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不簽收規章制度,就不受制度約束”“拒不簽收就是不服從管理,直接開除”——這類認知是企業用工管理中的典型誤區,暗藏極高法律風險。司法數據顯示,2025年上半年全國因“員工拒簽規章制度”引發的解除勞動合同爭議中,企業敗訴率高達76%。
事實上,員工拒不簽收規章制度,公司絕對不能直接解除勞動合同,規章制度的生效核心不在于“員工簽收”,而在于“制定程序合法、已履行公示告知義務”,解除合同的唯一合法前提是“員工嚴重違反生效的規章制度”,二者不可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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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邊界:規章制度生效的核心條件
員工簽收并非規章制度生效的必要條件,法律對規章制度的生效有明確剛性要求。
1. 核心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明確規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需滿足“民主程序制定、內容合法、已公示或告知勞動者”三大要件,即對員工產生約束力。該條款未將“員工簽收”列為生效前提,只要企業能證明已履行告知義務,即使員工未簽收,規章制度仍可合法生效。
2. 生效的三大關鍵要件
程序民主:需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留存會議簽到表、討論記錄、表決意見等證據。
內容合法: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如不得約定“女職工不得懷孕”“加班無加班費”“工傷自負”等違法條款。
告知充分:需通過合理方式讓員工知曉制度內容,簽收只是其中一種方式,而非唯一方式。
3. 拒簽行為的法律性質
員工拒不簽收規章制度,可能是對條款有異議、存在誤解,或單純主觀抵觸,但該行為本身不構成“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司法實踐中,法院普遍認為,若企業未證明制度已生效,或未證明拒簽行為達到“嚴重違紀”標準,直接解除合同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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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司法判定:兩大核心案例的啟示
司法實踐中,法院對“拒簽規章制度與解除合同”的判定,核心圍繞“制度是否生效”和“解除理由是否合法”。
1. 合法生效案例:拒簽不影響制度約束力
上海CDK公司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制定《銷售人員管理規定》,以郵件和微信群培訓方式告知員工小范,小范參與群內互動但未書面簽收。后小范違反該規定,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法院審理認為,公司已履行民主程序和公示義務,小范已知曉制度內容,雖未簽收但制度對其有效,判決公司解除行為合法。
2. 違法解除案例:拒簽不能直接作為解除依據
甲公司修訂員工手冊后,要求李某簽收確認,李某認為手冊內容違法而拒絕。甲公司以“拒不簽署公司文件、擾亂管理秩序”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二審法院判決:員工拒簽屬于對制度的異議權,公司不能以此直接解除合同,最終認定解除違法,判令支付賠償金。
3. 判定核心邏輯
法院審查的重點是“員工是否知曉制度”而非“是否簽收”,以及“解除理由是否符合法定情形”。僅以“拒簽”為由解除,本質是將管理形式凌駕于法律規定之上,必然被認定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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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風險警示:企業常見的三大操作誤區
企業在處理員工拒簽規章制度時,以下三類行為最易引發法律風險:
1. 誤區一:將“簽收”等同于“告知”
認為只有員工簽收,制度才算告知到位,忽視其他合法告知方式。若僅因未簽收就認定員工不知曉制度,后續依據制度處罰員工時,會因“未履行告知義務”導致處罰無效。
2. 誤區二:直接以“拒簽”為由解除合同
將拒簽行為直接定義為“嚴重違紀”并解除合同,違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法定解除情形。此類操作幾乎都會被認定為違法解除,企業需支付2N賠償金,還可能面臨恢復勞動關系的訴求。
3. 誤區三:忽視制度本身的合法性
未履行民主程序、內容存在違法條款的規章制度,即使員工簽收,也屬無效制度。員工以此為由拒簽屬合法行為,企業強制要求簽收或處罰員工,可能面臨勞動監察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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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規操作:員工拒簽規章制度的四步應對法
面對員工拒簽,企業的核心應對思路是“固化告知證據、化解異議、確保制度生效”,而非簡單解除合同。
1. 第一步:排查制度本身的合法性
先審查制度是否經民主程序制定,是否留存討論記錄、協商意見等證據。
核對制度內容是否違反法律法規,刪除“罰款”“不得辭職”等違法條款。
確保制度條款明確具體,避免“嚴重違紀”等模糊表述,明確界定違紀情形和處罰梯度。
2. 第二步:通過多元方式履行告知義務
物理公示:在公司公告欄張貼制度全文,拍照留存(注明日期、地點)。
數字送達:通過OA系統、企業微信推送制度,設置“已讀回執”,留存系統截圖;向員工郵箱發送制度,要求回復確認。
集中培訓:組織制度講解培訓,讓員工在培訓簽到表上簽字,發放制度手冊并記錄領取情況。
3. 第三步:妥善處理員工拒簽行為
溝通了解:與員工一對一溝通,詢問拒簽原因,若為誤解則耐心解釋,若為合理異議則記錄并評估是否修改制度。
書面留痕:員工仍拒簽的,制作《拒簽情況說明》,載明制度名稱、告知方式、拒簽時間及原因,由兩名無利害關系的員工見證簽字,存入員工檔案。
替代方案:將規章制度作為勞動合同附件,在勞動合同中明確“員工確認已知曉并遵守公司規章制度”,即使未單獨簽收,也可認定告知到位。
4. 第四步:明確解除合同的合法前提
只有在員工存在“嚴重違反已生效規章制度”的行為時,才能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解除合同:
需證明制度已滿足“民主、合法、告知”三大要件。
需收集員工違紀的完整證據(如行為記錄、后果證明等)。 - 需履行通知工會的法定程序,制作書面解除通知書并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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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風險防范:構建規章制度合規管理體系
企業要從源頭規避風險,需建立全流程的規章制度合規機制。
1. 制度制定階段:筑牢合法基礎
重大制度(如考勤、薪酬、獎懲)必須經職代會或全體職工討論,留存完整的民主程序記錄。
制度草案需征求工會或職工代表意見,對合理建議予以采納并記錄修改情況。
2. 公示告知階段:強化證據留存
建立“多層級告知+多形式留痕”機制,避免單一依賴簽收。
新員工入職時,將“知曉公司規章制度”作為入職須知的重要條款,要求簽字確認;老員工面臨制度修訂時,重新履行告知程序并留存證據。
3. 執行階段:規范違紀處理流程
員工違反制度時,先核實制度是否生效、行為是否符合“嚴重違紀”定義。
按“調查取證→書面警告→聽取申辯→作出處理”的流程操作,全程留存書面材料,避免口頭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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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簽收不是目的,合規才是關鍵
員工拒不簽收規章制度,本質是企業管理過程中的小插曲,而非解除合同的“尚方寶劍”。規章制度的核心價值是規范管理、明確權利義務,其生效的關鍵是“合法制定、有效告知”,而非強制簽收。
企業若一味追求“簽字確認”,忽視程序合規和員工權益,反而會引發更大用工風險。與其糾結于“是否簽收”,不如聚焦于“制度是否合法、員工是否知曉”,通過規范的流程、充分的溝通和完整的證據,讓規章制度真正成為勞資雙方的行為準則,這才是防范此類爭議的根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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