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央視新聞消息,11月17日,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李顯剛受賄、貪污案。李顯剛被判無期徒刑。法院審理查明,李顯剛非法收受財物折合人民幣1.17億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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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李顯剛一審被判無期
李顯剛2024年3月被查,當年9月被“雙開”。當時通報中提到,他大搞錢色交易、道德敗壞、貪婪腐化。
今年5月,人民日報刊發文章《持之以恒加固中央八項規定堤壩》。其中提到,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李某某,要求私營企業主將其公司辦公場所改造成私人會所,并配備餐廳、卡拉OK包房等供其使用,平均每周都要去兩三次,直至被留置前一晚仍在該會所大吃大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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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李顯剛資料圖,其被指直至被留置前一晚仍在會所大吃大喝
受賄1.17億余元
李顯剛一審被判無期
法院審理查明,2006年至2024年,李顯剛利用擔任黑龍江省雙鴨山市市長、市委書記,黑龍江省政府秘書長,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職務提拔、案件處理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17億余元。2009年4月、2012年4月,李顯剛分別利用擔任雙鴨山市市長、市委書記職務上的便利,通過高價出售、低價購買房產的手段,侵吞公共財物共計168萬余元。
法院認定中提到,李顯剛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貪污數額巨大,均應依法懲處。但存在自首情節,依法從輕處罰。
李顯剛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李顯剛受賄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貪污所得依法返還被害單位。
曾被通報大搞錢色交易
違規打探巡視信息
公開簡歷顯示,1963年2月出生的李顯剛是湖北漢川人。1983年從華中農學院農業經濟系農業經濟管理專業畢業后,他進入當時的農牧漁業部工作。1989年3月起,李顯剛在當時的農業部任職。1996年12月起,開始擔任當時的農業部農村經濟研究中心副主任,為副司長級。
1999年7月起,李顯剛開始擔任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副局級秘書;2000年4月起,任中央辦公廳秘書局正局級秘書。
2005年3月,李顯剛擔任黑龍江省委副秘書長;2008年2月起,任黑龍江省雙鴨山市委副書記、市長;2009年12月起,任黑龍江省雙鴨山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2013年12月起,任黑龍江省人民政府秘書長、黨組成員。
2018年1月起,李顯剛開始擔任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2月同時任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
2024年3月17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發布了李顯剛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被查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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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李顯剛資料圖,其曾被通報大搞錢色交易
同年9月11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發布了李顯剛被“雙開”的消息稱。通報中提到,經查,李顯剛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妄議黨中央大政方針,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違規出入私人會所;違反組織原則,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談話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利用職權違規為他人職務晉升調整提供幫助;廉潔底線失守,違規收受禮金,大搞錢色交易;規矩意識缺失,違規打探巡視信息,違規留存涉密文件;道德敗壞;貪婪腐化,將公權力作為謀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案件處理等方面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侵吞公共財物。
來源:紅星新聞記者 劉亞洲
延伸閱讀
2025年10月29日,陜西省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青海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書記楊發森受賄案,對被告人楊發森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楊發森犯罪所得財物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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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庭審現場
公開簡歷顯示,楊發森為漢族,1971年2月生,甘肅古浪人,1990年12月參加工作,1993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黨校行政管理專業畢業,區委黨校大學學歷。
楊發森1994年從部隊轉業后長期在新疆工作,從阿克蘇市基層秘書做起,2005年9月升至阿克蘇市副市長,2008年開始擔任阿克蘇市委副書記。2010年9月,楊發森被調往拜城縣擔任縣委書記,至2014年7月開始擔任庫車縣委書記。2015年6月,他曾獲得“全國優秀縣委書記”榮譽稱號。
2017年,楊發森被任命為和田地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2018年2月,楊發森升任和田地委書記,兼任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十四師黨委第一書記、第一政委。期間,他還獲得“全國脫貧攻堅先進個人”稱號。2021年3月,楊發森當選新疆自治區政府副主席,2021年10月,被任命為烏魯木齊市委書記。這一年他50歲,成為當時全國最年輕的省會(首府)城市“一把手”。
2023年5月,楊發森調往青海省擔任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當時也成為最年輕的省級政法委書記。
2024年10月14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發布消息,楊發森主動投案接受審查調查。2025年3月3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通報,楊發森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通報稱,經查,楊發森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和旅游活動安排,違規借用車輛;在組織談話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在干部選拔任用等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財物;廉潔底線失守,違規收受、贈送禮金,違規從事營利活動;貪欲膨脹,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企業經營等方面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2025年6月,楊發森被提起公訴。9月12日,漢中市中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楊發森受賄案。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楊發森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楊發森進行了最后陳述。
法院最后經審理查明:2005年3月至2024年7月,被告人楊發森利用擔任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阿克蘇地區阿克蘇市依干其鄉黨委書記,阿克蘇市委常委、副市長,阿克蘇市委副書記,拜城縣委書記,庫車縣委書記,和田地委書記,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府副主席,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常委、烏魯木齊市委書記,青海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企業和個人在工程承攬、企業經營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人民幣1.47億余元。
漢中市中院認為,被告人楊發森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楊發森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自動投案后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犯罪所得財物已全部追繳,依法可予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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