剩余20課時。按周期收費和按課時收費同時進行的,只能選擇收費時段較短的方式,不得變相超過3個月。不得誘導、強迫學生及家長使用培訓貸方式繳納培訓費用。
4.退費制度。校外培訓機構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應提前一個月告知學員,并全額退還剩余費用。學員申請退費的,校外培訓機構應按培訓合同的退費約定立即啟動退費程序,及時完成退費。學員在課程開始前提出退費的,校外培訓機構應在5日內按原渠道一次性退還所有費用;學員在課程開始后提出退費的,應按已完成課時的比例扣除相應費用,其余費用應在15日內按原渠道一次性退還。合同條款另有約定且不違反上述退費原則的除外。
5.納稅義務。校外培訓機構應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具發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學員索票。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不得以舉辦者或其他名義開具收付款憑證,不得以收款收據等“白條”替代收付款憑證。
6.預收費納管。校外培訓機構應將預收費資金與其自有資金分賬管理。校外培訓機構應在駐地縣(市、區)自主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開設唯一預收費資金托管專用賬戶(以下簡稱專用賬戶),并自專用賬戶開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校外培訓預收費須全部進入專用賬戶,以現金等形式收取的應于當日至遲次日全部歸集至專用賬戶,做到全部預收費“應托管、盡托管”。校外培訓機構應主動納入全國校外教育監管與服務綜合平臺(以下簡稱“全國平臺”)接受監管,及時更新完善辦學許可、法人資質證明和辦學場地房屋所有或租賃、衛生、消防等相關信息,黨建、培訓材料、從業人員(教學、教研及其他人員)、培訓課程等相關信息,專用賬戶、支付渠道等相關資金監管信息,通過全國平臺介紹、展示、售賣相關課程和服務。校外培訓機構售課退費、監管資金變動等情況應全部記入全國平臺臺賬,確保可溯源追查。全國平臺共上線預收費“一課一消”模式和“先學后付”兩種模式,可自行選擇任一模式或同時開通兩種模式供家長自行選擇。機構要按要求查閱、使用全國平臺相關數據,不得泄露家長、學生個人信息。
(五)培訓材料。
1.培訓材料審核制度。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培訓材料編寫研發、審核、選用使用及人員資質審查等內部管理制度,明確責任部門、責任人、工作職責、標準、流程以及責任追究辦法。堅持凡編必審、凡用必審,校外培訓機構負責培訓材料的內部全面審核,須按照審核人員資質要求遴選組建內部審核隊伍。所有自主編寫的學科類培訓材料在通過內審后,須報送屬地教育行政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進行外審,所有自主編寫的非學科類培訓材料在內部審核基礎上,主動接受屬地教育行政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的抽查、巡查。
2.培訓材料管理。選用的培訓材料須為審核通過的培訓材料或正式出版物,選用的培訓材料信息應按規定在全國監管平臺進行展示。校外培訓機構選用境外教材,應參照《中小學教材管理辦法》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校外培訓機構應向社會、培訓對象公開做出書面承諾,所使用培訓材料符合《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材料管理辦法(試行)》有關要求。校外培訓機構對所有培訓材料存檔保管、備查,保管期限不少于相應培訓材料使用完畢后3年。培訓材料及編寫研發人員信息須向相應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備案材料產生變更時,應及時提交變更內容說明和變更材料。
(六)廣告管理。
校外培訓機構應實事求是地制訂招生簡章、制作招生廣告,向屬地教育行政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示,自覺接受監督。不得在主流媒體、新媒體、公共場所、居民區各類廣告牌和網絡平臺等刊登、播發校外培訓廣告;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內開展商業廣告活動,不得利用中小學和幼兒園的教材、教輔材料、練習冊、文具、教具、校服、校車等發布或變相發布廣告。校外培訓廣告不得含有對升學、通過考試、獲得學位學歷或者合格證書,或者對教育、培訓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證性承諾;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相關考試機構或者其工作人員、考試命題人員參與教育、培訓;不得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教育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做推薦、證明。
(七)黨建工作。
1.章程要求。校外培訓機構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要把黨的建設有關內容寫入章程,按照黨章規定建立黨的組織,開展黨的工作,確保黨的組織和黨的工作有效覆蓋。
2.黨組織建設。凡有3名以上正式黨員的,都要單獨建立黨組織,接受屬地教育行政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或所在街道(鄉鎮)黨組織管理。對不具備單獨建立黨組織條件的,在有關部門指導下,可采取聯合組建、掛靠組建、由上級黨組織選派黨建指導員(聯絡員)或建立工會、共青團組織等途徑開展黨的工作,條件成熟時及時建立黨組織。要推進黨組織班子與決策層、管理層“雙向進入、交叉任職”,保證黨組織在重大事項決策、監督、執行各環節有效發揮作用。
四、監管方式
校外培訓機構應依據法律法規,認真履行接受政府監管義務,自覺接受監管。
(一)年度檢查和年度報告。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按照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審批條件、辦學行為要求和登記管理有關規定等,依法依規對校外培訓機構建立年度檢查和年度報告公示制度,健全日常監管機制。對年度檢查結果為“合格”的校外培訓機構,常態化列入“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對象名單,加強監管和指導;對年度檢查結果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或不接受年檢、不報送年度報告的,依法依規嚴肅處理,直至吊銷辦學許可證,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二)信用等級監管。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建立校外培訓機構信用檔案和舉辦者、校長執業信用制度,參照《山東省校外培訓機構信用評價指導標準(試行)》,對符合條件的校外培訓機構全面開展信用評價和等級評定,實行信用等級管理。相關信用檔案和信用記錄依法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評價結果每學期在有關媒體進行宣傳推送,供學生和家長參考選擇。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信用評價和等級評定結果,可與進入學校開展第三方課后服務掛鉤,未評定等級的機構原則上不得參與學校課后服務工作。
(三)協調配合機制。各地教育部門會同市場監管、消防等部門深化“綜合查一次”,合并檢查事項、減少重復干擾。規范“雙隨機、一公開”檢查,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人員,結果向社會公開。依托跨部門信息共享平臺,整合審批、處罰等數據。
(四)黑白名單制度。各地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建立校外培訓機構“黑白名單”制度,并根據日常監管和年檢、年度報告公示情況及時更新。對通過審批登記、無違法違規培訓行為或有違法違規培訓行為但已按期整改到位的列入白名單,對存在違規行為的列入灰名單并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列入黑名單,對未經批準登記、違法違規舉辦的校外培訓機構,予以嚴肅查處并列入黑名單。列入“黑名單”的機構或個人,其有關信息納入信用管理,按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來源:大眾新聞-大眾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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