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產律師-北京房產律師-房地產糾紛專業律師, 靳律師團隊專門代理借名買房、房產買賣、遺產繼承、離婚分割房產、拆遷析產、共有房產確權分割、居住權案件,為您提供優質法律服務。
一、案情介紹
(一)核心事實背景
親屬關系與死亡情況
被繼承人陳蘭(2017 年 2 月 14 日去世)與周海(1969 年 7 月 7 日因死亡注銷戶口)系夫妻關系,二人育有五名子女:長子周明(本案原告)、次子周亮(本案原告)、三子周偉(本案原告)、次女周芳(已去世)、四子周強(本案原告)。鄭濤(本案被告)系周芳之夫,鄭敏(本案被告)系鄭濤與前妻所生之女,同時是周芳的繼女。陳蘭與周海的父母均先于二人去世,二人生前均未留有遺囑;周芳于 2022 年 11 月 10 日去世。
涉案房屋(一號房屋)基本情況
一號房屋位于北京市東城區,登記在陳蘭名下,原被告雙方均認可該房屋系陳蘭個人財產,屬于陳蘭的遺產。周明、周亮、周偉、周強四人主張共同繼承該房屋,各占四分之一份額;鄭濤、鄭敏不同意該主張,認為周芳生前放棄繼承的聲明無效,房屋應按法定繼承處理。
繼承爭議焦點
(1)周芳的放棄繼承聲明:2021 年 8 月 23 日,周芳自書《放棄房產繼承權聲明》,載明 “本人具有正常的思維能力和決定權,決定放棄一號房屋的法定繼承部分,相信法律維護尊重其決定”,落款有周芳本人簽字并注明年月日。周明等四人以此主張周芳已放棄繼承權,其不應再參與房屋分配。
(2)聲明效力的抗辯:鄭濤、鄭敏辯稱,周芳出具聲明前已患過三次腦梗,無書寫聲明的民事行為能力,聲明是被逼迫所寫,應屬無效。但經法院釋明,鄭濤未申請對周芳出具聲明時的民事行為能力進行鑒定,亦未提交其他證據證明聲明存在無效情形。
訴訟主張與抗辯
原告周明、周亮、周偉、周強訴求:判令一號房屋由四人繼承,各占四分之一份額。事實理由:四人系陳蘭法定繼承人,周芳已書面放棄繼承權,故房屋應歸四人共有。
被告鄭濤、鄭敏抗辯:不同意訴求,主張周芳無民事行為能力,放棄繼承聲明無效,應按法定繼承處理(即周芳的繼承份額由二人代位取得)。
二、裁判結果
被繼承人陳蘭名下位于北京市東城區的一號房屋,由原告周明、周亮、周偉、周強按份繼承并所有,四人各占四分之一份額。
三、法院說理
1. 遺產范圍與法定繼承人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本案中,一號房屋登記在陳蘭名下且雙方認可為其個人財產,故該房屋屬于陳蘭的合法遺產。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陳蘭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為其子女(周明、周亮、周偉、周芳、周強)。周海先于陳蘭去世,雙方父母均已去世,無其他第一順序繼承人,故房屋應在上述五名子女中分配。
2. 周芳放棄繼承聲明的效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本案中,周芳在陳蘭去世后、遺產處理前,以自書形式作出放棄繼承一號房屋的聲明,內容明確、落款完整,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鄭濤、鄭敏雖主張周芳無民事行為能力且聲明系逼迫所寫,但未提交任何證據(如醫院診斷證明、證人證言等)佐證該主張,且經法院釋明后未申請民事行為能力鑒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法院認定周芳的放棄繼承聲明合法有效,其不再享有一號房屋的繼承權。
3. 房屋繼承份額的分配
因周芳已放棄繼承權,陳蘭的法定繼承人僅剩周明、周亮、周偉、周強四人。四人主張各繼承四分之一份額,該主張符合法定繼承中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的原則,且無證據證明四人存在應多分或少分的情形,故法院對該分配方案予以支持。
綜上,周明、周亮、周偉、周強的訴訟請求具有事實與法律依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上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