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曾給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法院的個別法官屢次曝光,近日又收到了該院的一份奇葩裁判。說他奇葩,是因為這本是一份民事裁定書,但用的卻是(2025)津0115行初17213號,眾所周知,既然是“行初”號就應當是行政裁判書,而如果是民事裁判書,就應當用“民初”號,而似這種民事與行政裁判案號混亂的現象,有史以來還是首次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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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說,該案的起訴人天津市寶坻區朝霞街道后蓮花村村民張士彬以往曾對該村村委會提起過土地承包合同訴訟,但其對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提起土地承包訴訟還是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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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47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訴訟:(一)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而本案與前訴的當事人并不相同,如本案的訴訟當事人是張士彬與后蓮花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而前訴的當事人是張士彬與后蓮花村委會,如此之認定是重復訴訟豈不是與事實和法律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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