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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期青年秘書訓練營成果
大連國際仲裁院仲裁二部秘書 劉美珍
編者按:
為進一步深化青年秘書隊伍的專業化建設,提升仲裁業務實踐能力與服務質量,本年度青年秘書訓練營在原有基礎上進行全面升級,創新采用“案例分享+仲裁員點評”模式。本專欄將作為訓練營成果的展示窗口,定期整理發布精選內容,期待通過案例的深度解析與經驗沉淀,為仲裁從業者提供可借鑒的實務參考,助力仲裁隊伍專業化水平的持續提升。
以下為正文內容:
一、當事人申請鑒定的常見情形
(一)造價方面:1.結算未完成,建設方未支付工程款。2.超額支付工程款,建設方起訴施工方。3.項目停工,施工方請求相關損失鑒定等。
(二)質量方面:1.工程出現質量缺陷,建設方不予支付工程款。2.房屋滲水等質量問題,導致另一方裝修損失,損失方申請鑒定等。
二、建設工程鑒定的分類:
(一) 建設工程質量類鑒定
1.既有建設工程質量鑒定。通常指施工質量不合格部分進行的鑒定,一般分為三個階段:質量鑒定、修復方案的出具或鑒定、修復費用鑒定。
需要注意的是:
(1)修復方案類的鑒定需要有設計資質。
(2)根據《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由于原設計單位對工程最為熟悉,修復方案原則上應該由原設計單位出具,但是如果質量問題由設計因素導致,原設計單位不宜成為修復方案、修復費用的鑒定人。
(3)另根據《建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設計承重結構的修復方案必須由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單位出具;對于主體結構未封頂的項目,應該先進行“危房鑒定”,結論安全可以繼續主張工程款。結論為需要加固修復,需要先進行“修復方案鑒定”“修復費用鑒定”。
2.建設工程災損鑒定。指自然災害、人為損壞、事故破壞引起的對建設工程的不利后果進行的鑒定。
3.建設工程其他專項質量鑒定。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滲漏鑒定、建筑材料鑒定、工程設計量和質量鑒定、周邊環境對建設工程的損傷或影響鑒定、裝修工程質量鑒定、綠化工程質量鑒定、市政工程質量鑒定、工業設備安裝工程質量鑒定、水利工程質量鑒定等。
需要注意的是,此類鑒定應在啟動前查明相關鑒定機構是否具備相應的鑒定資質。
(二) 建設工程造價類鑒定
是最常見的鑒定類型,指某項工程從籌建到竣工驗收交付使用的全部建設費用(包括增項費用),如已完工工程造價鑒定等。
(三) 建設工程工期鑒定
這類鑒定是工程鑒定領域極為復雜的鑒定工作之一。其啟動原因主要是由于建設工程周期長、施工工序繁多、主體復雜等工期延誤原因復雜所導致的。主要類型有:工期延誤責任鑒定、工期延誤事由鑒定、合理工期鑒定、實際開竣工日期鑒定、實際總工期鑒定等。
(四) 其他索賠鑒定
主要包括:
1.建設工程暫停施工的相關鑒定。主要是暫停施工引起的、必需的安全措施費用、人員工資、租賃物設備費用等,簡稱停工、窩工損失。
2.合同終止的相關鑒定。主要是合同解除應賠償承包人的可得利益損失、項目準備階段已支付的各類款項損失、施工器械停滯費用、撤場費用等。
3.不可抗力的相關費用鑒定。主要是不可抗力導致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增項費用等。
三、鑒定啟動過程中仲裁庭應該注意的問題
(一)鑒定申請是鑒定程序的起點,在申請人提交鑒定申請后,仲裁員需要審查鑒定申請書,并書寫鑒定意見書,秘書做好輔助工作,避免后續產生不可挽回的問題。
鑒定意見書需明確:
1.鑒定類別。明確屬于造價、質量、工期還是其他索賠鑒定。同時還可以進行細化,比如質量鑒定,可以細分為結構、鋼筋強度、密度等不同方面。
2.鑒定范圍。應當針對有爭議的部分進行鑒定,同時也能為當事人節省一部分鑒定費用。比如對已完工工程進行造價鑒定、對于合同內工程進行造價鑒定。
3.鑒定依據。在雙方對于造價鑒定依據有爭議的情況下,仲裁庭會要求雙方采用鑒定方法、計算方法的相關依據,比如以08定額進行造價鑒定、以合同清單價格進行造價鑒定等。
因為申請人的委托事項并不等于仲裁庭認為應該進行鑒定的事項,所以要嚴格把握鑒定意見書的內容。
(二)鑒定的證據。仲裁庭需確定哪些證據需要移交鑒定機構,如后續需要補充證據,秘書再輔助通知各方當事人,所有鑒定的證據必須要經過質證才能作為鑒定的依據,否則容易形成“以鑒代審”的情況。
(三)鑒定意見征求意見稿。仲裁庭需確定是否需要將意見稿發給當事人,避免直接出具鑒定意見書導致相關鑒定程序、鑒定依據、數據等出現錯誤導致當事人提出異議。
四、相關要點分析
(一)建設工程價款結算已有結算書,發包人和承包人均同意司法鑒定的,法院或仲裁機構是否可以啟動司法鑒定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在訴訟前已經對建設工程價款結算達成協議,訴訟中一方當事人申請對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案件的雙方均同意啟動鑒定程序,仲裁庭則不應采信結算書,而應啟動鑒定。參見案例(2020)最高法民再360號。
(二)逾期竣工天數是否可以由裁判者根據案件事實進行認定,不啟動鑒定?
可以根據案件事實進行認定,就無需要求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不違反法律規定。參見案例最高法民申4906號。
(三)當事人不主動申請鑒定,經釋明仍不主動申請,是否可以依據職權啟動鑒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包括(一)涉及可能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二)涉及身份關系的;(三)涉及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訴訟的;(四)當事人有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可能的;(五)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回避等程序性事項的。”除以上五種需依職權啟動鑒定的,對于其他應當是當事人涉及專門性問題的查明,需要鑒定的,當事人應在合理期限內提出,不提出,應當承擔不利后果。參見最高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實務回答》。
(四)合同中約定以財政、審計部門審計結果為最終結算依據的,但是工程竣工驗收后一直未進行審計,是否可以申請鑒定?
一般來說,當事人約定以審計部門的審計結果作為工程款結算依據的,應按約處理。但是如果發包方一直未向有關財政、審計部門報送結算,或審計部門無正當理由長期未出具審計結論,可以以司法鑒定的方式確定工程價款。參見案例最高法民終630號。
(五)對于建設工程質量鑒定應該注意什么問題?
對于工程質量鑒定,一般分為3個階段:1.工程是否符合合同、法定標準、工程不合格的,各方就工程不合格所應承擔的責任比例。2.工程存在質量缺陷時,由雙方或工程質量鑒定機構確定修復方案。3.由鑒定機構對修復和整改方案的方案所產生的費用進行鑒定。所以大家在選定鑒定機構時需要咨詢鑒定機構是否具有修復和整改的能力。
(六)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專業類別及是否可以超出注冊范圍執業?
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專業類別包括土木建筑工程、交通運輸工程、水利工程、安裝工程4個專業,且不可以超注冊范圍執業。依據《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注冊造價工程師不得有下列行為:(九)超出執業范圍、注冊專業范圍執業。”
(七)關于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機構未在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并辦理司法鑒定機構許可證所出具的鑒定意見是否具有證據資格能力?
2021年6月3日,國務院發布《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明確規定取消建設工程造價咨詢資質,故工程造價鑒定不受工程造價咨詢資質的影響。
(八)對于地下車庫、人防工程面積進行現場勘驗,是否需要測繪資質?
不需要測繪資質。
結語
建設工程鑒定是一項系統工程,融合了法律與技術的雙重屬性。唯有深刻理解其法律依據、嚴守程序公正、預判并妥善處理可能出現的問題,才能確保鑒定程序真正做到公平、高效的解決糾紛。(上述內容僅為研究成果,不代表仲裁審理結果)
文章指導人:
大國仲仲裁員、遼寧正合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張鵬
往期成果
內容來源:劉美珍
文字編輯:宋然、張樞
美術編輯:劉瑞龍
責任編輯:胡曉牧
大連國際仲裁院示范仲裁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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