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固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危險作業罪案件,兩名被告人因非法從事危險物品(汽油)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李某系某石油經銷公司的一名油罐車司機,2023年底與王某結識,并打起了倒賣汽油的主意。李某與王某約定,由李某將其駕駛的油罐車開至王某租賃的一處院內,并向王某出售92號汽油,再由王某向張某(另案處理)轉售。后李某按照此前約定,駕駛油罐車來到王某租賃的院內與王某和張某“碰頭”,王某與張某駕駛一輛普通微型貨車,在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及《成品油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將油罐車內的92號汽油抽至提前準備的鐵桶中,再通過微型貨車運輸并出售,李某從中非法獲利2500元,王某與張某各自非法獲利1000元。后三人被公安機關查獲。
經專業機構鑒定,查獲的汽油符合GB17930-2016《車用汽油》標準要求,而王某駕駛的微型貨車及李某駕駛的油罐車的停放和汽油倒裝場所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具備危險化學品(汽油)卸油的作業條件,卸油場所及李某、王某和張某儲裝汽油的行為具有一定現實社會危險性,具有重大安全事故隱患。2025年8月,西固檢察院以涉嫌犯危險作業罪對李某、王某提起公訴。
西固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某、王某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危險物品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其行為均已構成危險作業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的作用相當,不分主從,應按各自參與犯罪的程度判處相應的刑罰。被告人李某、王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自愿認罪認罰,可從輕處罰。
最終,西固法院以犯危險作業罪,依法判處被告人李某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判處被告人王某拘役六個月,緩刑七個月。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及已退繳到案的違法所得全部予以沒收并上繳國庫。宣判后,被告人李某、王某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提出上訴,現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
汽油屬于危險化學品,國家對汽油的儲存、裝卸、經營等均有嚴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實行許可制度,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及《成品油零售許可證》,任何人不得私自買賣、運輸、存儲危險化學品,一旦汽油發生泄漏、燃燒或爆炸,將會嚴重威脅社會公共安全,后果不可估量。西固法院借本案提醒大家,安全生產大如天,務必嚴格依法依規從事生產作業活動,切莫抱有僥幸心理,否則即使沒有造成實際損害結果,也會受到法律的嚴懲。
來源:蘭州市西固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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