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米
季度工作總結
2025 年 11 月 1 日,新修改的《上海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正式施行,新增的 “陪護假” 制度迅速引發社會廣泛關注。11 月 21 日,上海民政官方公眾號通過資深民政干部老陸問答的形式,對陪護假相關實操問題作出了權威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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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長期深耕勞動糾紛與家事法律事務的律師,本文將結合上述條例條文與官方解讀,從專業法律視角系統梳理陪護假制度核心內容,精準回應實踐中各類高頻疑問,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提供清晰指引。
PART.1
核心問題:誰有資格享受陪護假?
適用主體:法定贍養人全覆蓋
根據《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相關法律規定,陪護假的申請主體為老年人的“法定贍養人”,具體包括:
-老年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受繼父母撫養教育的繼子女;
-子女已經去世或無力贍養時,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條)。
這里需要明確:贍養人身份的認定以法律規定的親屬關系為核心,與是否與老人共同居住、戶籍是否一致無關。
核心前提:被贍養人需滿足“雙條件”
- 年齡條件:必須年滿60周歲(《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條明確“老年人為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與是否退休、有無收入無關;
- 狀態條件:需在醫療機構辦理正式入院手續并接受持續住院治療,門診觀察、急診留觀等非住院狀態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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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2
實操細節:陪護假的天數、使用規則
天數標準:區分獨生子女與非獨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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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規則:分次、不跨年、不含節假日
- 使用方式:可一次性休完,也可分次使用,無需一次性核銷;
- 時間計算:不含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僅按工作日統計;
- 跨年限制:未使用完畢的假期不得結轉至下一年度,也不折算為工資補償;
- 特殊場景:若老人住院跨自然年度(如12月30日入院、次年1月仍在院),可分別使用兩個年度的陪護假(扣除節假日后按實際天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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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3
申請與認定:材料、流程及特殊情況處理
申請條件:三個核心要素缺一不可
- 被贍養人年滿60周歲;
- 被贍養人已辦理正式住院手續(需提供醫療機構出具的住院證明);
- 申請人與被贍養人存在法定贍養關系。
所需材料與流程
- 基礎材料:一般需提供住院證明(醫院蓋章的入院通知書、病歷等)、贍養關系證明(戶口本、結婚證、收養證明、繼父母撫養教育證明等);
- 獨生子女認定:用人單位可通過個人檔案、履歷表、《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員工承諾書(需明確弄虛作假的追責機制)認定;
- 申請流程:建議提前向用人單位提交申請,緊急情況可口頭請假后補辦手續,具體需遵循單位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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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4
用人單位義務與爭議解決途徑
用人單位的法定責任與合理操作
- 義務底線:不得拒絕符合條件的陪護假申請,不得因員工休陪護假降低工資、福利等待遇,更不得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 鼓勵性規定:條例支持用人單位通過彈性工作時間、錯峰上下班、遠程辦公等方式,為贍養人兼顧工作與照護責任提供便利(如豫園股份已將陪護假納入集體合同);
- 合規建議:用人單位應及時完善人事制度,明確陪護假申請流程、材料要求,避免“證明我媽是我媽”等不合理要求。
爭議解決:勞動者維權途徑
若因陪護假引發工資支付、假期審批等爭議,勞動者可通過以下合法途徑維權:
1. 與用人單位協商溝通,優先解決爭議;
2. 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舉報;
3. 申請勞動仲裁(需在爭議發生之日起1年內提出);
對仲裁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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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5
律師提醒:這些誤區要避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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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區一:“父母58歲退休住院,可申請陪護假?”
——錯誤!年齡未達60周歲,不符合“老年人”定義。
誤區二:“急診留觀3天,可算陪護假?”
——錯誤!僅正式住院治療期間適用。
誤區三:“非上海戶籍,父母在外地不能休?”
——錯誤!無戶籍限制,異地住院同樣可申請。
誤區四:“陪護假未休完,可要求單位補發工資”
——錯誤!未使用假期不跨年、不補償。
誤區五:“條例 11 月施行,今年陪護假需按剩余月份折算?”
—— 錯誤!陪護假按自然年度核算,2025 年 11 月 1 日起符合條件的,全年仍可享受不超過 5 或 7 個工作日,無需按月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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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上海陪護假制度的落地,是法治精神與養老需求的精準對接,既明確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為用人單位提供了清晰的執行指引。
作為律師,建議勞動者在申請時提前準備好相關材料,與單位充分溝通;用人單位則應主動落實條例要求,兼顧企業管理與員工權益保護。
贍養老人是法定義務,也是社會美德。陪護假的設立,讓“常回家看看”有了制度保障,更讓勞動者在盡孝與工作之間不必兩難。
如果在實操中遇到具體問題(如贍養關系認定、單位拒絕批假等),可及時咨詢專業法律人士,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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