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媒體評論員:堯舜君
近日,一篇題為《四川江安:被中紀委點名督辦的“馮登云案”再審還要“拖”到何時?》的文章引發網絡熱議,文章指出四川江安縣的一起案件,卻令人大跌眼鏡 —— 醫院領導馮登云倡導業務往來方進行公益捐贈的善舉,竟被執F部門認定為個人受賄行為,這一判決引發了社會廣泛質疑,在媒體曝光的壓力下,執法部門作出“原判違反法定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判決,撤銷一審判決,發回敘州區F院重審”。可是,幾個月時間過去了,多次催案,均稱:沒有一個法G愿意審理此案,都害怕擔責。于是就采用“司法馬拉松”游戲忽悠當事人……。(詳見網絡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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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11月17日至18日在京召開。會上傳達了總書記對全面依法治國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提出兩個“更加注重”、強調兩個“全面推進”、號召“合力開創法治中國建設新局面,
其中號召“合力開創法治中國建設新局面,意味深長。
首先,針對Y假錯案的糾錯等問題,《最高院關于完善人民法院Y錯案件有效防范和及時糾正機制的意見》有著明確規定,相對于被中紀委點名督辦的馮登云案再審問題被拖延,應當引起司法審判部門的高度重視,只有嚴格對待案件的再審程序推進,才能更貼近,號召“合力開創法治中國建設新局面”的重要指示,維護依法治國的幾個核心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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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網上指出,馮登云多年來積極投身公益慈善事業,主導建立 “仁愛互助J金”。自 2018 年起,該基金為棟梁工程資助 94 人,發放資金 30.1 萬元;為貧困村、學校等捐款捐物達 300 余萬元,為貧困患者墊付醫藥費 863 萬元,資助 127 名學生,受益群多達 5000 余人,在當地公益慈善領域貢獻卓越。
然而,宜賓市敘洲區法Y于 2025 年 4 月 20 日作出(2024)川 1521 刑初 402 號刑事判決,強行將馮登云倡導的公益捐贈認定為受賄,判處有期徒X 10 年,罰款五十萬元。
針對其被判刑等問題的出現,讓其事業和身份脫落千丈,由此產生的嚴重影響成為法律再審翻案的詬病,也成為了法律的頑疾!司法的公平正義不容半點瑕疵,何況如此扣帽子的違法犯罪判決,引人深思!當一起案件因各種原因被無故拖延,其所傳遞的信號將對社會的法治信仰產生深遠影響。
其次,中央政法委領導在總結講話中表示要深入學習貫徹會議精神,統籌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加強法律監督,合力開創法治中國建設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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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強法律監督,如何提高和解決Y假錯案的真正糾正問題,如何讓司F審判的問題得以糾正,這不僅僅是得罪人的事,更是一些人不敢接盤的事,所以審判制度的糾錯方式和誰來糾錯,必須上升到敢于向內動刀的刑罰手段,徹底改變司F審判的“偽”和“假”的公平正義!
那么,就馮登云案因再審程序的長時間停滯而言,再度引發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目前當事人律師已經請求敘州區人民法院,依法應當將本案移送宜賓中院,指定其他同級人民法院管轄,或由宜賓中院移送省高院指定管轄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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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由中紀委點名督辦的案件,中紀委與省紀委已經組成了聯合調查組,并讓一審法官到省紀委“背書”的案件,已被二審法院以“原判違反法定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為由:一、撤銷四川省宜賓市敘州區人民法院(2024)川1521刑初 402號刑事判決;二、發回四川省宜賓市敘州區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發回重審。如今,卻陷入了“無人審理”的僵局,這不僅關乎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更是一次對司法效率與公信力的嚴峻考驗。
由此引發的社會輿論呼聲,更多的是對司法審判公信力的懷疑,此案懸而未決,帶來的負面影響正在持續發酵。一方面,司法程序的拖延直接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使其長期處于不確定的狀態。另一方面,案件所引發的“寒蟬效應”已對當地公益生態造成了實質性沖擊,誰還敢做公益和救助項目成為了一個心結!
又據網上專家指出,據馮登云當庭陳述,在案件Z辦期間辦案人員以 “不認罪即抓捕你妻子”相威脅,逼迫其作出虛假供述,還采取 “吃鹽巴飯、強迫吞鼻涕、夜間持續干擾睡眠” 等變相X訊逼取供詞。這些問題如果確實存在,涉及到取證的合法性和證據的真實性問題,公訴單位和法Y應該認真查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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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事訴訟法》及中紀委相關規范,通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威脅、欺騙等手段獲取的供述應予排除。同時,在實體層面,受賄罪的構成必須以“非法收受財物并實際控制”為前提,而案涉款項始終由基金依協議管理并直接用于公益支出,馮登云個人并未實際控制或支配,這與受賄罪的既遂要件相去甚遠。原判決在認可捐贈協議合法性的同時,卻將款項認定為賄款,本身即陷入邏輯悖論,二審法院判決裁定合理合法,應當再審給予糾錯。
最后,最高檢對貫徹落實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精神作出部署,并指出要堅持法律監督主責主業,堅持高質高效辦案本職本源,認真履職盡責、嚴格依法辦事、主動擔當作為,切實維護執法司法公正,保障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與各執法司F部門一道,合力開創法治中國建設新局面。
所以,馮登云案已受到中紀委的關注與督辦,這體現了黨和國家強化法律監督、堅決糾正Y錯案件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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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關鍵在于將這份決心轉化為切實的司法行動。相關司法部門應勇于擔當,嚴格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盡快依法組成合議庭,推進再審程序。
對于案件中存在爭議的證據,特別是涉嫌非法取得的言詞證據,應堅決貫徹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對于法律適用的分歧,應深入研判受賄罪的構成要件與公益慈善行為的本質區別,確保判決經得起法律和歷史的檢驗。
因此,莫讓司法再審拖延成為法律程序空轉和頑疾,只有切實履行公平正義的審判最后一道防線,才能更好的解義公平正義的分量,也是凈化和剔除司法系統內部腐朽份子的最好寫照,這不僅是為了還給當事人一個公道,更是為了重塑公眾對司法公正的堅定信念,守護法治社會的基石,人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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