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朝律夕拾
江西景德鎮一男子花1800元從古玩市場購得兩件瓷器,因生活困難以2400元轉賣他人。未曾想幾年后,經鑒定這兩件瓷器竟然是國家三級文物,男子被判刑1年2個月并罰款1萬元。男子認為自己的犯罪情節輕微,一審判罰太重了,提出上訴!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一起來看看吧。(案例來源:江西省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
01案例回顧(為保護當事人隱私,本文人物均采用化名)
在2021年6月,萬某閑來無事逛古玩市場,在一個地攤上發現了兩件瓷器:一件是米黃釉三足香爐,另一件是影青刻花小盞。這兩件東西看起來挺有歷史感,價格也合適,兩件加起來只要1800元。懂行的萬某覺得自己肯定是撿了個漏,毫不猶豫地買了下來。然而沒多久,萬某因為口罩問題導致經濟困難,急需用錢。他無奈忍痛將這兩件瓷器以2400元的價格賣給了另一個男子胡某,就賺了一點點小錢,也算是緩解了燃眉之急。一晃兩年過去,誰也沒想到,這樁看似普通的買賣卻引發了一場大麻煩。去年買瓷器的胡某因其他違法行為被警方抓獲,然而在警方調查過程中,無意間發現了他和萬某之間的瓷器交易,隨即扣押了那兩件瓷器。沒想到經過鑒定,這兩件瓷器竟然屬于國家三級文物!這下事大了!警方隨即以“倒賣文物罪”將萬某抓捕歸案。萬某面對調查沒有隱瞞,坦白了事情的經過,他還主動交代自己還曾以3400元的價格賣出過另外8件瓷器。幸運的是,經過警方鑒定結果顯示,另外那8件瓷器只是普通文物,不涉及刑事犯罪。盡管萬某認罪態度良好,還主動退還了2400元違法所得,但法律并未因此放過他。最終,萬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萬某不服,認為自己的犯罪情節輕微,判罰太重了,提出上訴!那么,從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此案呢?
02案例分析
雙方觀點:萬某認為: “我在地攤上購買的瓷器時完全不知它們是文物,我只是因為生活困難才將瓷器轉賣,根本沒有牟利的主觀故意。”“此外,我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行為,退繳了全部違法所得,認罪悔罪。我的行為社會危害性極小,希望法院能改判適用緩刑。”本案萬某的行為,是否應適用緩刑?依據《刑法》第72條,對于犯罪情節較輕、悔罪表現明顯、不再具有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分子,可以適用緩刑。萬某具有以下從輕情節: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于坦白。自愿退繳全部違法所得,認罪認罰,態度良好。涉案文物已被公安機關扣押,未造成社會危害后果。司法局提供的社區矯正評估意見書也表明,萬某的再犯風險較低,符合緩刑適用條件。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萬某構成倒賣文物罪,但考慮其犯罪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小,且認罪悔罪態度良好法院最終判決: 改判其有期徒刑1年2個月,緩刑3年,并處罰金1萬元。
03深刻教訓
有時撿漏不是福,地攤淘來的“寶貝”可能暗藏法律深坑。本案的萬某僅僅賺六百元,卻換來一場牢獄之災,這代價未免太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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