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翰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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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進駐縣級綜治中心的政法委負責同志稱,“目前,綜治中心級別低,調度難度大,存在小馬拉大車的問題。”
據了解,綜治中心既是整合社會治理資源的平臺,又是預防化解矛盾糾紛的載體。但同時又是一個事業單位。
也就是說,綜治中心既是平臺,也是機構。
從平臺來講,綜治中心進駐了諸多職能部門,就像政務中心進駐眾多部門一樣,只是如今綜治中心進駐的部門還比較少,實際上矛盾糾紛呈現量大、多元趨勢,涉及到的部門多而廣。
但從機構來說,綜治中心既屬于事業單位,又級別較低,主要承擔服務支撐方面的工作,也就像政務中心機構那樣。
既然綜治中心作為平臺有那么多部門進駐,矛盾預防化解涉及到方方面面,難度很大,當然需要一個強有力的機構或機制來統籌協調。目前主要是黨委政法委及其有關機制。
如果再具體一下,實際上是政法委的負責領導和工作人員。
比如,一般由分管平安建設或維護穩定工作的負責人具體負責。
據有關負責同志介紹,這樣的模式,至少還存在兩個問題值得研究:
第一個問題:政法委作為一個機構,目前只到達縣一級,那么到了鄉鎮街道,就只能是鄉鎮街道政法委員來統籌調度。
那么,作為鄉鎮街道政法委員,有沒有能力來統籌調度綜治中心的工作?
比如,現在有的派出所已經是正科級機構,所長級別比政法委員要高。還不用說許多領域矛盾糾紛都涉及到其他班子成員和相關站辦所。
所以,很多時候在鄉鎮街道化解處理矛盾糾紛,靠的不是機構或機制,而是個人影響力。
第二個問題:作為綜治中心負責調度的一般工作人員,有些矛盾糾紛調度不了,對部門單位交辦不下去,也就是有職能部門并不買賬。
有工作人員就坦率地說,我真是調不動職能部門,只能請領導發話和出面。
一方面是工作人員的身份和級別問題,在和部門單位打交道時缺乏底氣,有的部門單位也不會認你這個中心。
另一方面是能力問題,不知道怎么辦?一旦缺乏了身份和級別的吸引力,人才也會存在問題。
比如一個事業編制,就可能難以吸引優秀人才。比如縣級如果沒有副科級崗位,經過多年培養的優秀人才就難以進入或留到這個平臺。
所以,那些比較棘手復雜的矛盾或聚集矛盾問題,往往就只能靠部門的副科級領導才能召集會議或調度,一般工作人員是交辦不了的。
因此,有縣綜治中心的負責同志建議,可以考慮從以下方面進行改進和完善,從而提高綜治中心地協調調度矛盾化解的能力:
一是考慮建立綜治中心協調調度的領導體制,由政法委主要領導或黨委主要領導牽頭負責,統籌協調矛盾糾紛預防化解和社會治安風險防控工作。尤其是到了鄉鎮街道這一級,需要建立這個體制機制。
目前,一些地方綜治中心統籌協調機制,主要依賴于維穩責任制和信訪聯席會議機制,這雖然可以,但并非所有矛盾糾紛都需要通過這兩項機制,畢竟小矛盾可能并不涉穩和信訪。
二是進駐綜治中心的有關部門如何授權給派駐人員?這就有點像當年政務中心行政審批改革一樣,有的雖然將人員派駐到政務中心,但是審批服務權限依然在原單位,進駐中心的人員只能是個“傳聲筒”,往往不能解決實際問題,尤其是有些小矛盾小問題需要授權到位。
這也還涉及到部門的專業精干力量是否派駐到位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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