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不賠償本車上的人員,這是大家都知道的常理。但是,當車輛發生單車事故時,若駕駛員或者車上人員被摔出車外受傷或者死亡,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是否可以發生轉化和賠償?這是很多人都沒有弄明白的問題。
![]()
不過,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作出的終審判決明確:交通事故中“車上人員”包括駕駛員也可以可轉為本車“第三者”,駕駛員發生單車事故,保險公司也應當在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賠償死者家屬各項損失91萬余元。
法院審理查明,2021年4月2日,駕駛員翟某某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行駛至河南省洛陽市洛寧縣興華鎮下坡路段時,車輛失控側翻,翟某某被壓在車廂下方當場死亡。事故發生后,其家屬向車輛投保的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等主張賠償,但保險公司以“駕駛員不屬于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賠償范圍”為由拒絕賠付。
后翟某某委托律師提起訴訟,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一審法院審理認為,事故發生時翟某某雖為駕駛員,但事故已經導致身體被摔出車外,并被車廂碾壓致死,其身份已由“車上人員”轉化為“第三者”,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家屬共計91余萬元。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定,機動車輛保險合同中的“第三者”與“車上人員”并非永久不變的身份,二者可因特定時空條件的變化而發生轉化。結合事故現場勘查筆錄顯示“車輛側翻與山體靠在一起,車廂下方壓著一具男尸”等事實,認定翟某某的死亡與事故車輛的砸壓存在必然聯系,其身份已轉化為“第三者”,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
貴州貴遵律師事務所道路交通事故法務中心辦理該類似案件的夏小雪律師說,該判決不僅維護了受害者家屬的合法權益,也進一步厘清了交通事故中“第三者”身份的司法認定邊界,強調了保險賠償責任應結合事故發生的實際情況作出合理判斷,承辦法官不能機械辦案,更不得以車輛發生單車事故,死者是屬于駕駛員就不發生轉化為由判決不予轉換,該案的判決對推動保險理賠實務與司法裁判標準的統一具有積極意義。(王小紅 張曉偉)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