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踐中,越來越多的科研人員開始使用 AI 工具輔助創新。起初,AI 主要被用來整理文獻綜述;但隨著工具能力的不斷增強,AI 在提供創新方案方面的潛力被進一步挖掘,發明創造的效率也因此顯著提升。其中最突出的變化是:發明人不再需要為撰寫交底書而煩惱。然而,許多企業也擔心,大規模依賴 AI 工具是否會導致出現“非正常申請”,因此在如何合理利用 AI 工具方面始終難以形成共識。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 )的新規也許從另一個角度給出參考:至少在美國政府看來,廣泛在研發中使用 AI 工具有利于促進創新,因此干脆通過修訂指南,為 AI 在科技創新和專利發明中的廣泛應用掃清障礙,實際上鼓勵在科技創新中廣泛利用AI工具。2025年11月28日,USPTO在聯邦公報上發布了新的《AI輔助發明發明人認定指南》(Revised Inventorship Guidance for AI-Assisted Inventions)通知。這一新規撤銷了2024年2月發布的舊版指南,重新闡明了在AI參與發明時如何正確確定專利發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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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規消除了此前圍繞AI參與會否導致無法獲得專利的疑慮。USPTO明確聲明AI輔助發明并不屬于不可專利的類別,且不會因為AI介入而產生附加要求。過去企業擔心如果一項創新主要由AI完成,可能找不到合格的發明人從而無法申請專利。現在《指南》強調不管AI貢獻大小,只要有人類完成了構思,該發明就能通過正常渠道獲得專利。這一定程度上緩解了企業和研究人員的顧慮,他們無須擔心因使用AI工具而喪失對創新成果申請專利的機會。相反,AI輔助的創新并未被排除在專利保護之外,法律標準依舊如常。這種確定性將有助于企業放心投入AI驅動的研發活動,將AI視為提高創新效率的伙伴,而非專利制度下的風險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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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將AI明確類比為實驗儀器、軟件等創新工具。這一定位釋放出積極信號:研發人員可以大膽地在發明過程中運用生成式AI等新興技術,而不必擔心因此引發法律身份上的沖突。以往有些發明人可能刻意淡化AI在研發中的作用,擔心公開AI參與會讓專利申請復雜化甚至被質疑有效性。新規表明,AI的參與不會貶低人類發明人的地位,更不會干擾專利申請的正常提交。只要人類發明人滿足法律要求,使用AI就如同使用任何高級工具一樣正當。可以預見,此舉將鼓勵更多科研團隊善用AI來輔助構思、優化設計和加速實驗,從而提升創新產出。在專利制度友好且清晰的保障下,AI有望在更多行業研發中扮演積極角色,成為科研工作者得力的助手而非法規阻礙。
撤銷2024年舊版《指南》,廢除“Pannu三要素”分析:USPTO宣布完全撤銷2024年2月13日發布的《AI輔助發明人指南》及其中采用的分析方法。舊指南依賴于聯邦巡回法院Pannu案的三要素測試來評估人類發明人的貢獻是否足夠顯著,以決定在有AI參與時哪些人可以被列為發明人。新規明確撤回這種做法,指出Pannu案所設定的因素僅適用于判斷多名自然人之間是否構成共同發明人,而不再用于AI輔助的單一發明人情形。
新規重申了專利法的基本原則:只有自然人才能作為專利發明人。人工智能系統都不能被列為專利的發明人或共同發明人,因為它們不是法律上的人。指導將AI定位為研發中的輔助工具:與實驗室設備、計算機軟件或數據庫等無異,AI可以提供創意和幫助,但其作用不賦予其發明人地位。換言之,AI生成的想法仍需由人類研發人員進行真正的創造性構思和完善,才能形成可被專利法認可的發明。
如果僅有一名自然人利用AI完成了發明,不涉及共同發明人情形。由于AI系統不是人,無法被視作發明共同創造者,因此不存在傳統意義上的多人合作發明問題。USPTO明確指出,Pannu案中用于判斷多人共同發明的標準不適用于“人 + AI”的情形。這意味著,在一名研發人員借助AI完成發明時,只需判斷該人自身是否滿足發明人的構思要求,而無需考慮AI的貢獻程度如何,也無需人為引入“虛擬的”共同發明人分析。
此次修訂強調,AI輔助的發明并不需要滿足有別于其他發明的特殊標準。同一套法律標準適用于所有專利發明人認定,不論研發過程中是否使用了AI。這意味著,使用AI并不會導致專利申請人在發明人資格認定上面臨更高門檻或額外要求。例如,專利新穎性、非顯而易見性等實質審查標準并未因AI參與而改變,發明人署名的判斷標準也未因此增設新條件。USPTO此舉在制度上避免了將AI相關發明單列特殊規則,從而消除了此前因舊指引而可能產生的法律不確定性。
無論是否有AI參與,判斷誰是發明人依然取決于誰完成了對發明的完整構想。只要發明由人類腦中孕育出明確可行的創新方案,該人即為發明人;反之,如果某項創新完全源自AI且無人類實現真正構思,則在法律上將沒有符合資格的發明人。
新規還對優先權申明做出了補充說明。當美國申請主張先前美國或外國申請的優先權時,先后申請必須至少有一位共同的自然人發明人。因此,如果外國的在先申請僅列舉AI作為唯一發明人,美國將不承認其優先權。同樣地,若外國法律允許AI與人類共同列為發明人,則在提交對應的美國申請時,申請文件中只應列出自然人發明人,且至少有一名自然人與外國申請的發明人名單相一致。對于通過PCT途徑進入美國的申請也是如此:如果國際階段文件中顯示有非自然人被列為共同發明人,申請人在進入美國國家階段時必須在提交的申請數據表中僅保留自然人發明人,以符合美國法律要求。這一規定確保了無論國外某些司法轄區是否允許AI署名發明人,美國專利體系均堅持至少一名人類發明人的原則。
新規的出臺也與美國政府推動AI發展的政策導向一脈相承。2025年1月,美國政府發布了第14179號人工智能行政命令——“Removing Barriers to American Leadership in AI”(《消除對美國引領AI的障礙》),其中明確要求聯邦各部門清理或修訂可能阻礙AI創新的法規和指導。該行政令倡導“消除桎梏、先行試錯”的理念,推動各機構移除不必要的限制,加速AI研發應用。USPTO此次撤銷繁瑣的舊指引、取消針對AI發明的特殊審查標準,正是對這一政策號召的積極響應。據業內分析,新發布的指導文件正是根據該行政令要求制定,其核心信息是:AI輔助發明的發明人認定與其他發明無異,AI僅作為工具而非發明主體。通過簡化規則、消除多余的法律分析,新規降低了AI參與創新的制度門檻,契合了行政令所倡導的“移除妨礙AI發展的障礙”的政策精神。
對于專利代理人和申請人而言,新規提供了明確的操作指南,有助于規范AI相關發明的申請實踐。首先,務必嚴格按照要求署名發明人:決不可在專利申請的發明人欄中列入AI系統,否則申請將根據35 U.S.C. §§101和115被直接駁回。代理人在撰寫申請文件和準備誓言書時,應確認所有列出的發明人均為自然人且對發明構思有所貢獻。如果發明過程使用了AI輔助,建議在內部發明披露文件中詳細記錄AI的具體作用,以便評估人類貢獻是否足以構成法律上的構思。盡管現行規則并不強制要求申請人在提交專利時主動披露AI的使用情況,但從誠信和風險防范角度出發,申請人應考慮披露任何可能影響發明人認定的重要信息。例如,如果AI在創新過程中發揮了關鍵作用,以至于有跡象表明人類貢獻未達到完整構思的標準,這些事實應當在申請中坦誠說明。如此可避免日后因為隱瞞實情而引發的專利有效性質疑或倫理問題。
USPTO此次發布的《AI輔助發明發明人指南》通過回歸專利法原則、取消多余限制,為AI時代的創新保護奠定了更加清晰友好的制度基礎。一方面,它確保了只有具備創造性思維的人類才能獲得發明人資格,維護了專利制度激勵人類創新的初衷;另一方面,它消除了企業對AI參與研發可能帶來法律障礙的擔心,積極擁抱AI作為創新工具的角色。
Maxipat致力于作為成為科技創新和知識產權工作的AI加速器,主要包括輔助創新:提高研發的科技創新效率;智能搜索與分析:將專利搜索和報告制作借助AI實現智能化,包括智能查新、無效、FTO、Landscaping報告;投資助手:快速生成投資賽道報告、專利購買篩選、專利轉化評估。目前開放注冊中。輔助科技創新和知識產權工作的AI智能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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