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一律師在網上下單,購買自己撰寫的專業書籍后,竟然沒有想到收到的卻是一本印刷粗劣的“李鬼”圖書。這不僅是一次糟心的購物體驗,更成為一堂生動的法治實踐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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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8日,湖南省祁陽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著作權、侵權糾紛案,明確網店以“無貨源代發”模式,銷售盜版圖書,同樣構成侵權,并判決銷售盜版圖書的網絡書店賠償圖書作者經濟損失2000元。
█案情回顧:律師著作遭盜版,網絡書店低價銷售
原告張紹明系《贏在二審與再審—訴訟代理實戰技能與指引》一書的作者,對該書享有完整著作權。2025年8月,張紹明在京東商城“梵舍圖書專營店”購買該書時發現,所購圖書在尺寸、顏色、印刷質量等方面與正版存在明顯差異,確認為盜版圖書。
張紹明遂向祁陽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并銷毀庫存盜版圖書。訴訟過程中,因被告立即停止侵權,并且下架涉案侵權圖書,張紹明撤回部分訴請,僅要求損失賠償。
被告祁陽市梵舍圖書店辯稱,其采用“無貨源”模式經營,通過拼多多平臺“瀚閱書刊專營店”一件代發,未實際接觸貨物,不清楚所售為盜版,且在收到訴訟材料后已及時刪除商品鏈接,已下架商品。其強調,實際銷售數量有限,實際獲利僅為59.5元,獲利微薄,“情節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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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定:銷售者未盡審查義務,存在主觀過錯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紹明作為涉案圖書的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權。被訴侵權圖書與正版內容完全一致,但印刷質量低劣,屬于盜版出版物。
盡管梵舍圖書店辯稱其未直接參與復制,但其作為出版物銷售主體,對所售商品是否侵權負有審查義務。被告以遠低于正版價格進貨,且未審查上游商家是否具備出版物經營資質,主觀上存在過錯,不能主張“合法來源”抗辯。
鑒于被告在訴訟前已刪除侵權鏈接,原告亦未舉證證明其存在庫存,法院對停止侵權、銷毀庫存的訴請不予支持。關于賠償數額,由于原告未能舉證其實際損失或被告違法所得,法院綜合考慮作品知名度、侵權情節、被告經營時間及主觀過錯程度,酌情確定賠償金額為2000元。
█案件啟示:規范網絡銷售行為,強化知識產權保護
本案雖然涉案金額不大,但具有典型的警示與示范意義。隨著電商平臺“無貨源代發”模式的興起,不少商家試圖以“未接觸實物”為由規避侵權責任。法院在判決中明確指出,網絡銷售者不能因“代發”模式,免除其對商品來源合法性的審查義務。
該案的依法審理,不僅維護了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也為廣大網絡商家敲響警鐘——商業模式創新不能逾越法律邊界,嚴格審查貨源、杜絕盜版,是電商經營者不可推卸的責任。該案對規范網絡圖書市場秩序、引導經營者增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具有積極作用。
對此,貴州貴遵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法律服務中心友情提醒廣大電商經營者:要進一步增強知識產權意識,共同營造健康、有序的網絡市場環境。各類銷售主體在從事出版物銷售活動時,也要嚴格審查貨源資質,杜絕侵權盜版圖書流入市場,共同營造尊重知識、崇尚創新的良好社會氛圍。(夏小雪、王小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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