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客汽車順便拉點貨,是很多小商戶的日常。然而,一場意外交通事故后,這個“日常操作”卻成了保險公司拒絕賠償商業險的理由。2025年11月19日,由貴州貴遵律師事務所張紹明、王小紅律師代理的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在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獲得二審改判。法院采納了律師的核心代理意見,認定保險公司免責條款無效,判令其在商業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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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突發:保險公司拒絕賠償,引發訴訟官司
2024年1月3日,匡某宏、匡某俠之父匡某某駕駛電動車,與張某松所有、并由其雇員胡某攀駕駛的小型普通客車相撞,造成匡某某不幸身亡。經交警部門認定,匡某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而胡某攀因“駕駛載客汽車裝載貨物超過規定總質量”,承擔次要責任。
事故發生后,涉事車輛投保的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貴州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發出《拒賠通知書》,理由是:車輛本為載客用途,卻用來運貨,屬于“改變車輛使用性質”,符合商業險免責條款,因此拒絕在商業險范圍內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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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判決支持了保險公司的觀點,判定車主張某松個人需承擔185000余元的賠償。張某松不服判決,委托貴州貴遵律師事務所張紹明、王小紅律師提起上訴。
律師破局:緊扣“一分鐘投保”,主張免責條款無效
案件二審的上訴焦點,落在了“保險公司是否盡到了明確的提示和說明義務”上。
張紹明、王小紅律師在代理過程中,精準抓住了保險投保流程中的關鍵瑕疵。他們指出,本案為電子投保,流程極快。保險公司提交的投保視頻顯示,從進入投保頁面到完成簽字,整個過程不到一分鐘。兩位律師認為,在如此短的時間內,投保人難以充分閱讀和理解復雜的免責條款,這充分說明保險公司并未盡到真正的明確提示和說明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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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保險法》規定,對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公司必須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法律效力。
二審改判:法院采納律師意見,保險公司須賠付
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充分采納了張紹明、王小紅律師的代理意見。法院認為,盡管合同中免責條款已加粗,并且有張某松的電子簽名,但結合不足一分鐘的短暫投保過程,不足以證明保險公司就“改變車輛使用性質”這一專業概念及其法律后果向投保人進行了清晰的解釋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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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法院認定,該免責條款無效。最終,二審法院作出改判:一是撤銷一審中由張某松個人承擔賠償的判決;二是改判由保險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向死者家屬賠償各項損失共計221,640.8元。
案件啟示:投保不能流于形式,免責必須特別提示
本案的成功改判,離不開代理律師對電子投保流程和保險法律規則的精準把握。貴遵律師事務所張紹明、王小紅律師通過深入剖析,將“一分鐘投保”這一客觀事實轉化為論證保險公司未盡明確說明義務的有力論據,其代理意見最終被法院采納,成功避免了當事人承擔本不應由其負擔的巨額賠償,有力地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該判決也對規范電子投保行為具有重要啟示,明確了保險公司不能僅以“格式條款已加粗”和“有客戶簽名”作為已盡說明義務的擋箭牌,必須確保客戶對關鍵條款的充分知情與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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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貴遵律師事務所張紹明、王小紅律師說,本案雖為個案,但其判決結果對全國保險行業具有普遍的警示意義。隨著電子投保全面普及,便捷性不能以犧牲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為代價。本案的二審成功改判不僅為當事人避免了不公的巨額損失,更通過司法判決明確了電子投保的合規底線:保險公司的提示說明義務必須是實質性的、能被消費者真正理解的,而非流于形式的“勾選”和“簽名”。(彭曉艷、張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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