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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1. 認定實際發明人時,缺乏直接研發記錄的情況下,可綜合技術沿革、研發過程、發明人教育背景、工作經歷、崗位職責與訴爭專利技術的關聯性等因素推定。
2. 訴爭專利與員工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分配任務具有技術關聯,且離職不滿一年或仍在職的,該發明創造應認定為職務發明,專利權歸原單位與現單位共同所有。
【關聯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條第一款(2009年10月1日施行)
【法律關系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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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訴請】
某泰(青島)公司訴請:
確認名稱為“一種節水節能凈水設備”的實用新型專利(專利號2018201.8)為職務發明,專利權歸原告所有。
事實與理由:段某、羅某彪系原告員工(段離職未滿一年、羅仍在職),訴爭專利與二人本職工作高度相關,且利用了原告的物質技術條件,應屬職務發明。
【被告辯稱】
深圳某膜公司、段某、楊某、羅某彪共同辯稱:
1. 訴爭專利實際發明人僅為楊某,段某、羅某彪被列為發明人系經營需要;
2. 段、羅在原告處本職工作與訴爭專利無關,原告未下達研發任務,亦未開展相關研發;
3. 訴爭專利系楊某獨立研發完成,未利用原告物質技術條件,不屬于職務發明。
【法院查明】
1. 技術沿革:訴爭專利圍繞“反滲透凈水設備回收率低、膜壽命短、沖洗費水”等問題,采用四面閥、多過濾器、壓力桶連接關系,實現無電無泵驅動及濃水回流節水。
2. 楊某自2014年起以發明人身份持續申請多項凈水機專利,技術目標與訴爭專利一致,具備技術延續性。
3. 羅某彪在原告及其關聯公司長期負責凈水器研發、生產、銷售,曾任研發崗位,后任管理崗位仍參與技術工作;段某系水處理膜專家,任原告技術總監,掌握全部研發資料。
4. 訴爭專利申請時將三人并列為發明人,且三人已共同設立深圳某膜公司,可推定段、羅對技術方案形成作出實質性貢獻。
5. 訴爭專利申請時段某離職未滿一年,羅某彪仍在職,專利技術與二人在原告處承擔任務具有直接關聯。
【法院認為】
(一)實際發明人認定
在無直接研發記錄情形下,應綜合技術領域、技術方案、技術沿革、發明人背景及崗位關聯性等因素推定。楊某技術延續性強,段某、羅某彪具備相關研發能力且被共同列為發明人,可認定三人均為實際發明人。
(二)職務發明判斷
訴爭專利與段某、羅某彪在原告處的本職工作或分配任務具有技術關聯,且分別處于“離職不滿一年”及“仍在職”狀態,符合專利法第六條關于職務發明的規定。
(三)權屬分配
訴爭專利系三人共同完成的職務發明,應由原單位某泰(青島)公司與現單位深圳某膜公司共同享有專利權。
【裁判過程】
一審: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粵03民初【】號民事判決:
確認訴爭專利權歸某泰(青島)公司所有。
二審: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終【】號民事判決:
一、撤銷一審判決;
二、確認訴爭專利權歸深圳某膜公司與某泰(青島)公司共同所有;
三、駁回雙方其他訴訟請求。
【裁判結果】
訴爭專利為職務發明,專利權由某泰(青島)膜科技有限公司與深圳市某脈膜科技有限公司共同享有;原告獨占權屬請求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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