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4家公司因虛開增值稅發票被擬處罰款,是否還需要承擔刑責?
![]()
2025年11月12日,國家稅務總局成都市稅務局稽查局發布了《關于送達<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的公告》,公告送達的方式向成都瑞某某辰企業管理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送達《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
![]()
成都瑞某某辰企業管理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存在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的行為,被擬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
成都瑞某某辰企業管理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虛開的金額從30多萬元至300多萬元不等,稽查局根據各公司虛開金額的大小,分別處以罰款8萬元至25萬元不等的行政處罰。
1.成都筑某某嘉酒店有限公司,2019年至2022年期間,向某某國際認證有限公司等145家公司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899份,金額合計3030362.94元,稅額合計20262.69元,價稅合計3050625.63元。擬處予罰款250000.00元。
2.成都晟某某恒商貿有限公司,2019年至2021年期間,向四川圣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25份,金額合計1116296.56 元,稅額合計13378.45元,價稅合計1130576.00元。擬處予罰款150000.00元。
3.成都譽某某佳勞務有限公司,2019年至2020年期間,向四川金某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嘉某某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原某某間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騰某某昌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開具的9份增值稅普通發票,金額合計666391.6元,稅額合計12326.4元,價稅合計678718元。擬處予罰款125000元。
4.成都瑞某某辰企業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至2021年期間向成都天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35份,金額合計324928.59元,稅額合計4511.41元,價稅合計329440元。擬處予罰款80000元。
雖然,稽查局擬對上述4家公司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的行為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但是,對于構成犯罪的,不免除其刑事責任。
虛開發票罪的入罪標準為虛開票面額50萬元以上或者虛開100份且票面額30萬元以上,上述公司中除了第4家公司外,其余3家公司虛開的金額都達到了虛開發票罪的入罪標準,涉嫌虛開發票罪。其中,第1家公司虛開金額300多萬元以上,達到了情節特別嚴重(虛開票面額250萬元以上)的標準,其責任人員可能面臨“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的刑罰。
雖然達到了入罪標準,可能會被判處刑罰,但是,如果虛開的金額不大,具有從輕、減輕處罰情節,屬于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在審查起訴階段爭取相對不起訴的結果。例如:
1.1.案例:四川A藥業有限公司、文某某虛開發票案
1.2.案號:都江堰市人民檢察院
1.3.簡要案情:四川A藥業有限公司為虛增企業經營成本,接受2家公司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票面金額共計486200元(原入罪標準為虛開金額累計40萬元以上)。
1.4.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四川A藥業有限公司及文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一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自首、認罪認罰等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四川A藥業有限公司、文某某不起訴。
一些涉嫌虛開發票罪或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案件,虛開金額或者稅額不大,當事人也積極配合調查,處于取保候審的狀態。
有些當事人就認為這種情況下,覺得最終可能也是判處緩刑,所以就覺得委托律師的作用也不大,或者不了解案件流程也不委托律師,讓案件慢慢地走流程就行,最后,公訴機關向法院提起公訴,白白地浪費在審查起訴階段爭取相對不起訴機會。
#虛開發票罪律師#
#成都虛開發票罪律師#
何觀舒律師,專注辦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虛開發票罪、騙取出口退稅罪、逃稅罪、逃避追繳欠稅罪、非法出售(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等重大疑難涉稅犯罪案件。
更多涉稅犯罪案件咨詢可聯系18344052607。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