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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北川羌族自治縣城市遺產保護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2025年10月24日,北川羌族自治縣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4次會議對《北川羌族自治縣城市遺產保護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第二次審議通過。為進一步提高立法質量,現將條例《條例(草案)》全文公布,廣泛征求社會各方面意見。如有修改意見、建議,請于2025年12月12日前反饋至縣人大常委會法工委。
聯系郵箱:157366824@qq.com
聯系電話:0816-4821303
通訊地址:北川羌族自治縣云盤北路27號人大常委會一樓103法工委
特此公告。
北川羌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2025年11月11日
北川羌族自治縣城市遺產保護條例
(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大力弘揚抗震救災精神、愛國主義精神,保護災后重建成果、傳承歷史文脈,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北川羌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自治縣城市遺產保護及相關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市遺產,是指縣城規劃區內,能夠反映城建工程標志、抗震精神標志、文化遺產標志的建設成果,以及其他具有重要歷史、文化、科學價值的物質或非物質遺存。
第三條【保護對象】自治縣城市遺產保護對象包括:
(一)城市的山水格局、空間形態、公共空間、城市風貌;
(二)重要的公共建(構)筑及設施;
(三)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地段)、歷史建筑、不可移動文物、遺址遺跡、名勝古跡、古樹名木、地名等;
(四)在縣城規劃建設管理和城市遺產保護過程中形成,與其所承載價值密切相關的規劃建設理念、民俗文化傳統等;
(五)其他具有保護價值的城市遺產。
第四條【保護原則】自治縣城市遺產保護應當堅持科學規劃、依法管理、整體保護、合理利用的原則,保護城市遺產的真實性、城市風貌的整體性、社會生活的延續性和城市功能的完整性。
第五條【組織領導】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遺產保護工作的領導,將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六條【工作機制】自治縣人民政府建立城市遺產保護議事協調工作機制,統籌、協調城市遺產保護的重要事項。
自治縣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城市遺產的保護和管理工作。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文化旅游、林業、綜合行政執法、水利、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遺產保護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做好轄區內城市遺產保護工作。
第七條【專家咨詢】自治縣人民政府建立城市遺產保護專家咨詢制度,城市遺產保護相關事項應當征求專家意見。
第八條【保護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城市遺產的義務,并有權勸阻、制止和舉報破壞城市遺產的行為。
第九條【隊伍建設】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遺產保護有關專業人才引進、培養機制,組織開展城市遺產保護有關專業培訓。
第十條【公眾參與及表揚獎勵】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遺產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普及城市遺產知識,增強公眾保護城市遺產的意識,鼓勵、支持公眾參與城市遺產保護、利用等相關活動。
對城市遺產保護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揚或獎勵。
第十一條【人大監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每兩年向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城市遺產保護情況,并向社會公開。
第二章 保護利用
第十二條【名錄保護】自治縣人民政府建立城市遺產保護名錄。
城市遺產保護名錄的編制和調整,由自治縣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并征求利害關系人意見,經專家評議、社會公示后,報自治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并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向自治縣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城市遺產保護名錄的意見建議。
第十三條【檔案保護】自治縣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市遺產保護檔案,檔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名稱、位置、建成時間、測繪信息和保護范圍等基本情況;
(二)有關維護、修繕和使用要求,以及修繕修復、裝飾裝修過程中形成的文字、圖紙、圖片、影像等資料;
(三)其他與城市遺產保護有關的資料。
第十四條【規劃保護】自治縣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城市遺產保護規劃,并征求有關部門、專家和社會公眾意見,經自治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城市遺產保護規劃內容應當納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并與生態環境保護、文化旅游等相關規劃相銜接。
經依法批準的城市遺產保護規劃是自治縣城市遺產保護和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履行相應程序。
第十五條【統一標識】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在城市遺產本體或者其所在區域的顯著位置設置城市遺產保護標識,標識應當載明保護對象的名稱、管理單位及聯系電話等內容。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涂改或者損毀標識。
第十六條【城市山水格局保護】保護自然環境,引導城市建設,保護“山水環、生態廊、生長脊、設施鏈、休閑帶、景觀軸”的城市山水格局。
第十七條【空間形態保護】嚴格控制建筑規模和高度,保護仰山俯水、平緩舒展的城市空間形態和韻律起伏、高低錯落的城市天際輪廓。保護“小街區、密路網、疏密有致”的城市肌理。
第十八條【公共空間保護】保護公園綠地、廣場、濱河綠帶等形成的公共空間系統的完整性、功能性。鼓勵引入豐富的活動內容和服務設施,增強公共空間的活力。
城市公共空間應當為社會公眾服務,滿足社會交往和公共活動的需要,不得擅自改變其用途。
第十九條【城市風貌保護】保護縣城山水相依、開窗見綠、出門進園的城市景觀風貌和羌風傳承與創新的建筑風貌,管控城市景觀視廊、城市地標和建筑體量、風格、色彩、材質等。
第二十條【重要公共建筑及設施保護】重要公共建筑及設施的維護和修繕應當遵循保護性利用和不改變原狀的原則,保護其結構安全、形態完整、風貌延續,鼓勵公共建筑及設施開放共享。
第二十一條【精神內涵價值保護】加強對在縣城規劃建設管理和城市遺產保護過程中形成有關資料的收集整理、研究和展示,充分發掘闡釋城市遺產所蘊含的精神內涵和時代價值,講好抗震救災、團結奮斗故事,大力弘揚抗震救災精神、愛國主義精神,持續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
第二十二條【其他城市遺產的保護】法律、法規對城市遺產中涉及的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地段)、歷史建筑、不可移動文物、遺址遺跡、名勝古跡、古樹名木、地名等對象的保護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建設要求】在城市遺產保護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符合城市遺產保護規劃要求,建(構)筑物的高度、體量、色彩、材質等方面,應注重體現羌族建筑文化傳統。
進行新建、改建、擴建等建設活動的,自治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審批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前,應當征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意見,并組織專家論證、向社會公示。對他人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還應當告知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發展利用】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協調城市遺產保護與城市發展的關系,將城市遺產保護與文化旅游深度融合,與民生改善緊密結合,完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市遺產保護共治、成果共享。
第二十五條【城市更新】自治縣人民政府在統籌推進城市更新時,應當加強城市歷史文化保護傳承,保護利用好各類城市遺產,延續城市歷史文脈。
既有建(構)筑物不符合城市遺產保護、城市景觀風貌控制要求的,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城市更新,依法有序改造。
第三章保護責任
第二十六條【保護責任人及責任】城市遺產的所有權人為保護責任人;所有權人不明,但有使用人的,使用人為保護責任人;所有權人不明且使用人不明的,自治縣人民政府按照最有利于保護的原則及時指定保護責任人。
保護責任人應當按照要求做好城市遺產保護對象及其相關設施的保養、維護、修復和修繕工作。
自治縣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城市遺產保護名錄公布后,將保護責任書面告知保護責任人,并對保護責任人開展保護工作給予支持。
第二十七條【監督檢查】自治縣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遺產保護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破壞城市遺產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轉致條款】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改正,并依法給予相應的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一)違反城市遺產保護規劃進行建設的;
(二)擅自侵占、損毀、破壞公共建筑及設施的;
(三)擅自設置、移動、涂改或者損毀保護標識的;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條【行政處分】國家工作人員、其他公職人員未按照本條例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情節輕微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授權措施】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條例,制定城市遺產的具體保護措施,向自治縣人民政府報告,并公告施行。
第三十二條【施行時間】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來源:北川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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