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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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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21年10月起,本公號開設“深耕?微分享”專欄,主要刊登兩級法院法官在日常辦案中通過思考、摸索總結出來的審判思路、規律、經驗、技巧等,以期對其他審判人員或辦理同類案件有參考價值和借鑒意義,同時歡迎法律共同體及法律愛好者留言參與討論。
本期嘉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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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不僅涉及當事人的重大財產權益,還往往關系社會秩序穩定。司法實踐中,房屋買賣類糾紛關系紛繁復雜,需要法官運用穿透式思維探尋合同背后的法律關系,進而判定合同成立及效力問題。
此外,該類糾紛常會涉及到違約責任的認定,需要深究案件細節,從事實、法律及價值衡平方面綜合進行判定,以期通過個案中實現的公平正義,有效引導當事人誠信守約,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合同類型的審查:
準確識別合同背后隱藏的法律關系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中,當事人提交的合同雖然名為房屋買賣合同或商品房銷售合同,但“眼見未必為實”,隨著案件審理進程的推進,抽絲剝繭,浮出水面的真實案情往往與合同表面顯示的并不一致。
部分房屋買賣實為以房抵債而來,需要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區分系清償型以物抵債合同還是擔保型以物抵債合同,進而適用不同的審判路徑判定合同效力以及合同履行。
部分糾紛名為房屋買賣,實為借貸或擔保等其他法律關系。此時需要結合合同結構、購房款交付、房屋占有使用情況以及實際履行情況與合同約定的匹配度等細節,進一步審查房屋買賣合同是否系雙方通謀虛偽的意思表示。如涉及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其效力應依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的規定,依照有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理。
合同成立的審查:
探尋真意與形式要件的平衡
意思表示系民事法律行為的核心要素。審查合同是否成立,是處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的邏輯起點。審理中,應仔細辨別當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實、一致。
例如,買賣雙方通過中介簽訂了《購房意向書》,買方支付了定金20萬元,但隨后賣方拒絕簽訂正式買賣合同。該案爭議焦點在于《購房意向書》的性質是預約合同還是本約合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之規定,當事人簽訂《購房合同》后,如果具備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條件,且其他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如合同已約定房屋總價、付款方式、過戶時間等房屋買賣的核心條款,并且載明“本意向書與正式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等類似條款,據此可以認定該意向書構成房屋買賣合同,而非簡單的意向協議。
合同效力的審查:
合法性判斷與利益衡平
合同成立不代表合同必然有效。對于合同效力的審查,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及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需從當事人是否具備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違法或違背公序良俗及是否存在行為人與相對方惡意串通等方面進行審查。
主體方面,如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認,合同有效。反之,法定代理人不同意,一般認定合同無效。也可以通過代理人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約行為是否知曉,比如相關微信聊天記錄、帶看房屋、收款行為、滌除抵押權等進一步判定法定代理人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該行為是否同意,以防法定代理人惡意悔約。對于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合同效力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條,如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相對人履行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
另外,實踐中經常出現簽訂合同的主體非登記的房屋所有權人或權利人之一的情況。對于該類合同的效力,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條之約定,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基于處分行為與負擔行為的二分原則,該類合同如無其他無效情形,應認定為有效。
但如買受人在訴訟中主張繼續履行合同,協助房屋所有權人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如未簽約的房屋所有權人明確不同意出售該房屋,應向原告釋明,合同繼續履行存在障礙,可主張解除合同并請求行為人承擔違約責任。
來源:惠山法院
編輯:趙偉
審核:朱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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