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收到A傳來的租賃合同糾紛案判決書,大敗虧輸,就火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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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是說法官黃晴判的有問題。判的還真沒問題。
但本不至于這么個結果的。
A當初找我,是因其他事。我是偶然知道她被人起訴了這么個案子。A委托了律師。我就沒有過問。誰辦事,誰負責。
也不知當時這案子進行到什么環節了,10月25日,A找我,說律師沒寫答辯狀,叫我代寫一份。
A耿耿于懷的是,對方租賃給她的是工業廠房,而她是商業用途。
我推敲后,認為即使對方未經審批擅自變更規劃用途,把工業廠房租作商用,也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違反管理性強制規定,不導致合同無效。違反效力性強制規定,才導致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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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案,合同有效)
所以我代擬的答辯狀核心觀點,是租賃物存在重大瑕疵,對方沒有如實告知用途限制和審批障礙,違反先合同義務,構成締約過失;而最終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構成根本性違約;故應解除合同并各負違約責任(A也存在疏于審查的締約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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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案,合同解除)
那么,雙方都違約,而都主張違約金,5萬元違約金可以對抵掉。合同解除雖不具追溯力,但解除后占有使用費(自7月18日算起,預計至11月30日止)的計算,也有望據實調整,參照工業廠房租金價格而非商業物業租金價格,大致可省下7.33萬元。裝修損失也可根據雙方過錯情況進行分攤(可能比較麻煩,需評估)。此外,A有10萬元租金付過了,但不知何故,遺漏沒提交流水。
這樣,哪怕裝修損失分攤這塊不考慮,都至少可以省掉22.33萬元;而不是大敗虧輸,對方的租金、占有使用費訴請都被支持,A一下被判支付546662.86萬元(含一個月占有使用費)。
收到落款11月6日的判決書后,進行回溯,才知我10月29日清早交付答辯狀當時,已是案件審理尾聲階段,律師11月4日才改為代理詞交寄出去,根本來不及發揮作用。
A要上訴。律師在答辯狀演變的代理詞基礎上,寫了上訴狀。A給我看了。我更火大。這上訴狀升級為主張合同無效。A還說,這是某某資深專家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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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規劃用途,僅是違反管理性強制規定。以這作為理由去主張合同無效,不是白花上萬元上訴費嗎?
既然A迷信專家,一定要主張合同無效。幫人幫到底,我就再想辦法,另起爐灶重寫上訴狀吧。
想了兩點:
一、注意到對方租給A開辦月子中心的工業廠房,是在5層。國家衛健委、應急管理部《托育機構消防安全指南(試行)》,要求托育機構不得設置在四層及以上、地下及半地下。月子中心則是結合旅館建筑、托兒所建筑、醫療建筑的較高要求確定防火設計要求。這么要求的根源,則是《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和《建筑防火通用規范》(GB 5503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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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違反強制性國標,一般是要認定為違反效力性強制規定,即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要求,從而導致合同無效的。
二、月子中心,屬于《消防法》第73條第4項定義的人員密集場所。而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地產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54條規定:“對于未經消防驗收合格的房屋租賃,應當區分兩種情況:(1)屬于《消防法》第11 條規定的人員密集場所和特殊建設工程的,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違反了《消防法》的強制性法律規定,租賃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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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算是絞盡腦汁了。
但A看后怎么說呢?一,月子中心開在高層的多了去了。這不是個事兒,別拿這個說事。二,月子中心不算人員密集場所。
我也徹底無語了。
此外,我建議慎重起見,主張合同無效風險偏高,不妨補個備選主張:即使不按合同無效論,也因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對方構成根本性違約,從而應合同解除并各負違約責任。
A不認同。說法院哪會讓你備補什么理由?(其實,上訴請求不可超出原審訴請范圍,上訴理由卻無妨變更,并且只要法庭辯論結束之前,都可變更)。
我本準備了一些支持主張的類案裁判文書,看她這么個態度,也懶得提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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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人敗訴,是有原因的。得尊重她人選擇和命運。這是沒辦法的事。我不是律師。也就不咸吃蘿卜淡操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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